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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裁判规则(五)2023版

以下文章来源于侵权赔偿典型案例 ,作者侵权赔偿典型案例

前言:《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国家法官学院出版的重要、权威典型案例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本期推送内容系根据《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刊载的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件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裁判规则(五)(2023版),欢迎收藏、分享和转发。

裁判规则1

裁判规则1:保险公司未经受害人同意将交强险赔偿款支付给投保人的,应当继续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360号

【裁判要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障的是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第三者利益,而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车损赔偿未达成协议且未全额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直接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支付给被保险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

裁判规则2: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需尽到提示义务


【典型案例】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4民终1207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仅需要尽到提示义务即可。经查,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投保单投保人盖章处加盖的虽是投保人印章,但在签章处无经办人员签名,且投保人声明中投保人签章处的印章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其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3

裁判规则3:机动车驾驶人在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赔付


【典型案例】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8民终1216号

【裁判要旨】

本案驾驶员系在增驾车型实习期内驾驶上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中未明确载明该实习期是否包含增驾车辆实习期。且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将驾驶员在增驾A2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认定为事故原因。即驾驶员是否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与案涉事故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此主张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4

裁判规则4:驾驶人从业资格证过期不能必然引起商业险拒赔


【典型案例】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0)鄂9004民初4480号

【裁判要旨】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肇事车辆的总质量为4290kg,该车辆和驾驶员朱某符合通知中的管理情形,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5

裁判规则5:商业险免责条款在交警部门未对驾车驶离现场的肇事司机作逃逸认定交通事故中的适用


【典型案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民终584号

【裁判要旨】

结合事故现场情况可以认定驾驶人确知事故交通发生仍然未依法采取措施而驶离事故现场的,即使交警部门未认定其逃逸行为,保险人仍然可依据商业险免责条款主张免赔。本案余某国在事故发生后驾驶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虽然交警部门未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存在逃逸行为,但法院根据事故现场视频中显示的车辆行驶轨迹等情况认定余某国知道事故的发生,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即驾车离开现场。在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投保人声明等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应保险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可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6

裁判规则6:交通事故造成待售新车的贬值损失依法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4909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事故系因侵权人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撞上被侵权人停放在门店附近的全新未上牌车辆,导致财产损失。被侵权人的受损车辆系作为商品出售的全新车辆,并不同于通常因交通事故导致价值贬损的受损车辆。作为待出售商品,在遭受外力损伤的情况下必然会发生价值贬损,直接影响商品的出售价格。此时受损车辆作为被侵权人的动产,财产损失是该动产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该财产损失应当由向侵权人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裁判规则7

裁判规则7:交强险追偿范围的确定


【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1民终1357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H起计算。”本条从文义上理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即享有对醉酒驾驶的侵权人追偿权,而追偿的范围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即追偿范围不应超过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这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法定权利,该条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追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并不以事故责任大小为前提,即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因侵权人在事故中责任大小而不同,只要侵权人对事故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即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既然保险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时并非基于被保险人一方对受害人承担的侵权责任,那么赔付之后基于法律规定向被保险机动车侵权人一方追偿时,被追偿方当然也就不能以自身的侵权责任大小来限制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保险人有权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全额向侵权人追偿。


裁判规则8

裁判规则8: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121民终900号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规定,财险贺州分公司与古某海签订的商业三者险合同在提示或明确说明免责事项时有重大瑕疵,在投保人声明部分文本中应当由古某海手书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法律后果,本人已了解并自愿投保”的格式为空白,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财险贺州分公司关于罗某不具备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质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驾驶机动车时有载物超过核定质量的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绝对免赔的10%的部分的辩解不成立,财险贺州分公司仍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9

裁判规则9: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行为发生事故后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认定


【典型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3民终1395号

【裁判要旨】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宋某将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滴滴出行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其未将上述情况通知财险某支公司,且在从事车辆营运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金的情形。且在涉案车辆的保险单、商业保险条款中,均对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不通知保险人因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宋某庭审中陈述知道改变营运性质财险某支公司免赔,其在事故发生后亦出具了放弃索赔中明,故依照法律规定和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财险某支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10

裁判规则10:工伤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赔偿标准的认定


【典型案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11864号

【裁判要旨】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本案中李某宝所称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侵权人应当依法向李某宝承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的误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收人的减少,被侵权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李某宝在本案中主张误工损失,应当就其因涉案事故造成实际收人减少的情况予以举证,但就李某宝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人的减少,一审法院对李某宝要求支付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转自保险诉讼参考

2023-12-24

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