新汽车三包规定中对于售后服务质量有何规定?,

新汽车三包规定解读

第二章 经营者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销售者通过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既可以保证产品质量,保护销售者合法权益,也可以使供需双方及时分清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为确保进货的产品质量,对购进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的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应当查验产品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验明随车文件,对车辆验收结果应记录并保存。对产品必要的内在质量检查,可以按照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约定执行。

  • 验明家用汽车产品随车文件

销售者在对随车文件进行查验的过程中,一是检查随车文件是否齐全;二是重点检查产品的合格证明,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是表明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明材料。国产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附产品合格证。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

第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履行下列规定:

(一)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

(二)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

(三)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

(四)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

(五)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销售和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

销售者销售和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履行下列五项义务:

(1)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家用汽车产品的交付检查是保证车辆交付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买卖双方对产品基本质量进行共同确认的通行做法。通常情况下,销售者与消费者完成对车辆质量状况的查验后,双方应进行签字确认。

(2)向消费者交付随车文件以及购车发票。销售者在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的同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随车文件,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需载明销售时间、销售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金额等内容。购车发票是消费者缴纳车辆购置税,也是办理车辆更换或者退货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3)按照随车物品清单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附件等物品,随车工具和附件通常包括三角警示牌、千斤顶、轮胎扳手等。

(4)对照随车文件,告知消费者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条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补偿系数、修理者网点信息的查询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三包条款,有助于消费者及时获取和了解其购买车辆的三包权益,准确掌握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三包信息。

(5)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及时维护保养,有助于保持车辆的良好性能和状态,可防止因不当使用导致汽车故障,有利于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销售者销售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除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资料。

来源:《产品安全与召回》杂志2023年第1期,转载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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