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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行政区划

中国行政区划,历代多有变更。行政区划的设置从来都以政治为首要考虑因素,并尽可能做到兼顾自然、经济因素;在中央集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则往往只考虑政治因素,而不考虑其它,这就是行政区划设置的政治主导原则。行政区划有四个要素:层次、幅员、边界、行政中心。


【先秦时代】《尚书》中的《夏书·禹贡》记载,天下分为九州,分别为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梁州、雍州、豫州。其中,以豫州为中心。商周时期实行分封制,无所谓地方行政区划。进入春秋中叶以后,随着诸侯国发展中央集权,地方行政区划——郡县制的萌芽开始出现。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正式确立。县:县是最早的地方行政区划,出现在春秋时期,来源一是新开辟的边区,二是新吞并的小国。春秋时期的县有几个特点:1、保留有分封制的残余,如可以分赐臣子,县尹可以世袭,食县邑可以互换等;2、县的大小悬殊,大者如国,小者如乡邑;3、多在边境地区设置,有军事重镇性质。一县之长称尹、公、大夫等,后称令。郡:郡也出现在春秋时期,略晚于县,最初都设在边远荒僻之处,经济开发程度低于县,且郡县互不统隶。后因边郡地大,于是分置数县;内地事多,于是数县上置郡统之,以郡统县的制度才逐渐形成。秦统一六国后,郡县制正式确立。一郡之长称守。【郡县时代】
秦彻底取消了分封制,两汉则既有受中央控制的郡,也有分封的王国。秦汉实行郡县两级行政制度。组织架构:秦代为中央辖郡和内史,郡辖县。郡置守、尉、监三员,分别主民政、军事、和监察。内史由中央直接管理。县置令。
汉时郡级政区有郡、王国,县级政区有县、侯国、邑、道。王国是分封的诸侯国,侯国是列侯的食邑,邑是皇太后、公主的食邑,境内有少数民族的称道。

郡级长官中,西汉郡设太守、都尉两员,东汉内地郡撤都尉,仅设太守;边区郡仍保留都尉,且分辖县,地位与郡同级。县级长官中,侯国长官称相,其余称令(万户以上)或长(万户以下)。

其它:

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原内史一地人口众多,政事纷繁,因此分为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个辖区,治所长安。
西域都护府:两汉在西域地区设置的军政合一的行政机构,治乌垒城。


【州郡时代】〈一〉初创时期汉初各郡吏治由中央直接监察,但到了武帝时期郡大为增加,中央难以监管,遂借用古代传说的九州之名,划分了13个监察区,称为部,每部派一刺史,负责巡视监察吏治。新朝的行政区划大致与西汉后期相同,但由郡县制上加州牧,并且与分封制结合。王莽推行复古改制,先据《尧典》将中国先改为十二州,裁撤朔方、司隶部,改凉州为雍州、交趾为交州;后又据《禹贡》改为九州,且将某些州改为部。东汉以后,刺史有了固定驻地,权力逐渐加大,到东汉末年设置州牧一职,由中央九卿出任,余者仍称刺史,于是州牧、刺史掌握了州部军政大权,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行政区划,中国开始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的历史阶段。
西汉13刺史部:


加上司隶校尉部(下辖京畿7郡)共有14个监察区。

新朝12州:


豫州

冀州

幽州

并州

雍州

徐州

兖州

青州

荆州

扬州

益州

交州

东汉13州:


与西汉相比,东汉将朔方并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加上司隶校尉部,共13个监察区,俗称13州。

刺史权力的演变:1、西汉刺史“位卑权重”,秩600石,但有权监察秩2000石的太守、都尉。刺史无固定治所,每年8月巡察所部,年终到京师向丞相奏事。2、东汉初年,刺史职权逐渐加大:有了固定驻地,岁末本人不必亲自到京奏事,由属下替代;不仅限于监察,有了黜陟之权,成为郡国守相的上级,但尚不干预地方行政。3、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后,为加强地方权力,便于镇压农民起义,州牧、刺史权力大增,不仅拥有省察、举劾、黜陟权,还拥有了兵权和民权,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行政区划,中国开始了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的历史阶段。
〈二〉泛滥时期东晋16国和南北朝时期,各国为“务广虚名”,在各自的统治区域内随意分置许多州郡,州制开始发生混乱。到南北朝后期,有的州只辖一两个郡,一郡只辖一两个县,有的州甚至无县可领,或仅存名目,实际上是州直接统县,郡形同虚设,至此,州郡县三级制完全丧失了意义。 双头州郡:南北朝时期州郡设置泛滥成灾,混乱不堪,导致有的两个州、郡合治一地,一人兼两刺史或太守,称“双头州郡”。侨州郡县:东晋建立后,为吸引更多的北方人南迁江东,设立了很多和北方侨人原籍同名的州郡机构,并规定,只要在这些州郡注籍,就可获得一定程度的优待,是为侨州郡县。辽东、河西等地也有设置。土断:土断即以土(居住地)为断。侨置推行后,州郡纷繁,户籍混乱;加之士族兼并土地,萌庇佃客,使财政收入日益减少。于是东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侨人的控制,查实户口,废除原有的优待政策,一律按规定征收税赋,是为土断。
【道路时代】隋统一中国后,鉴于州郡县三级制混乱不堪、郡形同虚设的现状,废郡而改为州、县二级制度。唐代又产生了道路制度,从此中国进入道路时代。〈一〉隋唐隋代基本实行州县制,中央辖州,州辖县。唐代为中央辖府、州,府州辖县,府、州、县长官分别称尹、刺史、令。府主要是由陪都和皇帝驻跸过的州升级而来,级别同州,地位略高于州。府的设立是唐代的创举。
唐两代府州数量庞大,中央无法进行直接统治,但又不愿意在府州以上再增加以级行政机构,担心扩大地方权限与中央抗衡,于是设计了一套由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司机构,每一机构专司一样事务,直属中央,各司其职,相互牵制,于是产生了道制。道:唐初根据山川自然形势,将疆土分为10个区域,称为10道:

关内(长安)

河南(洛州)

河东(河中)

河北(魏州)

山南(襄州)

陇右(鄯州)

淮南(扬州)

江南(越州)

剑南(成都)

岭南(广州)

开元年间改为15道:
其中京畿道由关内道长安地区分出;都畿道由洛阳附近分出;山南道、江南道一分为二;增设黔中道。每道设采访处置使,有固定治所,负责监察,如汉刺史制度,形成了15个监察区。安史之乱后,监察权为节度使所兼。
节度使辖区:1、节度使制度起源于北朝,是在军事要地设置的都督,管辖几个州的军事。后给都督们带使持节,增加权力,故称节度使。天宝年间共有9个节度使(范阳、平卢、朔方、河东、河西、陇右、剑南、安西、北庭),1个经略使(岭南),兼任度支使、营田使、采访处置使,囊括了几乎边州所有军、政、财、监大权,形成尾大不掉之势,终于酿成安史之乱。2、安史之乱以后,内地也遍设节度使,形成藩镇割据局面。节度使辖区称镇、方镇、藩镇或道,节度使兼任辖区内驻地所在州的刺史,该州称都府,其余州称支郡,从而形成了道(镇)、州(府)、县三级地方行政区划。
都护府:
为加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唐代仿效汉代西域都护府的建制,由唐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羁縻州府的长官,可以世袭,分别由边州都督府和都护府统辖。开元、天宝年间共有安东、安西、安南、安北、北庭、单于六个都护府。
〈二〉两宋宋初革除了藩镇实权,恢复了州、县二级制。基于唐代同样的原因,宋代提出了路制,并在州一级长官中设置了若干相互制约的职务,使路不构成地方的上一级行政机构。“四川”一名由北宋而来。组织架构:宋代县以上行政区划府、州、军、监四种。长官由京官带原衔出任,是为“权知某府(州、县)事”,故简称知府、知州、知军等。县的长官称知县。
军:军起源于唐代,原是军镇,属于军事系统,只管军事;五代后也管土地民政。多设在山西、河北、陕西的沿边地区。小的军由知县兼任,大的则由京官带原衔知军。
监:监是由国家经营的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的专业管理机构。由于这些机构与国家财政收入关系很大,地方无法兼管,故划出一定区域由监官管辖。监有两种,领县的监与府州同级,不领县的与县同级。路:宋代把全国府州军监分为若干个称为路的区域,每路设4个长官:转运使(漕司)负责民政财赋,安抚使(帅司)负责军事,提点刑狱使(宪司)负责司法监察,提举常平使(仓司)负责粮食储备和平抑物价,总称监司,且以前三种监司为主。北宋分路以漕司为准,18路、23路的时间较长;南宋分路以帅司为准,共16路。以下为北宋末年24路,其中末尾没有“州”字的都是府。


〈三〉辽

辽在形式上沿袭了唐代的道制,但在具体统治方法上却采取了宋代的路制,级行政机构。辽也是州、县二级制。组织架构:辽代将全国分为5道,并冠以京号,每道政治中心称府,合称五京道,即上京临潢府、中京大定府、东京辽阳府、南京析津府、西京大同府。每道设总管府(帅司)、处置使司(宪司)、转运使司(漕司)。道以下行政区划有府、州、军、城四种。另有隶属于州的府州军城,与县同级,为明清时代直隶州、散州的先身。辽将北方游牧部落分为部族、属国两类。部族设节度使管理。


头下军州:辽国的一种地方行政区划,是由辽的宗室、大臣和立功的首领以其分配或俘掠的人口设置的。头下军州的户口,一方面依附领主,另一方面依附辽政府,向双方交纳税赋。分头下州、军、县、城、堡几个级别。

斡鲁朵制:斡鲁朵是辽国皇帝、皇后的宫殿或行帐所在,斡鲁朵制即以皇帝(皇太后)私奴建立的州县,属于皇帝的斡鲁朵管辖,实际上就是皇帝的头下军州。边防城:辽国西北边防线上的州、军、城,总名边防城。边防城不承担赋税,与一般意义上的州城不同。
〈四〉金组织架构:沿袭了辽的五京制,地方行政区划为路;路设总管府掌管军事民政,另设转运使司掌管财赋,提刑使司(后改按察使司)掌管司法,统军司掌管兵马。分路以总管府为准。路以下设府、州、军,后尽升为州。州下辖县。中都及五京设府尹及总管;各路总管府则府尹兼总管;散府设府尹;州分节度、防御、刺史三级,县置令。金代五京:上京会宁府、北京大定府、南京开封府、东京辽阳府、西京大同府。猛安谋克:女真的社会基层组织,100到300户为一谋克,设百夫长一人;10谋克为一猛安,设千夫长一人。猛安、谋克户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应征出战,是一种兵民合一的制度。金国在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流域的路,不辖州县,只辖猛安谋克。


〈五〉西夏

组织架构:西夏实行州县二级制,另外在边防要地设郡,以及东京兴庆府、西京平西府两个政治中心。西夏是军事性很强的政权,全国分为12个军区,设12监军司,每一监军司设都统军、副统军和监军使各一人。
〈六〉南诏组织架构:南诏划分为10赕(州)、6节度、2都督。10赕是南诏的核心地区,节度和督是模仿唐制,是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机构。
〈七〉渤海国组织架构:渤海国基本模仿唐制,置5京分别为:上京龙泉府、中京显德府、东京龙原府、南京南海府、西京鸭绿府。府下领州、县。
【行省时代】自元代开始,中国又实行三级地方行政制度,由于最高一级为行省,故称行省时代。〈一〉元代元代中央辖1都省(中书省)、10行省、另有宣政院辖地(西藏地区)行省:行省起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原为中央派出机构,临时代中央执行任务,事毕即罢。金代称行尚书省,元代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后,称为行中书省,并逐渐成为定制,职能也从只管军事演变为军事、民政兼管,长官也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


行政区划:元在行省以下有路、府、州、县四级,路设总管府;府或直属行省,或直属路;州亦有直属行省、路、府之分;县亦有直属路、府、州之分。州所在的城市,设录事司管理城市居民,这是中国地方行政机构明确区分城市乡村之始。

路的长官为总管;府的长官为总管,设知府或府尹的府称为散府。州长官为知州,县长官为知县。

〈二〉明代明代初期沿袭元代行省制度,但不久发现地方权力太大,不利于加强中央集权,遂进行改革,以一省置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即“三司”作为省一级行政、军事、监察区划。布政使司:明代第一级行政区划是两京(北直隶、南直隶)13布政使司,合称15省;布政使司主管一省民政,听命于六部。布政使为一省之长,作为分省的标准。省辖府、州、县;州有两种:直隶州直接属省,属州由府管辖。都指挥使司:都司主管一省卫所,听命于兵部和五军都督府。都司有三种:都司、行都司、留守司。前两者负责军事,留守司负责守卫中都(安徽凤阳)、兴都(湖北钟祥)。统辖东北的奴尔干都司和统辖西藏地区的乌斯藏都司、朵甘都司属于羁縻性质。省不仅包括布政使司所辖府州县,也包括都指挥使司所辖的卫所。总督、巡抚:由于地方三权分立,容易产生运转不灵的弊病,明宣德年间以后有了总督、巡抚之设。总督主理军务,多设于边区;巡抚主理民政,各省皆有。明代督抚始终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与三司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地方事务仍由三司管理。清代以后,督抚成为地方官。
土司制度:元明清三代在西北、西南地区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土司,只对中央政府负担规定的贡赋、征伐义务,在辖区内保持原有的统治机构和权力。土司分为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或设土府、土州、土县进行统治,上属省管辖。
〈三〉清代行政划分:清代沿袭了明代的制度,但也有所改变,主要有:1、废除卫所制度;2、增加厅一级,长官为同知、通判;3、直隶州领县,属府的称散州,不领县。清代在边疆地区设5将军府(盛京、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2办事大臣(西藏、西宁),实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内蒙古地区由理藩院管理。清代省级长官有督(制台)、抚(抚台)、布(藩台)、按(臬台)四员,总督偏重于军事,地位略高于巡抚;巡抚重于民政;布政使掌行政财赋,按察使负责司法监察,地位皆低于巡抚。
省的沿革:清初沿袭明15省制度,康熙年间废南直隶,分为江苏、安徽两省;从陕西分从甘肃省;拆湖广省为湖南、湖北,变为18省,此后长期固定。清末1884年建新建省;1885年从福建分台湾省;1907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故清末为23省。

直隶

奉天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安徽

山西

山东

河南

陕西

甘肃

浙江

江西

湖北

湖南

四川

福建

台湾

新疆

广东

广西

云南

贵州


总督沿革:总督统管辖区军政事务,省一级长官中职权最重。顺治年间一省一总督,共有15总督;后几经调整,至乾隆年间定为8总督,即直隶、两江、陕甘、四川、闽浙、湖广、两广、云贵(山东、山西、河南三省无总督,由巡抚兼总督职责),此后长期不变。清末1907年增加东三省总督,成为9总督。
巡抚沿革:巡抚是清代的一省之长,与总督齐称为“封疆大吏”。康熙前15省共有23巡抚,经过调整,至雍正时为18省18巡府,后裁四川巡抚、甘肃巡抚,直隶总督兼巡抚,于乾隆年间确立8总督15巡抚制(直隶、四川、甘肃无巡抚,由总督兼巡抚职责)。清末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后由于台湾割让给日本而裁);裁湖北、云南、广东巡抚;增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巡抚,仍为15巡抚。道:道是元明清三代一种介于省与路、府、州、县之间的行政机构。元代分宣慰司道、肃政廉访司道两种,前者是中书省和行省的派出机构,协助分理一部分离省会较远的路府州县;后者是御史台和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协助处理刑名监察。明代的道也分两种,一是分守道,由布政使的副手(参政、参议)分管一部分府州县民政;一种是分巡道,由按察使的副手(副使、佥事)分管一部分府州县的司法监察。13布政使司共69道。清代沿袭明制,罢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称谓,统称道员,但仍有分守、分巡之分。民国取消道制,后设立行政督察专区制,由行政督察专员管理,辖区称专区,大致相当于明清的道。
【民国时代】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不同之处在于废府,将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1914年时在省县之间设置93个道。1928年北伐后,国民政府废道,另外设立了专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专署管理十几个县。国民政府北伐后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国民政府并设立特别市,先后设置9个特别市。此外,东北政务委员会自设兴安屯垦区,西南政务委员会曾一度设立琼崖特别区,马仲英则一度自设河西省,惟除了琼崖特别区系获国民政府报准外,均为地方私设省级政区。1945年对日抗战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将原东北三省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划改划分成东北九省中华民国政府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类别

数目

1914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22

直隶省| 奉天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江苏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浙江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 新疆省 | 四川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2

南京府 | 顺天府

行政区

4

川边特别行政区 | 热河特别行政区 | 察哈尔特别行政区 | 绥远特别行政区

地方

4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 青海地方 | 京兆地方

地区

3

阿尔泰地区 | 塔尔巴哈台地区 | 伊犁地区

类别

数目

1931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28

江苏省|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西康省| 福建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河北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 宁夏省 | 青海省 | 绥远省 | 察哈尔省| 热河省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新疆省

院辖市

6

南京院辖市 | 上海院辖市 | 北平院辖市 | 青岛院辖市 | 天津院辖市 | 汉口院辖市

行政区

2

威海卫行政区 | 东省特别行政区

地方

2

西藏地方 | 蒙古地方

类别

数目

1949年的中华民国一级行政区

35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四川省 | 西康省 | 福建省 | 台湾省 | 广东省 | 广西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河北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山西省 | 陕西省 | 甘肃省 |宁夏省 | 青海省 | 绥远省 | 热河省 | 辽宁省 | 安东省 | 辽北省 | 吉林省 | 松江省 | 合江省 |嫩江省 | 兴安省 | 新疆省| 察哈尔省| 黑龙江省

院辖市

12

南京 | 上海 | 北平 | 青岛 | 天津 | 重庆 | 大连 | 哈尔滨 | 汉口 | 广州 | 西安 | 沈阳

特别行政区

1

海南特别行政区

地方

1

西藏地方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1912-1949

【共和国时代】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东北、华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大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南、山东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6大行政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1954年6月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归绥市改称呼和浩特市,定为自治区首府。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7月30日,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8年3月5日,撤销广西省,正式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从甘肃省划出部分区域,正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辖的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截至1967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4月13日,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重新升为中央直辖市。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1997年7月1日,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移交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划分为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共计34个省级行政区,之后数量一直稳定不变。

目前我国的行政区划,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编制单位来划分。

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333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83个地级市、1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2856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853个市辖区、370个县级市、1461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1个林区),40906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其中:2个区公所、6923个街道、19410个镇、13379个乡、1095个民族乡、9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


中国古代政区的演变

一、战国秦汉时期的郡县制


郡县制形成于春秋战国。郡的普遍设置在春秋晚期,起初多设在边远荒凉之地,因而郡的面积较大,但地位比县要低。后来出现在郡设县的情况,于是郡的地位有所提高,由低县一等演变为高县一级,最终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秦统一后,郡作为军事防备区的历史相应结束,而转变为中央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郡守既是军事长官,也是行政长官,另设郡丞、郡尉协助管理行政和军事事务。郡县乡里的地方行政体制最终定型。

秦统一全国后,废除分封制,把郡县制确定下来,推行到全国各地。秦初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后来增至四十余郡。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其长官有郡守、郡尉和监御史等。郡守掌管全郡政务,郡尉掌管郡中军事,监御史负责监察工作。一郡之内辖若干县,设县令或县长,掌管全县政务。另设县尉掌管军事,设县丞协助县官并负责司法。一县之内分为若干乡,设三老掌管教化,啬夫管司法和征税,游徼管理治安。乡以下的基层组织是里,设里正和监门。郡县的长官亦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郡县制的推行对于结束诸侯割据的局面,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套统治机构,好象一张庞大的权力网,从中央到郡、县、乡、里以至什、伍,层层控制,整个权力集中到中央,再通过中央集中到皇帝,对提高行政效率和维护国家的统一有显著作用。


二、汉代州制的创立



西汉前期,郡国大量增加,中央感到不易统辖,便试图采取一套新的建制。汉武帝时,根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中有关“九州”的记载创立州制,在全国设立了冀、兖、青、扬、幽、并、荆、豫、徐、凉、益、朔方、交趾十三个州。另设司隶校尉部,管理畿辅及其附近地区。东汉时,省并朔方刺史部,改交州刺史部为交州,又为各刺史部设立固定的治所。当时十三州部共辖105个郡国。西晋时,州的建置又有增加。晋武帝太康元年(280),全国有十九个州,辖173郡国。与西汉的情况相比,西晋时期的市、州有了显著增加。两汉时江南不过四州,南北比例为三比一;西晋时,江南增至九州,南北比例几乎达到二比一的地步。州的演变过程表现出中央和地方权力的矛盾。西汉初置州之际,便有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州置刺史,刺史可以监督郡太守,但它的职位比太守为低。东汉末改刺史为州牧,一跃而成为封疆大吏,遂失去了立州的本意,使州最终失去了它原来的重要作用,变成了和郡一样的机构。


三、唐代“道”的功能


唐初州郡较多,太宗时虽有并省,贞观十三年(639)就有州府358个,比隋时几乎增加了一倍。这样多的郡府,若不加以区划,便很难有妥善管理。故贞观元年(627)在并省州郡后,因山川形便,将全国分为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开元二十一年(733)又在十道的基础上,将山南道分为东西两道,把江南道分为东道、西道和黔中道。另外,又在关内道里的京师周围划出京畿道,在东都洛阳的周围划出都畿道。

唐朝道的划分显示出南北地方的发展已经到了大体平衡的地步。因为贞观时的十道,秦岭和淮水南北正好各为五道。唐朝中期以后,方镇分立,其辖区也称为道。元和时全国有47节镇,也就是47道。但这时的道与唐初划分的道已经完全不同了。总的说来,唐代的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


四、宋代的“路”


为了扭转地方权力过盛的不良影响,宋代推行了路的制度。宋代路的制度确定于太宗淳化五年(994),其后颇有变动。通常人们按照元丰(1078—1085)末年来区划,定为23路。各路统辖若干府、州、军监。府州为前代旧制,军为与军事有关的地方。监则设于坑冶、铸钱、牧马、产盐等地区。具体些说,在这23路中,共有京府4,次府10,州242,军37,监4。

宋朝各路的划分,显示出这一时期的地理情况和以前又有了不同。唐代十道南北各半。宋朝二十三路中长江、珠江流域居十五路。黄河流域只有八路。虽说是因为宋朝与唐朝的版图不同,但长江和珠江流域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五、元代“省”制的确立

行省制度创立于元朝。从有关资料来看,行省不是监察性质的区划,也不是纯粹的地方行政的派出机构。据《元史?地理志》载,元世祖平宋之后,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一,分镇藩服,路一百八十五,府三十三,州三百五十九,军四,安抚司十五。其十行省为: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湖广、岭北、辽阳、北东。中书省和行中书省统辖路和直隶府州。

明朝不设中书省,京师附近以直隶为名(南北两直隶)。在两直隶外,于元代各行省另派承宣布政使。因而所在的行省就被称为承宣布政使司。不过习惯上仍称“行省”。终明之世,两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分统之府140,州193,羁縻府19,州19,又有土官宣慰司11,宣抚司10,安抚司22,招讨司1,长官司119,蛮夷长官司5。

到了清代,仍沿明时旧制,虽继续设置承宣布政使司,但一般都以省或行省相称。清初废南直隶之名。康熙之初为十八省。其后至光绪九年设新疆省,十三年设台湾省,三十三年更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甲午战后台湾沦陷,故终清之世,共有二十二省。


中国古代行政区划层级演变示意图

  行政区划制度是在中央集权国家的体制下,将全国分成有层级的行政区,并在各级区划里派出定期撤换的官员进行管辖。虽然春秋战国时期郡、县就已产生,但全国性的行政区划则始于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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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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