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市机动车违章查询网如何处理违章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西税二稽罚告〔2023〕126号

西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1***13403):

对你(单位)(地址:西安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8月22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1-2018年度期间拆迁、垃圾清运等工程服务应税收入(含税)合计:796,578,227.50元,已开具发票金额130,555,836.40元(申请代开发票当期已缴纳流转税),少计收入666,076,391.10元;你单位上述行为存在少计收入,2013-2015年度累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3,830,651.00元;2016-2018年度累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970,893.92 元;2013-2018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86,108.1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94,046.95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96,030.90元;2013-2018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99,806.72元、2013-2018年度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501,876.09元,2011至2018年度累计少缴企业所得税23,631,615.31元。你单位由于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会计核算不完整,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与目前查证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导致无法正确查实你单位收入所配比的成本,核定你单位2011至2018年度累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631,615.31元。

(二)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和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你单位2013-2015年度累计未申报缴纳营业税13,830,651.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第十九条第一款“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6-2018年度累计未申报缴纳增值税5,970,893.92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08年第2号)第六条第三款“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和调整,西安市建筑业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的,应税所得率为8%,年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率为12%”之规定,核定你单位2011至2018年度累计少缴企业所得税23,631,615.31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2013-2018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86,108.14元。

5.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13-2018年度少缴教育费附加594,046.95元。

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1〕10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13-2018年度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96,030.90元。

6.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营业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和《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8〕3号)第一条“降费范围和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之规定,你单位2013-2018年度少缴水利建设基金501,876.09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3-2018年度印花税199,806.72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上述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至2018年期间未申报缴纳的税款,拟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合计12,585,007.0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2023-11-24

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