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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39):如何认定高空抛物罪?

光靓研究•刑事辩护编(139):如何认定高空抛物罪?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最新披露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城市化率已达63.89%。随着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高空抛物这把“悬在城市上空的利刃”所造成的悲剧一次次刺痛人们的神经。《民法典》充分考虑到民众对高空抛物的关切,明文禁止高空抛物,并对相应的民事赔偿问题做了特别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在民事立法中对公安机关的义务做出如此明确的规定,迅速引发了人们对高空抛物“入刑”的讨论。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高空抛物罪这一全新的罪名又一次引起全社会关注。


一、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传统的四要件体系分析高空抛物罪有利于我们清晰地了解该罪的犯罪构成。从犯罪主体上讲,该罪并非身份犯,也即任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均可能构成本罪。从犯罪主观方面上讲,主流观点认为行为人应属于故意,也即对其从高空中抛掷物品的行为系属明知。高空抛物罪的犯罪客体是本罪在立法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点。一审稿将该罪置于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整个刑法体系当中放置在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其保护的法益应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但在最终颁行的版本中,将之置于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将社会秩序作为保护的首要法益。犯罪客观方面被描述为从建筑物或高空中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并不要求在结果上造成严重后果,只要行为本身对公共秩序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便构成本罪。

二、高空抛物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关系——想象竞合

法条最后一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对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种情形在刑法中被称为想象竞合。所谓想象竞合,即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该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想象竞合的情形,处罚原则为择一重罪论处。例如,张三在高空向人流量较大的道路上投掷大量菜刀,致使多人伤亡,则其行为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后者量刑较重,故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只有如此才能做到既不重复评价,也不遗漏评价。

三、结语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日常生活的浪潮将新的犯罪现象冲刷到立法者面前。张明楷教授将刑事立法在新增罪名时的的原则概括为必要性、类型性、明确性、协调性。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正式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则是对上述原则最充分的体现,用刑罚的网,保护人民群众头顶的一片蓝天。


案例:

孙某高空抛物罪案

2021年3月8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孙某(男,24岁)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3日晚,家住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某小区7号楼2单元401室的被告人孙某在外与朋友聚餐并饮酒,酒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当晚10时左右回到家中,母亲白某某因其饮酒与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孙某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菜刀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抛掷楼下,致邻居李某某停在楼下的乐驰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次日早上,邻居李某某发现自家车辆玻璃破碎遂报警,当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还在睡梦中的被告人孙某抓获,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孙某将李某某被砸车辆维修并赔礼道歉,孙某已取得李某某谅解。

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被告人孙某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15日。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从居住的4楼楼房往外抛掷菜刀,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砸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王靖宜

梁旭光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

2024-01-07

202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