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摇号中签可以买二手车吗?,天津摇号中签可以买二手车吗

天津拟出台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政策!


为促进天津市二手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更好优化完善天津市客车监管政策,天津市交通委起草了《天津市二手车 《交易额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

二手车市场

“春天来了?

如果你想买一辆新车

原来的旧车必须出售并过户到买家名下

获取更新的指标

根据草案

现在想换车

就把旧车“丢”给二手车商

二手车经销商通过成交量指标进行二手车交易

因此

想换新车的车主朋友们

您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申请更新指标

对于二手车经销商

这也提高了二手车流通的效率

重点给大家标出来了。

速度~速度~环绕~视野~


天津市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二手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便利市民换新机动车,确保机动车过户登记顺利完成 二手车交易根据乘用车调控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手车交易成交指数(以下简称成交指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企业完成机动车过户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他们在乘用车监管政策下购买非营运二手乘用车。

第三条 成交指标总量不限,实行自由分配。

第四条 市交通、商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营业额指标的管理和使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汽车总量监管的主管部门,市客运汽车总量监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部门,负责具体组织离职指标的分配。

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本市交易额度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进行审核; 负责审核依法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交易额度配置申请和具体额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客运车辆周转指标登记; 它负责管理道路上的机动车辆。

本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和交易市场负责受理成交指数申报手续; 负责拟交易机动车进入二手车经营场所的进出境管理。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资料审核和咨询接待工作。


第二章成交指标的应用与配置

第五条 申请交易额度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本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手车管理企业可以以交易市场为平台,利用成交量指标进行二手车交易。 交易市场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才能使用成交量指标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审核通过的交易市场可以申请分配成交指标,交易市场可以根据本地区二手车经营企业的成交指标使用情况,统一分配或临时调整成交指标。 市场和实际需求。

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周转额度的,除道路停车位外,应当有固定停车位,数量不少于20个。

第七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同时使用的成交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交易市场租赁的车位数量或者本企业的车位数量。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交易市场租赁的车位数量和企业车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核准。

第八条 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可以接受二手车经营企业委托,为二手车经营企业申报营业额指标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企业可委托交易市场申请成交指标。 交易市场外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可委托行业协会申请成交指标。

第九条 交易市场需要申请配置成交量指标的,应当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手车经营企业申请营业额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市二手车经营企业备案信息;

(二)交易市场内租赁车位信息或交易市场外固定车位信息;

(三)申请成交指标数。


第三章成交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营业额指标的分配和使用纳入天津市乘用车法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标购买二手客车办理过户登记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机动车号牌,核发临时驾驶证。 ,不再制作和发放机动车号牌; 销售企业自愿申请机动车号牌的,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使用周转指数购买的客车办理过户登记后,待交易机动车应当静态存放在经营场所,不得上路行驶。 交易市场要加强进场企业车辆进出管理,行业协会要督促交易市场外企业加强车辆进出管理,严格控制二手客车使用 待交易离开营业场所。 被交易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将报请调控服务机构收回交易指标。

待交易机动车因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过户登记等需要上路行驶的,二手车经营企业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上路。 驾驶牌照。 同一企业出售二手客车期间,申请临时牌照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 申请临时驾驶牌照次数超过3次或者二手客车超过1年未销售的,销售企业应当办理临时驾驶牌照。 对于机动车号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核发临时机动车号牌。

第十三条待交易二手乘用车交易完成后,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相关车辆完成迁出登记、注销登记、迁出变更登记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反馈给监管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因注销登记、经营范围变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先行处置待交易的二手客车。

第十五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50%以上使用交易额度登记交易机动车的,12个月内未办理过户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的 ,不得为二手车经营企业下达交易额度。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营业额指标。 对擅自买卖、出租营业额度的,监管服务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营业额度申请; 涉及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经公安、司法机关调查确认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租、出借、借用营业额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监管服务机构公布的指标应当作废。

对虚报企业停车场信息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二手客车上路交易的,将暂停相关企业营业额指标申请, 2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市保险公司、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营业额指标的,应当参照交易以外的二手车经营公司管理要求向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市场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这个调整,你怎么看?

有意见速来提!

意见征求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一)微信公众号:关注微信公众号“天津交通运输”留言,留言主题为“姓名(单位)+周转指标意见建议”;

(二)网站留言:登陆“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http://xkctk.jtys.tj.gov.cn),进入个人/企业账户,在“反馈意见”板块留言;


(三)电子邮件:可发送至电子邮箱tiaokongyewubu2020@tj.gov.cn;


(四)书面信函:邮寄至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地址及邮政编码: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405室,300250。


三、注意事项


请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并在征求意见期间按期反馈。

2023-11-26

202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