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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无产权自建住房因征地被强拆,法院:强拆违法赔3万

福州晋安区,村民经村委会批准后自建住房,但在征地中当作违法建筑被强制拆除。村民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获胜,法院只是确认国土局和综合执法局的行政行为违法,4楼自建住房只获得不到3万元赔偿,这其中有什么隐情呢?

一、案情回顾

事情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本案主人公吴先生,福州市鼓山镇洋里村人,当时是村里的住房困难户。

吴先生向村委会申请自建房屋,征得同意后,在一块荒地花费几十万盖起了4层小楼,吴先生一家三代6口人终于搬进了宽敞舒适的新家。

可这样的日子没过多久,吴先生就又变成拆迁户,不过这个拆迁户不但没有高昂的赔偿费,甚至还不给过渡房安置,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吴先生的房屋划入征地范围,由于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国土资源局认为是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属于违法建筑,张贴公告要强行拆除。

吴先生不服,自己建房是经村委会批准的,而且村里还给了门牌号,怎么就违法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土资源局撤销公告(诉讼1)

但案子还在审理期间,拆迁队人员来势汹汹要强行拆除。吴先生想极力护住房子,却遭到对方人员殴打,家里的电器、贵重首饰还没来得及搬,房屋就被三下五除二推倒了。

后来,吴先生虽然胜诉了,但由于房屋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法院只能确认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违法。也就是说,国土局除了担负了50元的案件受理费,没有受到实质性处罚,而吴先生的房屋也无法恢复原状。

吴先生又愤怒地将负责拆迁的城市综合执法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诉讼2)

法院经审理,确认执法局的行为程序违法,但吴先生的房屋没有产权只能按每平方米150元进行赔偿,而对于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因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吴先生只能获得29824.5元的赔偿。

吴先生越想越气,自己建房花了几十万,房屋里的财产损失也有近十万,最后还赔不到3万元,关键一家人得不到安置,这不明摆着欺负人吗?

后来,区政府考虑到无产权户被拆迁无法安置的情况不止一家,召开会议研究并制定了安置方案。就当吴先生拿着这份会议纪要找拆迁办时,对方却不认可,称此事法院已经判决,还反问吴先生,法院判决大还是会议纪要大?

会议纪要明确给吴先生的安置经费由鼓山镇列支,而副镇长表示协议只能和拆迁办签,镇政府最多只是跟踪。当吴先生向区政府反馈情况时,工作人员表示这事已经过去四年,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就这样,吴先生的家在一次违法强拆中被夷为平地,他的安置问题也成为工作人员口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法律分析

问题1:吴先生在诉讼1胜诉,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其要求国土局撤销公告行为,而只确认违法?

从原告吴先生的诉求看,请求法院撤销国土局公告并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吴先生的房屋已被城市综合执法局强行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确认违法后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强拆是市综合执法局实施的,国土局的公告行为并没有造成吴先生直接损失。

综上分析,法院只能确认国土局的公告行为违法,而赔偿需要吴先生另诉。

问题2:诉讼2吴先生也胜诉,法院只判决赔偿不到3万元合理吗?

法院查明,吴先生的房屋属于当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其损失只能参照征收房屋补偿方案150元每平的标准。

至于房屋内相关物品损失赔偿及相应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一,在实施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应固定证据

第二,房屋所有人应当就室内物品情况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对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的巨额赔偿要求,如果原告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行政机关应履行对违建内存放室内物品的妥善保管义务,如果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物品毁损灭失的,行政机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法院以原告对其主张提不出证据,房屋内物品损失不予认定。

三、作者点评

最后回顾本案,其实法院判决没有问题,吴先生是向村委会申请而后建房,也不存在重大过错。区政府也召开了会议,研究了无产权房屋被强拆的安置方案,最后得不到落实成为历史遗留问题,那问题到底是谁造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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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