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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心城区停车缺口近8万个,停车难如何破?《条例》来了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

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链接

事关133万机动车+243万非机动车,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1月1日起施行!

记者 梁莹莹 张泽文

你知道泰安市有多少辆机动车吗?

非机动车保有量又有多少?

停车泊位有多少?

遇到停车难,停车乱时

是不是也感觉头大?

小区里停车难如何破解?

长期趴窝的“僵尸车”如何处置?

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如何处罚?

这些问题将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里找到答案。

《条例》施行在即,有哪些亮点?

对此,记者采访了泰安市交警支队相关工作人员。

01

泰安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133万

中心城区停车缺口近8万个

随着泰安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

截至2022年12月,

泰安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33万

(其中汽车保有量106万辆),

非机动车保有量243万辆,

对停车泊位的需求也快速增加。

受限于城市空间及配套服务设施的不完善,

“停车难、停车乱、管理难”等问题

成为城市“通病”,

影响群众出行的幸福感。

以泰安市中心城区为例,

小型汽车保有量32.2万余辆,

据不完全统计

汽车停车泊位总量已增加到30.8万个,

按照汽车保有量与停车泊位1:1.2比例的规范要求,

目前泰安市中心城区的汽车停车缺口约在7.84万个。

交通供给的增速已远不及机动车保有量增长

带来的交通需求,

停车泊位的供需矛盾,

以及传统停车模式信息化水平低、

数据信息不互通不匹配的行业现实需求等问题,

迫切需要制定出台规范全市停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为停车治理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泰安市停车管理条例》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

《条例》共分五章四十条

同时厘清了相关部门职责,

进一步提升城市停车秩序管理水平,

让停车这件“烦心事”变得更加轻松,

给群众的交通出行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便利。

02

以前的管理办法已废止

《条例》理清各部门管理职责

以前泰安市有停车管理办法吗?

也有!

但是已经废止。

2021年9月23日,

泰安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废止

《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记者查阅已经废止的

《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现

《管理办法》主要是为加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

规定的内容多涉及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并实施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而即将施行的《条例》

不仅明确了停车管理和服务职责由谁负责

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对停车设施建设有什么规定

更重要的是

针对市民关心的一系列停车问题,

《条例》也给出了答案

可以说

《条例》的出台实施对推动停车设施建设,

规范停车秩序管理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比如停车管理和服务职责由谁负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

协调本区域内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车自治机制,

实现停车管理和服务共治共享。

《条例》规定的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什么?

《条例》第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

协调停车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

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

收费政策以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作,

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

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立项、许可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部门负责编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年度建设计划,

监督落实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管理和维护等相关工作等等

03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设施,

应当向社会错时开放

如何破解停车难的问题

最有效的办法还是增加停车泊位。

《条例》对停车设施建设也做了规定。

政府支持建设停车楼、

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而且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

在符合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前提下,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

增建公共停车场的,

可以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的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农贸市场、旅游景区(点)、

公(游)园等建设项目以及居住小区,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确定的停车位

配建标准和规划指标配建、增建停车设施。

已建成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农贸市场、

旅游景区(点)、公(游)园等

建设项目的停车设施不足的,

有条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设施的,

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投入使用的停车设施,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

已配建的停车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条例》还对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等单位停车设施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泰安市倡导停车设施错时共享。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不宜开放的外,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设施,

应当向社会错时开放,

并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专用停车场

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

向社会开放。

04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3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

小区内停车备受关注

《条例》对小区停车有什么规定?

《条例》规定

居住小区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

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统筹利用小区内共有场地、

道路等设置业主共有的停车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居住小区周边,

根据区域交通和周边停车设施使用状况,

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并明确停放时段。

《条例》对停车服务收费也做出规定

泰安市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停车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

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应当给予

车辆三十分钟(含)以内的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其他停车设施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

政府投资建设的距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公共停车场,

应当依据上学放学时间确定合理时段,

向接送学生车辆限时免费开放。

军车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费停放。

05

“僵尸车”不自行清理的

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有权进行处理

群众反映强烈的“僵尸车”问题怎么处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

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

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

废弃机动车属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依法应予扣留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

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

不自行清理的,

上述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

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如何处罚?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

未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

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

经营管理者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按照违规车辆的数量,处每辆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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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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