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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警干内勤,偶尔出警被判刑

毛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4)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5311,汉族,大学本科,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8日上午11时42分,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了解到××镇老桥头×号民居发生村民纠纷后,指派被告人毛某和实习生郑某威出警,处理警情。毛某和郑某威仅着警服,携带照相机、手铐,未按规定携带警棍等单警装备,即驾驶警车出警。11时53分,毛某和郑某威到达现场,发现纠纷双方即林某辉一方和林某省一方正在争执,遂分别对双方进行劝阻。突然,林某辉和林某晴各持一把砍刀,砍向林某省一方。林某省一方的林某旺、林某乙持钩镰、林某通、林某春持棍棒、林某强持石头,与林某辉一方展开打斗。毛某见状则先后两次打电话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杨某苏报告,请求支援,指示郑某威拍摄现场情况,并口头制止斗殴双方,但未采取其它有效的制止措施。斗殴愈演愈烈,双方互有损伤,后林某辉一方的林某业驾驶小车碾压了林某乙,逃离现场,林某辉一方的其他人员也陆续逃离现场。期间,毛某未对斗殴人员实施抓捕,未向倒地的林某乙了解伤情,未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以其不是专业救援人员且已拨打120为由,拒绝用警车将林某乙送往医院抢救。后林某乙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直至杨某苏带领其他民警去到现场,经杨某苏指示,毛某才用警车将伤者林某通、林某旺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林某乙系生前头部受巨大机械外力挤压(类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林某辉、林某旺、林某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该事件经广东电视台新闻频道、《南方都市报》、互联网论坛《西子湖畔》等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毛某身为人民警察,在警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人民警察应尽的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且具有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既有毛某的主观因素、亦有客观方面等其他原因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毛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1、本人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且情节显著轻微;2、案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虽有自己的工作失误造成,但大部分是客观方面因素导致。首先,出警时没有意识到警情的严重性;其次,派出所当时的警力不足;最后,自己只是入职未满一年的内勤民警,无配枪资格,第一次面对这样的突发情况时,经验不足,难于应对,能做的是打电话向领导报告以及口头制止和站在两方人员之间试图阻止,当时已尽到警察的最大能力。3、本人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希望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上午11时42分,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了解到××镇老桥头×号民居村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后,指派被告人毛某和实习生郑某威出警处理。毛某和郑某威仅着警服,携带照相机、手铐,未按规定携带警棍等单警装备,即驾驶警车出警。11时53分,毛某和郑某威到达现场一方的林某省家中,发现纠纷双方即林某辉一方和林某省一方正在争执,遂分别对双方进行劝阻。突然,林某辉和林某晴各持一把砍刀,砍向林某省一方。林某省一方的林某旺、林某乙持钩镰、林某通、林某春持棍棒、林某强持石头,与林某辉一方展开打斗。毛某见状则先后两次打电话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杨某苏报告,请求支援,指示郑某威拍摄现场情况,并口头制止斗殴双方,但未采取其它有效的制止措施。斗殴愈演愈烈,双方互有损伤。打斗过程中,林某辉一方的林某业突然驾驶小车往前冲,碾压了打斗中倒地的林某乙后逃离现场,林某辉一方的其他人员也陆续逃离现场。期间,毛某未对斗殴人员实施抓捕,未向倒地的林某乙了解伤情,未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以其不是专业救援人员且已拨打120为由,拒绝用警车将林某乙送往医院抢救。后林某乙被其家属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直至杨某苏带领协警卢某健去到现场后,经杨某苏指示,毛某才与卢某健一起用警车将伤者林某通、林某旺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林某乙系生前头部受巨大机械外力挤压(类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林某辉、林某旺、林某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该事件经广东电视台新闻频道、《南方都市报》、互联网论坛《西子湖畔》等媒体广泛报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3年10月24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毛某立案调查,同日对被告人毛某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对被告人毛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2、指定管辖的批复,证实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证人证言

郑某威(实习生)的证言证实,其系广东警官学院在读学生,在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实习。当日,其跟随民警毛某出警,警车上有相机和手铐,毛某没有带单警装备。到现场后,其跟随毛某下车了解情况,未带相机和手铐下车进入林某省家中。争吵双方说的是地方方言(学佬话),其听不懂,但其与毛某有阻拦制止。当有个男子冲进来想打林某省时,其与毛某将他们隔开。紧接着有两三个青年男子持长砍刀冲进屋里,林某省家马上冲出几个持长木柄镰刀和铁水管的青年男子。冲进来的人见状跑出去后,林某省一方的人追了出去,双方在家私城空地互相斗殴。见此,其与毛某均打电话求援,毛某指示其立刻拍摄视频,其因此拿出手机进行拍摄,毛某则向前几步(距离双方约五六米)叫双方不要打架,但没有进行阻拦。后来,一辆本田小车突然加大油门向死者(林某乙)方向冲过去,死者刚好失去重心摔倒,被小车碾压,当时毛某正在打电话汇报打斗情况。撞人小车的车速很快,根本无法截停抓捕嫌疑人。打斗持续三四分钟后双方散去,其与毛某在等待增援,没有抓捕嫌疑人也没有了解伤者情况。当死者家属要求送死者去医院时,毛某说他不是专业救援人员,他已打了120,救护车很快就到。死者被家属用摩托车送往医院。教导员杨某苏带协警卢某健到场后,用警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当日值班警力中,值班领导是教导员杨某苏,值班民警是钟某峰和毛某。当日出警前,钟某峰带着协警送嫌疑人去看守所,所里只有杨某苏、毛某和三个协警。其中一个协警(李某杰)在值班室坐台,另外两个协警在做笔录。

杨某苏(值班教导员)的证言证实,其系当天值班领导。10时许,其安排钟某峰与协警刘某生、陈某涛、方某文带一宗绑架案的嫌疑人去医院检查送所,以及对在医院住院的另一宗打架案件的几个事主做材料,只剩下其与民警毛某、协警卢某健、李某杰及实习生郑某威在所。10时20分许,毛某将一起债务纠纷的十多人带回所处理。十多分钟后,负责值班接线工作的李某杰报告了本案。根据规定,接处警至少需要两名民警。但当时接到有人报称土地纠纷而没有发生打斗的警情后,因当时值班警力不够,且没有预判到情况的严重性,只能派出见习期无配枪的内勤警察毛某、大学实习生郑某威出警,警车上有单警装备。11时55分许,其在接到毛某警情严重、要求增加警力的报告后,马上带协警卢某健赶往现场,同时打电话要求巡警支援,并打电话报告当地相关领导到场支援。其到场后,要求毛某和卢某健用警车将两名伤者送往医院治疗;

李某杰的证言证实,其系协警,负责内勤工作。当天值班时,其接到110转来本案的警情。其拨打报案人电话进行确认,接电话的老男人说“你们快点过来,有很多人在我家闹事”即挂了电话。其马上报告值班领导杨某苏教导员,杨某苏要求其问清楚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在他家闹事。其再拨报案人电话后,对方说是土地纠纷,叫警察快点过去。其再向杨某苏作了汇报,杨某苏说他等一会儿会叫人去处理。一会儿,杨某苏叫其通知郑某威(不属于当天值班人员)出警。不久,毛某和郑某威着警服带着相机开着警车出警,没有携带单警装备(一套单警装备至少包括一副手铐、一根警棍、一瓶警用喷雾剂),也没有听到杨某苏要求他们携带单警装备。过了约15分钟,郑某威打回电话称现场打架斗殴,警力不足。其马上向杨某苏报告了情况,杨某苏即与协警卢某健出警。当天主班的值班领导是教导员杨某苏,民警钟某青、钟某峰、毛某,协警除其本人外,还有陈某涛、方某文、刘某生、卢某健,实习生冯某杰。当天值班人员工作情况是,钟某峰在接到警情之前带协警方某文、实习生冯某杰到惠东县人民医院处理一起打架案件,其他人员都在所里,还有人可以出警;遇重大警情时,如果主班警力不足,才会派出值副班的人员。杨某苏当天没有通知副班的人员出警,因为当天主班的还有其及刘某生、陈某涛可以出警;

卢某健的证言证实,当天接警时,其与杨某苏在一楼大厅处理一起经济纠纷。后来,值班台接到大岭桥头家私城有人打架要求增援的电话后,杨某苏带其出警,还打电话给巡警队和联防队。到场后,其与毛某将现场两个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当天值班的人员中,值班领导是杨某苏,民警是毛某和钟某峰。钟某峰带了两个协警送嫌疑人去看守所,李某杰值班,其与协警刘某生与杨某苏在大厅处理经济纠纷;

林某辉的证言称,9月27日,林某省亲属十二三人在双方争议的地块与其一方吵架。9月28日11时多,其载妻子谢某香去医院看病,途经林某省家时,见林某省叫其,就停车去他家并吵了起来。后来双方来了很多人,并持工具发生打斗,其被打伤多处;

林某康的证言证实,当时有两个穿着警服的警察在场,一个照相,一个有叫双方不要吵架。其叫警察多派警力到场,并叫他们帮忙制止。当双方互相追砍时,未看见警察上前制止。打斗约三四分钟结束后,警察没有将伤者送往医院;

林某业的证言证实,其当时驾车冲过去救其被追砍的哥哥,好像碾压到什么东西。没有留意警察的行为,只是双方斗殴时无警察上前制止;

林某君、蔡某富、林某晴、林某妹、林某铭、谢某香的证言,均证实当时双方斗殴的情况;

林某省的证言称,因土地纠纷,林某辉夫妻当天12时许到其家中手指其骂粗口,引发双方争吵,其因此打电话叫家属回来预防发生打架。约半小时后,林某辉叫了十多人持刀具冲进其家,被其家人挡在门口。其被家人推进房间,外面的打斗情况不清楚;

林某通的证言证实,两个穿着警服的警察到场后,其要求警察多派警力到场,说有可能会打架。林某乙在双方斗殴时力气不够身体后跌,被林某业驾驶的本田小汽车碾压过去。当时有人要求警察将林某乙送往医院,但警察说已经打了120了,只好用摩托车将林某乙送往医院。××派出所教导员到场后,要求用警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双方斗殴持续约五分钟,没有看见警察上前制止,一名警察在打电话,一名警察在拍摄现场;

林某旺的证言证实,警察到场后下车站在林某省家门口,其向警察反映林某辉将带人过来打人,要求多派警察到场,但警察没有理会。双方斗殴持续10至15分钟,一名警察在拍摄现场,另一名警察站在林某省家门口。当其要求警察用警车送林某乙到医院时,警察说他打了120,等救护车过来。见状,只好用摩托车送林某乙到医院。要求警察送其他伤者到医院时,亦遭到拒绝,最后,警察才将伤者送往医院;

谢某忠的证言证实,其接到有人在林某省家闹事的消息后到场,见有一个民警、一个协警在场。其见双方有拿刀等工具,要求警察赶快制止,但警察没有理会。双方斗殴时,一个警察拍照,没有看见另一个警察(被警车挡住)在做什么。当有人请求警察用警车送林某乙去医院时,警察没有反应。打架期间,其没有见到警察有口头制止、上前阻止打斗的行为,也没有抓捕打斗人员;

林某豪、林某春、林某洋、林某强、林某对的证言,均证实当时双方斗殴的情况;

严某芬的证言证实,当时现场有两个警察。在场双方约有十多人持长刀、铁棍等工具斗殴,持续时间约十分钟。在场的两个警察一个拍照、一个打电话,未看见他们有上前制止打斗的行为;

张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双方约有十多人持长刀、铁棍等工具斗殴,一辆小车撞倒了林某乙,打斗时间约有十分钟。在场的两个警察在双方打架前已到达,双方斗殴时,一个警察拍照、一个警察在打电话,没有上前制止双方的打斗,也没有抢救伤者;

4、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证实:南方都市报9月20日根据陈先生线索以“警察在场,殴斗村民碾死乡亲”为题对本案作了报道,网民在西子论坛的惠州事、惠东窗口对《惠东××镇“9.28”故意伤害案告破》及本案的评论情况。

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毛某供认,当天杨某苏说大岭桥头家私城有人因土地纠纷报警求助,叫其带实习生郑某威出警。于是,其与郑某威着警服开警车出警。到场后,其马上了解情况,林某省在与一名妇女吵架。此时,林某辉边骂边走了进来,与林某省吵起来,其就把林某辉劝离了林某省家。随后,有两名男子各拿一把砍刀从林某省右侧走了出来,站在门口的人把这两个男子砍伤了,其马上过去站在双方中间,试图去抢林某晴的刀,但林某晴的刀向其挥过来,另一男子则在继续砍林某省这边的两人。其闪开林某晴的刀后,林某省家有三人拿两把镰刀及一根铁棍出来。见此情况,其马上打电话报告杨某苏要求增援。斗殴双方追跑出去后,双方共约十人在家私城门口打架。其打完电话马上过去制止,叫他们不要打架,郑某威在旁录音录像。后来双方停了下来,而林某省一方有一穿红衣服男子(林某乙)拿着镰刀追林某辉一方的一个人,对方回头向林某乙的镰刀砍了一下,林某乙往后摔倒,一辆从马路边开过来的小车从林某乙身上碾过,撞到墙上,林某乙一方的人遂追砍车辆。其见状怕车辆再次碾压林某乙,就上前口头制止追砍车辆的人,该车开走了。其见有人受伤,就拨打110要求120到场,并打电话向杨某苏报告,嫌疑人则趁混乱逃走了。林某乙家属叫其用警车送林某乙去医院,其说其不是医护人员,已呼叫了120,救护车马上就到了,同时林某乙的家属也叫其不要走,怕对方回来报复,林某乙的家属因此用摩托车送林某乙去医院。一会儿杨某苏与卢某健到场,其与卢某健用警车将另外两名伤者送往医院。当天警车上有一副手铐、一根警棍和一个相机,因现场突发状况无时间去拿。其还在见习期,没有配枪资格。

6、辨认笔录

林某豪指认出林某康在现场手持砍刀砍人,林某乙是被人用车撞倒死亡的人,林某通是手持工具与人斗殴的人;

林某洋指认出林某行、林某晴、林某康、蔡某富在现场手持砍刀砍人,林某通在现场手持木棍参与斗殴,林某强在现场拿石头扔撞倒林某乙的车辆,林某乙是参与斗殴被车撞倒死亡的人;

林某通指认林某辉参与打架并持砍刀砍伤其左手肘,蔡某富当天在现场,林某晴用砍刀去砍林某乙,林某行用砍刀砍伤林某旺,林某康在现场与人推来推去;

林某旺指认林某行在现场用砍刀将其右手手指砍伤,林某业驾驶小汽车撞倒林某乙后逃离现场,林某晴在场从车上拿出砍刀是否砍伤人不清楚,蔡某富在场但不清楚有无打人,林某康在场一直推打林某春但不知他有无拿工具,林某辉在场拿刀砍伤了林某通左手;

7、鉴定意见,经过法医鉴定,证实林某乙系生前遭受巨大机械外力挤压(类车辆碾压)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林某旺、林某辉、林某通均属轻伤。

8、抓获经过、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毛某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3年10月23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到该院调查,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9、干部情况简介表,证实被告人毛某参加公安工作时间为2012年10月,系惠东县公安局××派出所未定职公务员。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毛某于1985年12月28日出生,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视频光盘。(1)媒体视频,证实腾讯视频、凤凰视频、优酷视频、广东电视网对本案进行了报道;(2)手机视频(时长1分49秒),证实现场打斗时,被告人毛某上前阻止斗殴未果,而拿出手机拨打电话;(3)家私城视频、奥莱鞋业视频,证实现场双方打斗情况及被告人毛某、郑某威在现场的处置情况;(4)审讯视频,证实审讯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身为人民警察,在警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人民警察应尽的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本案的危害结果,除有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因素外,还有其他诸多客观因素所致。因此,可对被告人依法免除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提出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辩解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具有情节轻微及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量刑问题,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金生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朱小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华

来源:基层警务、警笛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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