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货车单排如何提高运输效率?,

人生没有彩排,生命无法重来,新手司机的你必须要了解的交通法

1.随意将车停放在人行道上,以为此处人少不妨碍交通,愚昧无知遭遇“贴条”

案例背景

康某取得驾照之后,内心十分开心,在他不断的央求下,康某的父母答应给康某买车以方便他上下班。经过精挑细选,康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办理好手续之后康某就迫不及待地开车上下班了。

康某有了车以后十分得意,为了炫耀自己的车子,经常约同事开车出去玩。然而,开车容易停车难,每次停车的问题都令康某头痛不已。

这天,康某约同事小美去看电影,他开车载小美来到某电影院附近,搜寻许久都没有找到停车位,康某看到人行道上十分适合停车,心想车子停在人行道上并不影响交通,这里行人也不多,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便将车子停在了人行道上。两人愉快地看了电影之后准备返回。然而回到停车处才发现,在车子上赫然贴着一张违章停车罚款单,康某十分尴尬,强装满不在乎开车走了。回到家之后,康某心情郁闷,这个条贴得不仅让自己颜面扫地,还要缴纳罚款。康某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说了他几句,可康某正在气头上,竟跟父母吵了起来,康某的父亲非常生气,就决定低价将小轿车卖掉,不再让他开车外出。愤愤不已的康某窝了一肚子火气却无处撒,便准备前往交罚款的时候与交管部门好好理论一番。然而,康某到了交管部门查询后得知,法律明确规定在人行道上停车属于违章行为,应当进行处罚,康某最终还是缴纳了罚款,灰溜溜地回去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有关违章停车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该条规定的本意是保护行人在人行道上安全行走,保障行人的路权,防止因为机动车占用行人行走的人行道迫使行人行走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而产生较大的人身危险,驾驶机动车外出的司机停车时应当避免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然而,很多司机以为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只要没有影响车辆通行,行人可以“挤”过去,就不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会受到交警的处罚。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行人在人行道行走的权利。因此,交警对康某在人行道上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于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进行处罚,在处罚之外,如果车主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引起其他法律后果,还将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人行道上停放的车辆被剐蹭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将会认定车主负有一定的责任,这将导致车主不能全额索赔。总而言之,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损害多方利益并增加了事故风险,为法律所禁止,机动车车主都应当积极避免。以上案例中的康某以为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或者在行人很少的情况下停放车辆不影响通行就可以在人行道上停车,这是不正确的想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人行道上禁止停车属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有一种例外情况,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所以,如果是政府划定的专门停车区域,就可以停车。

温馨提示

广大开车的朋友,除了政府划定的专门停车区域,人行道上禁止停放车辆。这既是对行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驾驶人员自身财产的保护,必须严格遵守,而不能像案例中的康某一样,随意猜测法律法规的意图,自认为不会妨碍他人就随意停车,这种无知的想法害人害己,最后还惨遭“贴条”,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大家在驾驶车辆之前都要仔细认真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利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以为在没有限速的路段,想开多快就可以开多快,尴尬遇罚款

案例背景

小豪高中毕业之后就不再上学,自己外出打拼,从打工仔到开店创业,小豪凭借自己过人的胆量和智慧,在二十五岁的时候就成为了一家餐饮公司的老板,收入颇丰,生活过得也非常滋润。

小豪非常喜欢汽车,也喜欢驾驶的感觉,因此在自己有了一定经济基础之后便花钱购置了一辆保时捷911跑车,外形十分漂亮,性能也特别好,行驶在马路上往往让人侧目,回头率极高,小豪也很享受这种感觉。然而城市的道路往往都有限速,而不限速的路段也十分拥堵,想要驾驶跑车飞速驰骋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小豪虽然买到了跑车,却常常“跑”不起来。

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内部的事务繁杂,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小豪心情时常感到压抑。小豪不知这样的日子过了多少天,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2015年3月的一天,小豪在处理完一天的事务之后,开着自己的保时捷跑车离开了公司。压抑的心情长时间得不到释放,小豪突然想去开快车释放一下心情,但市区里的道路都有限速,不能够超速行驶,小豪便想到去郊外的公路上,感受速度与夜晚的魅力,来发泄积蓄良久的压力。行驶到一段公路上,小豪看不到提示的限速牌,就认为此路段不再限制速度,便肆意踩下了油门,在道路上飞驰,感受着放纵的畅快。但不久之后,小豪的车子以飞快的速度超过一辆警车,警车看到有超速行驶的车辆急忙鸣起警笛喊话让小豪停车接受检查。交警对小豪超速行驶进行了批评教育,还处以了一笔罚款,由于当时小豪心情非常不好,跟交警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带走了小豪。小豪十分疑惑,这里不是没有限速标志吗,为什么开快车还会受到处罚呢?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车辆限速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该案中,即使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小豪也不应当以明显过高的车速行驶,何况是在夜间,更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交警制止小豪超速行驶并处以罚款的行为是正确的,是为小豪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着想。

车辆限制行驶速度的目的是保障交通安全,保障驾驶人和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车辆限速的原因在于人的生理特征决定人的反应速度是有限的,而车辆在高速运动时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停止,这两方面决定了车辆行驶大于一定速度时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我国的大多数路段都是限制行驶速度的,而没有设置限速标志的路段并非不限制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因此,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当默认为限制行驶时速。

案例中的小豪没有好好学习交通知识,以为在没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想开多快就能开多快,最后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罚款,实在是尴尬。但幸好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算十分幸运。在路上开车是十分危险的,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控制车辆速度,不能肆意妄为。

温馨提示

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车辆行驶速度不应超过限行速度,在不设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应当依照道路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限速,必须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像案例中的小豪一般,对法律规定没有正确的认识,误以为没有限速的路段想开多快就能开多快,最终受到应有的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3.完全不知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不可以坐摩托车后座,为接送孩子特意买了摩托车,却“枉费”了

案例背景

大强和小美结婚后生有一子,因为两人还需要工作,没有办法照看孩子,便由奶奶帮忙带孩子。孩子慢慢长大了,到了上学的年龄,两人决定把孩子接回来住,并给孩子找一个学校。现在的学校特别难找,好一点的学校招生要求极高,地点又远;找一般的学校又怕孩子在起跑线上落后于其他的孩子。大强在费尽千辛万苦之后终于搞定了学校的问题,如愿以偿让孩子小强进入某知名的双语教学小学。

第一天,两人打车送孩子到了学校,因为一家人都晕车,所以经过出租车的长时间行驶之后,三人都十分难受。送小强进入校园之后,大强和小美一边走一边想,以后上学可不能再坐车了,每天这种状态会让孩子十分厌倦上学,而且自己和小美的身体也受不了。想来想去,自行车既费力又慢,坐公交车也难受,大强突然想到,坐摩托车上学的话既方便又快速,也不会晕车。大强与小美商量后一致决定,买一辆摩托车送小强上学。

说干就干,两人请假去买了一辆摩托车,按照程序上了牌照。第二天大强就骑着摩托车送小强去上学,大强在前面骑,小强在后面紧紧抱着爸爸,画面充满了说不出的温馨。然而,就在第一个十字路口,两人就被交警拦了下来。大强解释道自己的摩托车有牌照,上路是合法的。交警说,大强骑摩托车上路是合法的,但是不能带孩子,十二岁以下的孩子不能坐在后座上,这是十分危险的。交警告诫大强,不能让孩子乘坐摩托车。可是即将上课了,大强得送孩子去上学,交警便主动帮助大强照看摩托车,两人还是打车去了学校,送小强回来之后大强在路口取回了摩托车。回家后,大强和小美又开始商量起来,既然不能骑摩托车送小强,那摩托车在家放着也就没有什么用了,只能卖掉。虽然是新买的摩托车,可是再想转手出去,就白白折损了一部分钱,但是两人却也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就这样,大强又低价把新买的摩托车卖了出去,因为自己不懂法,刚骑了一回的新车就这么处理了,大强既心疼又懊悔不已。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乘坐摩托车法律规定的问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因此,交警的教育是正确的,大强不应当骑摩托车载未满十二岁的孩子小强上学。

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并不是不通情理,而是出于对孩子安全的考虑。摩托车的保护不如汽车,如果出现事故对摩托车的骑乘人员伤害是比较大的,再加上未满十二周岁的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都不强,很容易受到更严重的伤害。此外,孩子乘坐摩托车时难免会有淘气顽皮的行为,万一在后座自己做一些危险的行为,从行驶的摩托车上摔下,后果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法律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

案例中大强没有考虑到孩子的安全问题,只考虑接送方便,如果不是交警及时制止,以后若对孩子造成伤害,后悔都来不及。

温馨提示

摩托车本来就是危险性较大的一种交通工具,成年人驾驶时应当十分小心,同时出于保护儿童的目的,成年人也不应让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乘坐摩托车。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并不是想要对人们的自由进行限制,而是为了保护大家的利益,切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和莽撞,违反法律法规,否则最后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4.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指挥的交叉路口,不知应该由谁先通行,相争不下酿事故

案例背景

王小姐曾经是一位董事长助理,自从有了孩子以后便辞职在家带孩子。在孩子3岁的时候,王小姐的父母提出帮其带孩子,让王小姐重新找一份工作。于是,王小姐就把孩子送到了父母身边,这样,王小姐能安心工作,其父母有了孩子的陪伴也不再感到孤单。2014年7月12日,王小姐正在上班,父亲打电话来告知孩子生病住院了,王小姐十分着急,遂马上开车回娘家看孩子。

当王小姐行驶到离家不远的一个交叉路口时,她发现这个路口没有安装红绿灯,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王小姐一时犯了难,到底应不应该过路口。可是一想到孩子还在医院里,王小姐就心急如焚,按捺不住回家的急切心情。于是,她一脚油门便开到了马路中央,正巧这时有一辆单排小货车从王小姐的左面开了过来,因小货车和王小姐的车抢行,结果两车相撞。虽说没发生人员伤害,但是双方的车都有不同程度的凹陷和剐痕。二人下车后都互相指责对方,货车司机一口咬定是王小姐未遵守交通规则,向王小姐索要6000元修理费,不然就报警。王小姐也不确定责任是否在自己身上,只是一心想着自己的孩子,根本没有精力去争论,便听信了对方司机的话,给了货车司机6000元后,急急忙忙开车离开了。回到家后,王小姐将此事告知父亲,父亲说,你这孩子真是的,这种情况下应该他让你先行,出事了也是他赔偿你啊。王小姐一听父亲的说法,心里憋屈地放声大哭。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指挥的路口如何通行的问题。在有交通信号灯和指挥的路口,机动车应按照信号行驶,但是对于没有交通信号灯和指挥的路口,车辆如何行驶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所以在本案中,是王小姐先驾车驶入路口,后来小货车才从左面驶来,王小姐的车为优先通行的车辆,依上述规定,小货车应该减速慢行并让王小姐的车先行。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根据本条规定,王小姐的车属于右方道路来车,小货车司机应该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王小姐的车先行。

也就是说,在本案情形下,小货车应该给王小姐的车让行。但是由于小货车违反法律规定,未给王小姐让行,而是与其抢行,结果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小货车司机应该对此事故负全责。可是王小姐却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致使自己的利益被侵害还浑然不知,自己应有的赔偿没有得到,反而给小货车赔偿了修车费,让违法的小货车司机逍遥法外。现在王小姐追悔莫及,却也只能自认吃了个“哑巴亏”。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在有交通标志的道路我们应受其约束按规则行驶;在没有交通标志的路口,我们更要谨慎小心,减速慢行。无明显指挥信号的交叉路口一直以来都是交通事故的高发地带,究其原因就是各方司机任意抢行的恶果。所以,在任何时候大家都应礼让三分,耐心等待通行,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5.不知货车载客属违法,借钱买车辛苦赚钱一场空

案例背景

汪洋是赵屯的村民,汪洋的母亲早年得病去世,父亲带着他和哥哥一起生活。哥哥患有先天性精神疾病,需要人看护,而父亲每天外出打工,为了照顾哥哥,汪洋小学毕业以后便辍学在家照顾哥哥。父亲年纪越来越大,身体又不好,汪洋便代替父亲外出打工,由父亲在家照顾哥哥。由于在外挣钱辛苦,又不能很好地照顾父亲和哥哥,汪洋后来决定买辆农用机动三轮车在村里载客。经四处借钱,汪洋总算凑足了钱,购买了一辆农用机动三轮车。

汪洋买回车以后,自己给车斗加了个棚,并且在里面放了两条凳子。此后,每天白天汪洋都去附近的建材厂招揽生意,早晚则接送本村在镇里上学的学生。这样,汪洋每天晚上可以早点回去照顾父亲和哥哥,生活也不至于太辛苦。可是,某日早上,汪洋像往常一样拉着学生前往镇上的学校上学,半路上遇到了交警,交警告知汪洋货运车辆是禁止载客的,遂将汪洋的三轮车扣下并对其进行罚款。汪洋觉得自己特别委屈,他自己没坑没骗、凭力气吃饭,为什么自己的车就不能载客呢?交警耐心劝导汪洋,告诉他这是法律规定的,并且和他讲述了货车载客的危害,况且汪洋载的还是一群孩子,交警又向汪洋举了许多因货车拉客造成悲剧的案例。就这样,由于不知道货车载客是违法的,汪洋借钱买的农用机动三轮车被扣,辛辛苦苦赚钱最后却一场空。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货车载客的问题。由于目前我国普及法制服务还不够完善,普法工作落实得还不够深入,许多违法现象都是公民因不知法而犯法。货车载客现象在我国经常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本案中汪洋的经历就是由于不知货车载客违法而遭受交警处罚的典型例证。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货运机动车即用于载货、运送货物的车辆,本案中汪洋购买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则属于货运机动车。根据本条法律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所以汪洋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也是不能载客的。而汪洋为了挣钱,自己通过给车斗加棚子、安置凳子等方法改良货车,进而用该货车接送学生,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同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本案中,虽然汪洋自己做了一个棚子,但不能称之为“车厢”,况且,汪洋所载的是学生,而非“临时作业人员”。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利益,任意放宽对载客车辆的规格要求必然会威胁到乘客安全,这是与法律宗旨相违背的。理性分析之余,我们不免对汪洋受处罚一事产生些许同情之感,毕竟这是一个学识技能有限、背负家庭责任的普通农民不得已而作出的职业选择。但究其根本原因,还要归因于汪洋对法律知识的一无所知。如果汪洋在改装农用车辆,承接客车业务的时候,能够多了解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那么悲剧就能够避免。汪洋因为不懂法,致使自己通过借钱购买的车被扣罚,辛辛苦苦赚钱最终一无所得,更给原本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

温馨提示

法律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法律决不允许以牺牲他人的生命安全利益来换取经济利益。当前,尽管政府相关部门对客运,尤其是校车运输等领域给予了高度重视,但载客货车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基于其简陋的乘客防护设施,乘客损伤结果一般都较为严重,一起起事故的悲惨的画面难以抹去。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利用货车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车辆经营载客业务,出行人亦应以珍视生命的态度,主动拒绝货车等违规车辆提供的载客服务,共同营造安全的出行环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

6.醉酒骑车出行酿事故,不知已经违法而不服事故认定出闹剧

案例背景

张阳为了锻炼身体,平日里都是骑自行车上下班。2013年8月12日,张阳的同事何某要为自己的孩子办满月酒,遂邀请了许多朋友和同事在扬帆酒店吃饭。席间,大家都喝了不少酒,张阳也不例外。酒席结束后,何某叫来了几辆出租车,将同事们一一送走。最后,张阳表示自己骑自行车回去就行了,用不着打车。何某担心张阳醉酒骑车会被交警处罚,张阳却说自己骑的是自行车,交警管不着,执意骑车回去。

由于是晚上,天黑看不清路,张阳骑车到了一个没有路灯的拐弯处时,看到迎面而来的一辆自行车,等到张阳反应过来要刹车时,已经与对面驶来的自行车撞在了一起。由于车速快,双方相撞以后均摔在了地上,张阳的腿部和胳膊被擦破皮,对方摔得较严重,其左胳膊骨折。随后,事故对方刘某报了警,经交通部门检测,张阳的酒精含量过高,已经达到醉酒的程度,交通部门据此作出了认定张阳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书。张阳当即表示不服,生气地呵斥交警,他认为自己虽然喝酒了,但是他驾驶的是自行车,又不是机动车,交警凭什么认定由他负主要责任。交警对张阳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并告知张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自行车也是违法的,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张阳听后懊悔不已,原本以为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才被法律严格约束,没想到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自行车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早知道是这样,自己无论如何都不会醉酒骑车回家的,现如今不仅把自己弄伤了,还把刘某撞成骨折,更难逃赔偿医疗费的责任,都是不懂法害了自己。

律师分析

本案例是关于醉酒状态下能否骑自行车的问题。大多数人都会陷入这样一个误区,就是“酒驾”仅仅指驾驶机动车。其实,在我国,禁止醉酒驾驶的对象不仅仅是机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均不得在醉酒后驾驶。本案例中张阳醉酒驾驶自行车,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或许有人认为醉酒骑自行车并不会酿成什么重大的事故,法律如此规定未免过于苛刻。就本案而言,如果张阳当时保持清醒的状态,一般来讲,他是能够及时做出反应从而避免这场事故的,假如对面是一辆快速行驶的货车,就很有可能因张阳的醉酒驾驶而让自己失去生命。没有察觉到醉酒驾驶自行车的违法性,还在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无理地大声呵斥交警,这都是因为张阳不懂法律才发生如此闹剧。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喝醉酒以后不仅不能驾驶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均在法律限制的醉酒驾驶范畴之内。一经发现,驾驶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常言道,事故无大小,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存有侥幸心理,就无异于在自己身上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悲剧随时都可能被触发,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安全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负责。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7.家长让不满十二周岁的孩子骑车上路,不懂法真后怕

案例背景

文文是个很聪明的孩子,可就是不爱学习。从一年级开始,文文在课堂上就不认真听讲,每次考试都不及格,为此其父亲尹某和母亲郑某多次教育文文,可文文依然我行我素。文文上小学四年级的时候,成绩还是没有什么改善,尹某决定用给予奖励的办法督促文文学习。于是,尹某问女儿有没有什么特别想要的东西,文文说同桌有辆粉红色的自行车,她也想要。尹某遂与女儿约定,如果女儿期末考试的时候得了进步奖,就给她买辆粉红色的自行车。

期末考试成绩出来以后,文文成绩有所提升,恰好也赶上文文10周岁生日,尹某遂带着女儿去商场买了一辆粉红色的自行车作为奖励和生日礼物。文文买了新车以后兴奋地打算自己骑车回家,尹某觉得商场离自己家也不远,便同意了。正在文文骑车横穿马路时,对面驶来一辆汽车,所幸汽车司机一个急刹车将车停了下来。文文受到惊吓失去了重心,倒在了地上。远处的尹某看到这一幕后赶紧跑了过来抱起女儿。看到女儿并没什么大碍,尹某便将女儿安置在路旁休息,转身就对汽车司机破口大骂,埋怨司机撞倒孩子。司机一听,气得火冒三丈,大声指责尹某:“孩子这么小,你就让她自己骑车过马路,不满12周岁的孩子单独骑车上路是违法的你知道吗?这是你们做父母的失职,你还责怪起我来了。我可是正常行驶,倒是你的孩子突然横穿马路,你都不教育她过马路要看车吗?这是幸亏没事,出点事你们后悔去吧!”听了司机这番话,尹某才恍然大悟,12周岁以下的孩子是不能骑车上路的,他十分后悔,幸亏没出什么事,否则,自己的不懂法就有可能害了文文啊。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未满12周岁的孩子能否骑自行车上路的问题。在我们身边,经常可以看到十岁左右的孩子骑自行车上路。当这种情况变成一种常态时,我们往往会理所应当地认为骑自行车上路是没有年龄限制的。其实,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也就是说,只有年满12周岁才能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本案中,文文刚刚10周岁,她骑自行车上路显然是违法的。

并且,本案中的文文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依本条法律规定,文文应该下车推行,走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

虽然文文这次骑车横穿马路并未发生重大事故,但是其行为的危险性让人不寒而栗,如果那位司机刹车慢一些或者未注意到文文,那结果必定是一场悲剧。尹某由于不懂法律,作为一名法定监护人,做决定完全凭个人感性认知,允许10岁的孩子骑车上路,又未对骑行、礼让的必要交通规则进行提示,险些铸成大错,这无疑是为人父母最大的失职。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的家长朋友们,如果自己的孩子未满12周岁,千万不要让孩子独自骑自行车上路。对于已过12周岁的孩子驾驶自行车,也不要掉以轻心,一定要告知其交通规则,并且每次骑车上路时家长应尽量陪同。由于孩子应对交通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能力较差,家长们一定要多教育孩子关于交通道路方面的知识,着重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

8.为了节省时间跨越隔离带,幸亏没出事,不懂法真可怕

案例背景

张伟是个上班族,每天都朝九晚五地工作,周末休息的时候喜欢和朋友在一起唱歌聚餐。又恰逢周末,张伟约了几个哥们儿下午去唱歌,晚上一起吃饭。张伟的哥们儿中有一个人刚刚丢了工作,情绪很低落,张伟为了安慰他,也顾不得自己明天上班的事了,一直在陪其喝酒,大家越喝越尽兴,直到晚上12点多大家才各回各家。张伟到家以后蒙头大睡,第二天早晨一睁眼发现8点半了,眼看上班就要迟到了,张伟匆匆起床收拾一下就出了家门。

张伟跑到小区附近的马路上,看见机动车道上一辆出租车刚好驶来,但是张伟和出租车之间还隔着一条隔离带,张伟怕错过这辆出租车,连想都没想,就直接翻过了眼前的隔离带。这时正好有一辆小轿车驶向张伟,好在小轿车司机反应及时,马上采取了制动措施,但是张伟还是被该车撞倒在地。张伟一时难以站立,一边等待救护车,一边向小轿车司机破口大骂,司机却说张伟不懂交通规则,挨撞是自找的。后来经医院检查,张伟的右腿小腿骨折,所幸没什么大碍。后交警作出张伟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书。张伟表示不服,明明是司机撞倒了自己,怎么能让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呢?经过交警的耐心解释,张伟才明白自己翻越隔离带的行为有多危险,不仅威胁自己的安全,还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张伟后悔莫及,如果当初自己对跨越隔离带的违法性有足够的认识,自己绝对不会为了节省时间而作出这么冒险的事,这次幸好没出什么大事,否则就是自己害了自己啊。

律师分析

本案例是关于过马路时能否跨越隔离带的问题。大家在马路上都能看到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带,一般隔离带都是交通管制部门种植绿色植物从而起到隔离两侧道路的作用,设立隔离带一是为了美化城市,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城市交通秩序。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基于种种原因跨越隔离带,并将其视作无关紧要的事。其实,我国法律对此早就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载明,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可见,跨越隔离带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此外,案例中张伟跨越隔离带是想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虽然张伟的这一行为还未来得及发生,但是我们还是要引以为戒,要知道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所以,张伟若未发生事故而成功跨过隔离带,他在路上拦截出租车的行为亦是违法的。

本案中迎面来车将张伟撞倒后,张伟在抱怨司机的同时也表现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他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一无所知。当他拿到交警给出的事故认定书后,才明白跨越隔离带是违法的行为。这次事故让张伟认识到了不懂法的代价有多大!跨越隔离带不但没有达到节省时间的目的,更让自己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身体上的痛苦。

生活中不乏像张伟这样的案例,许多人都没有“隔离带不能跨越”的意识,经常为了方便或者省时省力而跨越隔离带,其实这是非常危险的。司机师傅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当前方毫无预兆地出现一个人时,他的反应速度往往由于紧张而变慢,而且对于一些速度较快的汽车,就算司机及时作出反应采取了制动措施,由于惯性,车子也不会马上停下来。由此,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张伟为了节省有限的时间而跨越隔离带,结果导致自己骨折,且不说医疗费用要自己承担,他还要为此付出三个月甚至更多的时间来休养,相信以后张伟绝对不会再做出如此得不偿失的行为。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朋友们,尤其是上班族们,千万不要为了节省时间而跨越隔离带,跨越隔离带不仅会威胁您的人身安全,还会扰乱正常的通行秩序,这样的行为也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每天上班前早几分钟出门,珍惜生命,正视道路交通法规,莫让交通事故的悲剧发生在身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9.行车途中随手向车外抛垃圾,误伤他人惹祸端

案例背景

左某和秦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二人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东风标致小轿车。2013年的国庆长假期间,二人打算回家探望父母,恰逢“十一”期间高速免费,二人决定开车走高速回家。鉴于每年国庆期间都会出现高速拥堵的现象,左某和妻子商量早上5点就出门,为节省时间,两人未在家里吃早饭,只在路边买了一些早点,留在路上吃。上高速后,两人便一边开车一边吃早餐。妻子秦某在喝豆浆时不慎弄撒,溅得身上到处都是,便赶紧拿纸巾擦拭,擦完后就顺手把废纸从半开的车窗扔出去。谁料高速上车速太快,废纸一下被吹到后面,在后面开车的张某来不及看清前方白色物体是何物,只顾得转弯闪躲。不料,张某一下撞到了高速护栏上,当场导致张某和副驾驶室的妻子梅某受伤昏迷,坐在后排的母亲和女儿轻伤。后受害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幸好送医及时,没有人员死亡。交警部门接到这起报案后,迅速检验、勘查了现场,作出了认定秦某乘车抛掷杂物是引起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张某及其家人出院后,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要求左某和秦某承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左某和妻子秦某很是纳闷,自己就只是随手扔了一张废纸,没有招谁惹谁,怎么就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呢?

律师分析

在行驶的车内向车外扔东西的行为,不仅破坏了环境卫生,也不利于车辆自身的行驶安全,同时又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因此,向车外抛洒物品,这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本案中秦某顺手向车窗外扔废纸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后方车辆的正常行驶,引发了交通事故,其应该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行驶的车辆中向外扔垃圾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被抛洒出来的果皮纸屑、塑料袋、烟头、饮料瓶等会随风到处乱飞,如果烟头被吹到绿化带,很可能会引发植被起火;而塑料袋、果皮等如果遇到下雨会被冲到下水道,堵塞排水管;漫天乱飞的废纸屑、垃圾袋会遮挡骑车人和开车人的视线,严重影响公路的行车安全。乱丢垃圾的坏习惯看似是小事,实际上却是很多车祸的导火索。为保障公路行车安全,及时消除车窗垃圾隐患,需要广大驾驶人员和乘车人员提高自身的环保和安全意识,积极配合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管理人员,做到车内垃圾不向外扔,才能杜绝抛撒垃圾引发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正是由于秦某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将行车抛物看成是无伤大雅的小事,最终却导致了一场严重事故的发生,让自己不得不承担高额的损失赔偿费用,原本快乐的探亲之行被彻底打乱,这起悲剧完全是因秦某的不懂法、没有遵守安全行车的规章制度才引发的。试想如果她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基本的了解,也就不会冒险去乱扔垃圾,更不会有后面的交通事故发生。她这随手一扔,就有人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甚至包括生命,知道事故处理结果的秦某想起自己无知的行为,追悔莫及。

温馨提示

车辆在驾驶过程中,随手向外扔垃圾,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如果从车窗乱扔垃圾引发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扔垃圾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文明乘车,在车内自备垃圾袋,把垃圾都装起来,待车到站或停稳后,把垃圾扔到指定的垃圾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10.副驾驶系上安全带,一旦出事故可能救你一命

案例背景

王某是源汾县赵家庄鸡场厂长,一日,有几笼鸡出现不吃食的异象,王某依照经验判断,可能是感染了鸡瘟,于是紧急联系司机小刘,一起去县里的家禽医院请大夫。上车后,王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小刘便说请厂长把安全带系上,王某不屑地说:都啥时候了还系安全带,你也不看看情况,开你的车。小刘便不敢再多言,只管开自己的车。当天正好赶上县城里有集会,一路上车多人多,车没法开快,王某心里很着急,担心鸡场瘟疫蔓延,损失扩大,便不停地催促小刘开快点,小刘趁机又提示厂长系好安全带,以免在颠簸的路上发生事故。王某一听就来气,不耐烦地说:系不系安全带是我的事,你还管起我来了,鸡场要是出了事,那才是大事呢。小刘很无奈,只好不再劝说了。由于时间紧迫,在车子路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已是黄灯,但小刘见车辆较少,便一脚油门踩上去,准备闯过去,谁料,刚到路中央就被正常行驶的一辆大货车撞上,王某当场被甩出车外,磕在护栏上不省人事了,小刘也受到碰撞,处于昏迷状态。事故发生后,两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抢救,小刘脱离生命危险,而王某由于受到碰撞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后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检验,认定小刘驾驶车辆闯红灯,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交警表示根据车速等测算数据分析,正常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的概率很低,并以此劝诫王某家属要重视行车安全。王某的家人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悲痛欲绝。

律师分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这是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案中,厂长王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但却不听司机小刘劝告,拒绝系安全带,在车辆发生碰撞时被甩出去导致死亡,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安全意识,不仅造成自己死亡的严重后果,给亲人和朋友也带来了极大的伤痛。

安全带是汽车安全运行的重要部件之一,有些人常把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作为安全禁忌,但殊不知不系安全带也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尤其是乘坐副驾驶位置的人员,安全带更是至关重要。因为一般情况下,当高速行驶的汽车遇到意外紧急刹车时,巨大的惯性会使车内人员与方向盘、挡风玻璃等发生二次碰撞,再加上司机出于本能保护,会尽力转弯躲避驾驶座位发生碰撞,那么此时最先受到碰撞的位置必然是副驾驶,没有系安全带的副驾驶乘车人员也难逃被甩出车厢的危险。而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将乘车人员固定在座椅上,减轻甚至能够避免二次碰撞,也降低了车辆转弯过程中被甩出车厢的风险。毫不夸张地说,安全带在关键时刻是保命、救命的一项利器,这也是法律把机动车驾驶员、乘坐人员在行驶中必须系好安全带这一规则纳入规定内容的主要因素。

尽管我们乘车出行的初衷都是安全抵达目的地,但在出行途中,谁都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情,有时是自己的原因引发了事故,有时是他人的原因引发了事故,但不管责任归谁,最终的损失有时可能是无法挽回的。本案中如果王某对系好安全带这一法律常识有清醒的认识,便不会在司机劝说时坚持不系安全带,将生命保障视同儿戏,更不会轻易被甩出车窗,进而在车祸中失去生命。对系好安全带这一保障行车安全最基本法律规则充耳不闻,是对生命不负责任的一种态度。如果王某当时谨记这一安全知识,绷紧守法这根弦,那么在发生事故时,可能就会救自己一命。车行路上,请您懂法守法、珍视生命,莫让不懂法破坏原本幸福的生活。

温馨提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小汽车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寻常百姓人家,但与此同时,车祸的数量也急剧增多。无论是驾驶人员还是乘坐人员,在车辆行驶中都应当系好安全带,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要求。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1.高速公路上遇路政大队拦截检查,耽搁重要事情,不知权利被侵犯而忍气吞声

案例背景

高某是长延市阁里县荔园村人,该村主要种植大棚草莓。高某家也种了几棚,但主要由父母和妻子管理,自己搞草莓销售。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高某花费了近半个月的时间才谈成了一家大型水果经销商,该经销商位于凤凰市,距离长延市75公里左右,如果走高速的话,也就是1小时10分钟左右的车程。2014年5月10日,高某按照约定拉了一车草莓去凤凰市送货,车上高速后,大约行了一半路程,便被堵住了,高某以为前方可能是发生什么事故,等待交警处理完就会放行,便没下车,在车里等待。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看着还没啥动静,高某下车问了问周围的车主前方发生啥事了,可大家也都不清楚。高某放眼望去,一眼看不到头的车队,高某担心按时送不到货,便步行了一段距离,上前打听后才知道,前方路政大队设下路障,阻断了公路,组织检查车辆证件。高某回到车上继续等待,又等了半个多小时,仍然没有轮到自己,眼看约定的送货时间就到了,这是第一次给这个经销商送货,要是没有按时送到,后期的合作很难维持,于是,高某就上前找到相关工作人员交涉,并出示齐全的车辆运输相关证照,希望执勤部门尽早放行。可是执勤的路政大队工作人员坚持按规矩办事,不予放行。没办法,高某只得老老实实地等。最后货物送达时,已经是中午12点了。经销商很是气愤,以高某不讲信用为由拒绝接收高某的货。一个大客户就这样流失了,高某非常自责,埋怨自己太倒霉,第一次送货就赶上路政大队检查,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律师分析

与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相比,在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具有特殊性,除有法律授权的特殊机关执行任务外,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有关部门和公民在高速公路上对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证件、收费、推销商品等,以维护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本案中,路政大队执勤人员并非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也没有依法执行紧急的公务,因此,其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路障,拦截车辆检查证件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行为已经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权益。

高速公路是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其特点是车速高、通行能力大、行车安全且耗能低,无论是自驾出游还是从事交通运输,都是人们优先考虑的出行方式,因此,只有保证畅通无阻才能使高速公路发挥其作用。任何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无故停滞,都会影响高速公路的顺畅,并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高速行驶,还会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如果允许在高速公路上随意拦截正在高速行驶的过往车辆,无疑会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甚至会引发严重后果。因此,必须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行驶的车辆。但与此同时,法律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紧急公务,比如拦截、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等,需要在各个交通要道设置关卡进行检查、盘查时,可以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肩负的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所决定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在高速上拦截检查高速行驶的车辆。

回到本案中,路政大队在高速上设路障,拦截检查高速行驶的车辆,致使高速拥堵,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的秩序,给过往车辆造成了不必要损失,其做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行为。案件中的高某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因路政大队的执法行为,致使车辆在高速上停滞达几小时,以致错过了大好商机,遭受了较大商业利益损失。但是高某由于不懂法,并不知路政大队的公务行为系违法行为,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积极去维权,而是埋怨自己运气差,自认倒霉,最终不得不自己承担这么大的经济损失,真是悔不当初。倘若高某对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个基本的了解,那么,结果将是另一番景象。由此看来,因不懂法而背负的经济损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呢!

温馨提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道路,在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行驶,实行全线封闭,出入口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车速,从而增加车辆的通行能力,只有保证畅通无阻才能使高速公路发挥其作用。在高速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势必会使高速公路拥堵,因此,除法律规定的人员执行特定的任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高速上拦截车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12.骑车上高速被强行带离,丢了面子又损失了钱

案例背景

小勇和小刚是某大学经管学院大二的学生,二人平时都酷爱骑单车出游。他们俩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已经骑单车游玩了许多地方,在出游的过程中,二人不但结下了深厚的友谊,还决心在学校成立一个骑行俱乐部。

没过多久,小勇和小刚就成立了“风行骑行俱乐部”,小刚是俱乐部的主席,小勇是副主席,二人在学校招募了很多骑行爱好者,骑行健身运动在该大学风靡一时,小勇和小刚作为发起人不但受到了学校领导的表扬,在同学们中间也成了学校的风云人物。小勇和小刚当然非常高兴,可是也有令二人抓耳挠腮的时候——吸引大家眼球的骑行活动越来越不好策划了,好多活动的参与者慢慢在减少。

2014年国庆节前夕,小勇找到小刚说自己想到了一个比较有创意的骑行活动——千里骑行,回乡探母。小刚听后虽然觉得主意不错,但建议由他们二人先骑行两天感受一番,再通过微信推广俱乐部成员参加,小勇也听从了小刚的建议,于是,二人背上背包就出发了。由于路途较远,马路上车辆较多,二人后来决定走高速公路。为了避免引发交通事故,二人不但选择身穿颜色鲜艳的运动服,还在单车的后架上插满了小彩旗。过往的很多车辆快要赶上他们的时候都会鸣笛,还有人替他们叫好,虽然也有人警告他们危险让他们离开,但是二人很是兴奋,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甚至有时还会停下来拍照。

正当二人奋力向前骑行的时候,突然被高速公路的执法人员拦了下来,执法人员不但迅速将他们强行带离高速公路,还对他们进行了批评教育。可是,小勇和小刚都觉得自己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是知道的,何况他们已经做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不会在高速公路上出事的。小勇和小刚还向执法人员讲明了自己上高速骑行的目的和意义。可无论小勇和小刚如何跟执法人员解释,执法人员都要求他们乘坐火车或者大巴车返回目的地,并想办法将单车邮寄回去。结果,小勇和小刚骑单车上高速策划活动的愿望没有实现,二人还被教育了一顿,最后又不得不花钱将单车邮寄回家并购买车票乘车回了家。

那么,骑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对吗?哪些车辆不允许驶入高速公路?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属于高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120公里/小时或者更高的速度。因其车速较快,一般来讲高速公路只供汽车高速行驶,其他车辆如电动车、自行车等因不具备高速行车的性能,因而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驶。出于对司机和行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有违规车辆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或拨打执法监督电话,而行人也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违法攀越、驶入高速公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小勇和小刚通过骑行健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由于二人所骑行的单车达不到规定的驶入高速公路的时速,在这种情况下上高速行驶是非常危险的,尽管他们做了一些所谓的防范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对避免交通事故并没有太大的作用,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危险仍然非常大,因此,高速公路执法人员将他们强行带离高速公路的做法是正确的,既可以确保他们的安全,也能确保高速公路上行驶车辆的安全。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们,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当学会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千万不要为逞一时之勇,贪图一时之快,驾驶禁止在高速上行驶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这不但会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也将自身的安全置于危险之中,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要坚决避免。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13.农民马路上晒粮食,出了事故惹上官司

案例背景

张大爷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县某乡张李庄的一位老农民,张大爷的老伴儿很早就离他而去了,张大爷独自一人将一儿一女抚养长大。幸运的是,张大爷的一对儿女都非常有出息,女儿张丽高考考上了北京某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又参加了公务员考试,成为了邯郸某法院的一名法官。儿子张强在大学时选择了金融专业,毕业后留在了上海,成为了一名金融分析师,收入非常可观。张大爷在村里只要一提起自己的两个孩子,就高兴得合不拢嘴。

张强、张丽从小就失去了母爱,更加深刻地懂得父亲一人抚养他们的辛苦,尤其是兄妹二人成家后,更体会到了父亲的不易,因此,兄妹二人都非常孝顺张大爷。随着年龄的增长,张大爷身体大不如从前,张强和张丽都希望父亲能将村里的土地出租出去,到城里跟他们一起生活,可是,每次提起这件事,张大爷就非常生气,他说自己在农村生活了一辈子了,认识的人都是街里街坊,大家住着方便,而且他也舍不得地里的庄稼,每年秋收的时候,才是他觉得最高兴的时候。儿女们拗不过张大爷,就由着张大爷一直在农村生活,他们只能抽时间来看望老人。

2015年5月的一天,女儿张丽突然接到了张大爷的电话,张大爷在电话里非常生气,说自己有个当法官的闺女,结果还受了窝囊气,心里真的很难受。原来,张大爷家临着马路,往年收割麦子回来后都是直接拿到马路上晾晒的,今年他收了麦子后也直接晒到了马路上,他把麦子在马路上摊开后,自己就坐到家门口晒起了太阳。快到中午时,车多了起来,张大爷怕车轮轧到自己的麦子便起身站到马路中央,沿着麦子来回走,正在这时一辆货车驶来,司机怕碰到张大爷,于是拐弯去了对面的车道,可是赶巧对面恰好驶来了一辆小轿车,因为路面过窄两车错车时不小心碰到了一起,小轿车的车灯和车前身都严重受损,小轿车车主要求违规占道的货车司机赔偿损失,货车司机却认为自己也是因为张大爷任意在马路上晾晒谷物才被迫变道行驶的,赔偿责任应由张大爷承担。而张大爷觉得自己一直在自家门前晒粮食,从来没有出过事,而且两车相撞是他们自己不小心,跟自己毫无关系,根本就不应该赔偿。三人一直争执未果,后来小轿车司机一气之下就将货车司机和张大爷起诉到了法院。张大爷收到传票后,打通了女儿张丽的电话。

张丽听完张大爷的诉说后,自知理亏,一面安抚张大爷,一面又跟两位司机取得了联系,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了损失,小轿车司机这才同意撤了诉。张大爷知道后明白是自己占了道路,才让女儿又为难又赔钱。那么,在公路上任意晾晒谷物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分析

“要想富,先修路”这句话一点也不假,农村的路面越修越宽,越修越长,农民的生活也因交通的发达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与此同时,农村里还出现了一种非常不好的现象,那就是每年秋收时节,农民们都在马路上晾晒谷物。农民们大都觉得比起在庄稼地里晾晒谷物,在马路上晾晒更加干净并且比较容易晒干,因此很多农民不顾扰乱交通的危险,肆无忌惮地占用公用道路,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行驶。

公共道路的设置是为了公共利益,即为了公众的正常出行而设立的,任何人不得将公共道路转为私人用途,如不得在马路上放置杂物、堆弃东西等。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同时,我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农民是不可以在马路上晾晒谷物的。正是因为张大爷不明白公共道路的用途和违法占用公共道路的危害,才造成两车相撞,自己惹上官司还得赔偿损失的后果。

温馨提示

公共道路是为了方便所有的公众出行,不顾公共利益违法占道,将公共道路转为私人用途,就侵犯了公共利益,很可能会惹来不必要的官司,因此,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和目的,都不能任意私占公共道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14.不知电动自行车还有最高时速限制,出了事故摊责任

案例背景

白某出生于西北大山某农村,从小就怀揣着走出大山到北上广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生活的梦想,因此白某从上小学时就非常努力刻苦,希望通过升学考入北上广等地的大学。“皇天不负苦心人”,白某的努力并没有白费,高考时白某以当地高考状元的成绩考入了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

四年的大学时光很快就过去了,白某在这四年里也从没有浪费过光阴,然而等到他毕业找工作时却正好赶上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各行各业就业状况都不是特别好,白某的计算机专业择业也出现了危机。然而,白某一心想留在北京,因此,尽管吃住自理,工资微薄,白某还是选择了北京当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有了着落,可一毕业就需要从学校宿舍里搬出来,白某的住宿又成了问题。好在白某不怕吃苦,他在远郊找到了一个租金低廉的宿舍,虽然每天都需要早起,坐将近两个小时的公交车才能到公司,可白某一想这样能省下一大笔住宿费,还是觉得很知足,毕竟离自己定居北京的梦想又近了一步。

为了不耽误上班,白某每天很早就起床,但尽管如此,白某有时仍会因为公交误点而迟到,不得已的白某只能起得更早,可是这样一来,白某睡眠时间又不足,白天工作时经常会打盹,受到领导的批评。为了顺利度过实习期,成功留在该公司,白某经过再三考虑后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可以节省往返的路费。此后,白某就骑着电动车上下班,果然时间比之前充裕了很多,白某暗自为自己下了这个决定感到高兴。

就在实习期快结束的一天早晨,白某因为晚上加班起床晚了,眼看就要迟到了,白某骑着电动车飞快地在马路上前行,正在这时,有一个老太太横穿马路而且速度也很快,白某来不及躲闪,也没能及时刹住车,结果把老太太撞倒了,右臂严重受伤。老人的家属赶来后,斥责白某超速行驶造成老人受伤,要求白某赔偿损失。白某则坚持认为骑个电动车上路,只要自己控制好速度就行了,哪有超速可言,因而拒绝赔偿。双方争吵未果,老太太的家属通知了交警大队,而白某公司的电话也在这时打来了,白某已经迟到了半个多小时了,老太太的家属借机拿了白某的手机并将这件事告诉了白某公司。最后,交警大队扣押了白某的电动车并要求白某支付老太太的医药费,而白某公司的领导也认为白某连最基本的交通规则也不遵守,不适合在公司工作,实习期结束就辞退了白某。白某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骑电动车也会超速,还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后悔至极。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的交通规则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应当遵守各种道路交通规则,但对于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却很少意识到也必须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案例中的白某驾驶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其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由于白某超速行驶才导致遇到行人时躲闪不及,也无法及时刹车并最终撞倒老太太,因此,白某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骑电动车、自行车的车友们,驾驶这些车辆上路虽然非常环保,也可以避免等车的麻烦,但驾驶时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并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的时速,以免发生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应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15.随意挪动交通标志,谁知小小举动却引发大事故

案例背景

王平家住在某市的城中村,因为附近很多地方都在拆迁,所以新增、扩建了很多道路。王平每天开车去上班,从自己的家门口出来以后都要绕行很远才能出村。后来他发现在离家不远处有一条新修的道路,如果在这条路上掉头的话就可以不用绕行了,但是,该路是新修的,交通设施和标志都还不完善,只是在道路旁边放了一个禁止掉头的标志。王平觉得那是条新修的路,通行车辆少,自己在那儿掉个头也无所谓。某日,王平下班回来以后就偷偷把该交通标志挪开了。第二天一早,王平便从此处掉头,正好当时对面也没有来车,王平顺利地避免了远处绕行的辛苦,心里很是高兴。

大概过了一个星期以后,王平还和往常一样在那个地方掉头行驶。可谁知对面突然来了一辆汽车,而且对方车速较快,一时间王平慌了神。双方各自采取制动措施,但是由于车速太快,两辆车还是相撞了,王平被撞成轻微脑震荡,对方也负了伤。后来,交警对该起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认定王平私自挪动交通标志,违章驾驶,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交警对王平进行了批评,并告知其交通标志是不可以随意挪动的,就算那条道路上的交通设施和标志都还不够完善,但是临时的警示牌和标志对司机们的提醒作用也是有效的。王平内心十分后悔,如果自己当初不动歪脑筋,愿意多花几分钟去别处绕行,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最后是自己害了自己啊。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交通标志能否私自挪动的问题。交通信号标志是我国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持交通的安全有序而设立的专门标志。交通标志的设置一般是以安全、设置醒目、清晰、明亮为原则,其是实施交通管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顺畅的重要措施。交通标志的设置要顾及广大人民的利益,绝不能为了个别人的方便而设,因此,对于某些司机而言,交通标志的设置反而不能让其更省时省力,这就导致了私自挪动交通标志的事情发生。本案中,王平就是不想绕道行驶,为了图方便而将禁止掉头的交通标志挪开,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当时王平所行驶的道路为新修道路,交通标志虽未完全设置好,但是禁止掉头的警示牌也应该依法遵守。所以,王平擅自将交通标志挪开的行为系违法的。

王平将交通标志挪开以后违章驾驶,虽然前几次侥幸没有被交警处罚也未发生事故,但是最终还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了车祸并且将自己撞伤。由于事故的发生是在对方正常行驶时王平突然违法掉头所致,所以交警认定该事故由王平负主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故发生以后,经过交警的批评和教育,王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果当初不图一时的方便作出如此违法的行为,那么这场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就因为自己挪动交通标志这个小小的动作,两辆汽车都被撞坏,自己和他人也受伤住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们,任何时候,都应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驾驶,存在任何侥幸心理都有可能会害人害己。有时候遵守交通标志也许会给一些人的出行带来不便,但是这种不便恰恰能够保障您的安全。往往在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才能明白设置交通标志的真正好处,所以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随意挪动交通标志并按其指示文明驾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16.设置广告牌时将交通指示标志挡上了,不仅要清除广告还被罚款

案例背景

永乐时代商场是怀平市新开张的一家大型百货商场。永乐时代商场的前身是怀平供销大厦,该大厦因经营管理不善,所卖货物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并且售后服务极差,进而面临停业和破产。后来有一个投资商买了该大厦,进行了重新装修和整顿,并以永乐时代商场命名,重新开业。鉴于之前的怀平供销大厦给百姓带来的负面影响,商场决定对新开张的永乐时代商场加大宣传力度,并进行促销活动,力争让新商场深得民心。于是,商场在很多小区散发促销宣传单,并且在不少繁华地段树立了广告牌,其中有一个广告牌还被贴到了该商场附近的交通指示标志上面,虽然来来往往的车辆都能看到这块广告牌,也因此产生了广告效应,但是广告牌后面的交通指示标志却看不到了,许多车辆因为没有看到道路指示而多走了很多弯路,而且由于司机看不到交通标志导致该地经常堵车,甚至还发生过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一次,该地又出现堵车现象,交警前来疏导交通的时候发现交通指示标志被永乐时代商场的广告牌挡住了,便马上找到了永乐时代商场的相关负责人,告知其遮挡交通标志的行为是违法的。在交警的要求下,永乐时代商场马上清除了广告,并缴纳了罚款。事后,商场的负责人对此事后悔莫及,自己擅自遮挡交通标志造成了多次堵车,不仅给他人带来了不便,而且精心准备的广告牌还得自行拆下并被罚款,以后设置广告牌时一定要谨慎。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设置广告牌时能否遮挡交通标志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企业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或者出于宣传产品的需要,将广告牌设置在公众可见的范围内,但有些广告牌的设置挡住了交通指示牌或者交通标志,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交通指示标志是为了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而设立的,除非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交通路线的需要或者改变交通路线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毁弃交通指示标志。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本案中永乐时代广场为了突出广告效应,将广告牌设置在交通标志上,遮挡了交通标志,给来往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不便,其做法就违反了上述规定。

广告牌是为了宣传产品而设置,交通标志却是为了大家的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规则而设置。永乐时代商场的广告牌将交通标志挡住以后,虽然让公众熟知该商场,起到了宣传作用,但是却让司机们看不到交通标志,导致该路段经常堵车,甚至有的司机因此多走了许多弯路,而且还发生过碰撞事故,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像这种为了自己利益而损害他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做法必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最后,永乐时代商场也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将广告清除还要被处以罚款,如果该商场当时有这种法律意识,那么也就不会受到处罚。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的商家们,为了营销宣传商品而将广告牌放在公众可见的范围内是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广告牌遮挡住了交通标志就会触犯法律。交通标志是为每个人服务的,广告牌仅仅是为商家服务的,因个人利益而损害了公共利益,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被允许。在此还要提示司机朋友们,如果发现有交通标志被广告牌挡住,一定要马上告知交警或者其他机构来处理,避免发生堵车、碰撞等交通事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2023-12-20

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