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诚信二手车交易平台上交易安全吗?,

二中院法官:二手车买卖中的风险提示

二手车因价格实惠,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因部分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诚信经营以及市场规范不健全等因素,近年,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二中院共审结因购买二手车引起的消费者维权案件25件,其中2015年6件、2016年7件、2017年8件、2018年第1季度4件,在同期审结的全部新旧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中占比分别为19%、18%、20%、57%。从2018年以来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呈较快增长态势。

二、案件特点

(一)维权主体为普通消费者

绝大部分消费者购买车辆主要为了个人生活需要。与食品、服装等其他消费品纠纷案件相比,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中尚未出现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情况。

(二)被告主体呈多样性

二手车交易通常先由消费者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再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指定车辆登记人与消费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在25件案件中,16件消费者起诉了二手车经销企业,9件起诉了车辆登记人,其中4件消费者还同时起诉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求市场与经销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维权诉求较为集中

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集中在三方面:一是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或根本违约为由,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并退车、退款;二是要求销售者赔偿税费、保险费、维修费、检测费等交易损失;三是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赔偿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在25件案件中,有12件案件消费者提出了三倍赔偿。

(四)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在25件案件中,17件案件需要调取车辆档案、维修记录等证据;6件案件因涉嫌盗抢车辆或伪造证件,需要与刑事案件沟通协调。因查证事实所需时间较多,此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长于其他消费者权益案件。

(五)维权胜诉率过半,但惩罚性赔偿适用较少

13件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占全部案件的52%,但仅3件案件构成欺诈行为的认定要件,判决销售者赔偿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适用并不普遍。

三、纠纷产生成因

(一)车辆不具备法定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过户

我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二手车如不具备上述法定证明,则属于禁止销售车辆,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在二中院审理的2起案件中,因涉案车辆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扣押,无法过户,消费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退车、退款。

(二)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购车时未获知

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情况系关涉二手车质量的重要信息,对此销售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然而,由于关于告知范围缺乏明确标准,相关信息尚未形成互联互通的公开查询途径,以及部分商家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在购车时未获知完整的车况信息,购买后才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因而向销售者维权。在二中院审结的案件中,过半数(13件)案件因消费者认为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而引发,这是导致二手车交易纠纷的高发案件类型。消费者反映销售者隐瞒的车辆质量问题集中在发生过重大事故(7件)、里程表被修改(4件)、重要配件被更换(1件)、无法正常使用(1件)等方面。

(三)车辆存在权属纠纷,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造成机动车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常常不一致,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后,因车辆系盗抢车辆或此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的也有发生。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此种情形有5件,3件被原车主取回,2件被原车主的抵押权人扣留,全部案件均涉及刑事案件。消费者无法使用车辆,故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四)合同约定其他义务,销售者未履行

销售者除对二手车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外,还应全面履行其他约定的合同义务,如果未完全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在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有1件案件合同约定消费者以旧换新的,销售者承诺给予购置补贴。之后销售者未履行给予购置补贴的义务,消费者起诉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此项义务。

四、消费者维权困扰

(一)诉讼对象不易确定,起诉对象不同,法律适用有别

北京市对机动车指标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经销企业为规避指标规定往往要求消费者在购车时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二手车经销企业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手车经销企业多以自己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销售、不是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车辆登记人则以自己未收取价款、不是真正的出卖人为由否认承担责任,二者相互推诿,借此逃避责任。这给消费者确定维权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的妨碍。起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因企业系商品经营者,故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耐用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等。起诉登记人的,因个人之间不属于商业经营行为,故无法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只能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约定不明,维权缺乏依据

目前,二手车市场使用的合同大多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制定,条款过于简单、语词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依据合同主张自身权益。例如,合同中销售者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而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认为车辆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车架主体(不含车辆表面覆盖件)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中未对“事故车”的事故范围进行约定,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时,常常难以维权;再如,销售者在合同里程表数值一栏中注明“表内值”,但未约定表内值与实际里程一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是调表车,由于合同约定的是表内值,销售者未承诺实际数值,消费者难以主张权利。在二中院审理的8件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中,4件案件系因消费者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三)交易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举证困难

二手车交易事项多、手续繁琐,并且涉及车辆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一般不易掌握。同时,车辆的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信息平台尚未互联互通,且未完全向社会公开,消费者不易获取车辆信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不易取证,举证困难,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从二中院仅3件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况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法律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不仅要求车辆的告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还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以及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

(四)外迁车辆权属不清,消费者维权陷入两难

部分二手车存在数次异地外迁销售的情况。一旦车辆在之前的迁出地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权利人将车辆强行取回并再次转移,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车辆的权属状况及下落,客观上较难向外地的车辆扣押人维权。另一方面,销售者则以消费者不能证明扣车人存在有效权利为由,推脱自己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出现消费者两头维权难的状况。

五、风险防范提示及建议

(一)交易风险提示

对消费者的提示:

1.正规渠道购车。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的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问题车辆。

2.严查车辆手续。认真审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证明材料,同时,审查销售者购入车辆的合同、前手车主享有权利且同意出售的证明,必要时向车管部门查询确认。

3.谨慎签订合同。要求销售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事故范围、主要配置等信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应写入合同。销售者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的,应要求销售者、登记人作出书面承诺,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仔细查验车辆。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记录,详细查验车架、变速箱、发动机、底盘等关键部分,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提示:

1.严格审查车辆权属。对二手车辆的合法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出售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应要求出售人提供权利合法来源的证明。车辆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售的,不能仅对委托书形式审查,应对真实性进行确认,建议留存交易影像资料或公证文书,在源头上减少纠纷车辆进入二手车市场。

2.建立车况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保养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建立车况档案并妥善保存。

3.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车况档案中的实际内容。告知的内容要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书面告知消费者。

4.规范订立合同。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格式条款应提示消费者注意并说明。

(二)诉讼风险提示

1.及时提出异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二手车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之后因难以证明系销售者的责任而无法维权。

2.强化证据意识。消费者应提供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包括买卖合同、付款记录、车辆转移登记证明等。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的,应提供事故处理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保险记录、车辆检测单等证据。消费者主张二手车经销企业存在欺诈行为的,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二手车经销企业认为争议的质量瑕疵不是车辆交付前存在的,应提供交付消费者前的车辆检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二手车经销企业认为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提供消费者签字的告知书、检验详情单、移交记录等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对相关监督机构的建议

1.交易市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市场内的商户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商户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加强对交易的审核,建议建立影像留存系统、资金监管制度,出现纠纷后履行协调解决的职责。

2.相关部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适时制定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并加强监管,探索建立整合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数据的统一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

二手车交易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一:车辆合格证伪造,销售者退还车款

2012年11月,谭某从张某处购买涉案车辆。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张某承诺此车手续齐全,真实有效,无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保证此车无事故并负责此车过户手续及费用。合同签订后,谭某支付110万元购车款,张某交付了车辆,谭某将车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12月,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以涉案车辆涉嫌使用伪造的合格证为由,将涉案车辆进行锁定处理,导致车辆无法办理任何业务。经查,车辆档案中存有的车辆合格证并非合格证显示的发证单位制作颁发。

2016年,谭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判令张某返还110万元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车辆交易中,谭某支付协议书购车款之目的在于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并确保涉案车辆能够合法上路行驶,该目的属于订立协议书时的应有之意,同时协议书中亦明确约定张某承诺本车手续齐全,真实有效,无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故张某有义务确保所售涉案车辆不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现涉案车辆的合格证系伪造,该车辆无法正常使用,致使谭某签订协议书、购买涉案车辆的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判决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张某返还谭某110万元购车款,谭某返还张某涉案车辆。

案例二:故意告知虚假里程,经营者三倍赔偿

2015年2月,赵某以19万元从某旧车公司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签订协议书载明里程表显示9000公里可以确保,车身骨架无修复记录。之后,赵某支付了购车款,车辆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在使用过程中,赵某发现了旧车公司向第三人陈某购买涉案车辆的协议书,显示2015年1月旧车公司向陈某购买该车辆时,里程表显示2万公里可以确保。

赵某认为旧车公司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旧车公司退还19万元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旧车公司与赵某签订了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收取了赵某的购车款。因此,双方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旧车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销售者应当向赵某提供涉案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本案中,旧车公司系销售明知行驶里程虚假的车辆,造成赵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购买了该车,旧车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旧车公司应向赵某承担退车、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旧车公司返还赵某19万元购车款,并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赵某将涉案车辆返还旧车公司。

案例三:隐瞒重大事故信息,经营者三倍赔偿

2015年4月,赵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二手车公司包过户费用,保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当日,赵某支付33万元购车款,二手车公司交付了车辆,车辆过户至赵某名下。车辆使用过程中,赵某发现车辆故障,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为事故车,级别属重度A级伤损。

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二手车公司、交易市场共同退还33万元购车款,并共同承担5000元鉴定费及赔偿三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的交通事故,而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公司对该车辆的车况应当明知,且二手车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对涉案车辆的车况明确承诺“保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此内容足以对赵某购买车辆造成误导,因此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对赵某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赵某应当返还二手车公司涉案车辆,二手车公司退还赵某支付的购车款,考虑到车辆已由赵某实际使用,故法院酌情确定车辆的使用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交易市场并非车辆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且在办理车辆过户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赵某主张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买卖合同,二手车公司返还赵某33万元购车款并赔偿5000元鉴定费及三倍赔偿金;赵某返还二手车公司涉案车辆并给付6万元车辆使用费。

案例四:车辆系盗抢车被取回,经营者退还车款

2016年8月,常某与某经销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常某依现状购买二手车1辆,价格为28万元。当日,常某支付全部购车款,经销公司交付了涉案车辆,双方在交易市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2016年10月,公安机关接常某报案称,其在驾驶汽车停车过程中,四名男子强行上车将驾驶车辆抢走。经公安机关调查,该车真实车主为杨某,车辆系被盗窃车辆。

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经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经销公司退还2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车辆保险费损失、收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常某向经销公司购车,经销公司应保证车辆合法且权利上不存在瑕疵,但经公安机关认定,涉争车辆与案外人杨某丢失的车辆为同一车辆,现该车辆已由杨某取回,因此导致常某无法继续使用车辆,购买并使用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考虑到常某购买车辆后使用时间较短,故常某主张经销公司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常某主张的保险费损失及收入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解除双方二手车买卖合同,经销公司返还常某28万元购车款。

2023-11-24

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