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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2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向548名激励对象授予4,996.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授予价格为6.99元/股。

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已完成向53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899.2万股,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2021年8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49元/股,并回购注销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2.5万股。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 汤玉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杨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杨波

合并利润表

2021年1—9月

编制单位: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汤玉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波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汤玉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波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杨波

(三) 2021年起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8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本公司按财政部要求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按照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1年1月1日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数据不予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56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0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董事汤玉祥先生、曹建伟先生、于莉女士、杨波先生、卢新磊先生、奉定勇先生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3、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8万股,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4、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公益基金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关联方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重工”)共同发起设立河南宇通公益基金会(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公益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400万元,宇通集团出资400万元,宇通重工出资200万元。

公益基金会设立后,公司拟每年向基金会例行捐赠,届时将根据发生额另行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义务等。

本议案所涉及关联董事汤玉祥先生、曹建伟先生、于莉女士、杨波先生、卢新磊先生、奉定勇先生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57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0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2021年10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后,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59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往来,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汤玉祥先生、曹建伟先生、于莉女士、杨波先生、卢新磊先生和奉定勇先生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前已取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预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整体发展。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二、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受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及关联方向公司采购汽车配件、半成品、空调组件等材料增加的影响,公司拟增加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具体内容如下:

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拟增加销售材料17,500万元。

单位:万元

注:①2021年1-9月实际交易额未经审计;②上述额度在预计金额范围内,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主体。

三、关联方信息

1、宇通商用车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三层320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义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9G6JXW45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特种设备制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股东情况:西藏德宇新联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2、郑州智驱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366号办公楼六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J2FA4K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不含发动机)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股东情况:郑州宇通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3、河南海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椿路8号3号车间209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平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BKB37H

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股东情况:拉萨德宇新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关联关系:同一实际控制人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本次预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销售汽车配件、半成品、空调组件等材料。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或参考市场价的协议价进行交易。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充分利用公司生产资源和管理优势,发挥协同效应。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60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中有1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8万股需按规则进行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2月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2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2、2021年2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谷秀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2月19日期间,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2月2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激励计划向54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96.3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021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5、2021年4月16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53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899.2万股,并于2021年4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2021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6、2021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49元/股,同时按规则对本次激励计划中1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2.5万股进行回购。

二、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

(一)回购注销依据: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的激励对象,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按规则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股份种类:A股普通股股票。

(三)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比例

1、职务变动原因

因10名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公司按其新任岗位标准重新核定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调减限制性股票73.8万股。

2、离职

因2名激励对象离职,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0万股。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87.8万股,占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1.79%,占公司总股本的0.04%。本次回购的股票按照回购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待公司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统一注销。

(五)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鉴于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实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49元/股。

(六)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单位: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12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离职等原因,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不再具备《激励计划》中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回购注销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8万股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及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61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87.8万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61,906,223股变更为2,261,028,223股,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将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声明如下: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方式如下:

1、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人:张天瑞、李亚真、徐二林

4、电话:0

5、传真:0-1766

202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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