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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转D156版)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090.24万元,同比增长16.9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252.79万元,同比下降7.7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04.00万元,同比增长15.67%。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109,314.93万元,同比增长36.5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年报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同益中2021年年度报告》及《同益中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管理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同益中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2-003)。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因素,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同益中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此,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同益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同益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九、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及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同益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十、审议通过《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同益中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披露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得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健全、合理、有效,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公司属于2021年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落实子企业董事会职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了《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实施方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体系,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公司活力。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经营任务设定相适应。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4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益中”)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2.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新租赁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及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及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及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5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46人、注册会计师人数7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49人。

中兴华所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52,351.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5,715.93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8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8,386.30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489.26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中兴华所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2021年6月28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裁定,中兴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于2021年7月23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所从业人员20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刚,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IPO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刘均刚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刘均刚先生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永华,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至今参与过IPO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赵永华先生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包括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赵永华先生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武晓景,注册会计师,从2003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7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武晓景女士自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诚信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0.00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30.00万元,2022年增加内控审计费用10.00万元)。年报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审计费用保持不变;2022年增加内控审计收费为10万元。审计费用系参考市场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其与公司股东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将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就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查了中兴华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的履职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审计服务,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且综合考虑了审计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水准,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综上,独立董事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同意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6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3票回避。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该类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上述议案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类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发表了书面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属于正常经营往来,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公平合理,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白涛

注册资本:3,380,000万元

成立日期:1995年4月14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6国际投资大厦

经营范围: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并开展有关投资业务;能源、交通运输、化肥、高科技产业、金融服务、咨询、担保、贸易、生物质能源、养老产业、大数据、医疗健康、检验检测等领域的投资及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股9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股10%。

2.国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雷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8日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168号36层A

经营范围:从事智能科技、物联网科技、计算机科技、环保科技、电子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科技,网络工程,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通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策划,资产管理,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00%的股权。

3.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荣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9年2月1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18层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60%;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9.50%;雅砻江水电凉山有限公司持股15.00%;国投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公司持股10.75%;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7.5%;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股6.35%;国投甘肃小三峡发电有限公司持股2.5%;国投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00%;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80%。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6年8月22日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证券业务。

主要股东: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持股99.9969%。

5.中投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明

注册资本:1,6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10层1011室

主营业务: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其他社会经济咨询(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项目除外);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办公用品;会议服务;教育咨询;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00%,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00%,中国投资协会持股10.00%。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国投智能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均系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投智能有限公司、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咨询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较好,过往发生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事项与相关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业务发展需要,主要为向关联人购买软件、在关联人存款、向关联人采购服务、向关联人提供服务。关联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署相应合同或协议。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与上述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一般市场规则进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是在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并签署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基于日常经营业务需要,与上述关联人保持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也不会因此类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重大依赖。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为了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和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加快发展,增强竞争力,以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公司将按照市场规则,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保证交易价格公允客观,切实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以确保公司正常生产及提高盈利能力为目的,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同益中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代码:688722 股票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2-007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拟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介绍

企业名称:国投财务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最近一年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4,000,948.07万元,净资产750,838.82万元,净利润41,814.79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其他

经查询,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交易,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内容

1.存款服务;2.结算服务;3.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国投财务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金额

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定价标准

由双方参照市场存款利率协商确定,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

(四)交易选择权

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五)协议期限

协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

(六)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保证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以及其他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与财务公司双方发生的存款等金融业务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这种关联交易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并将继续存在。交易事项公允、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9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2年3月29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审阅了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国投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国投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根据《金融服务协议》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下属成员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有关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意见:本次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协议内容合法合规,约定条款公平公正,涉及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以确保公司正常生产及提高盈利能力为目的,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代码:688722 公司简称:同益中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

□是 √否

7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在充分考虑公司处于发展期、研发项目及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资金需求较大等综合因素的情况下,为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 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

1、公司主要业务

公司为专业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凭借二十余年在行业的深耕和技术积淀,成为行业内少数可以同时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

公司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主要产品包括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其中复合材料分为无纬布和防弹制品两大类。

在“警盾-2020”警用防刺服挑战赛中,公司B类防刺服在3项评比中均获得第一名,在行业内具有领先优势。

(二) 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包括:

1、盈利模式

公司主要通过为客户提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来实现收入和利润。

2、销售模式

公司采取直接销售模式,客户主要为从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下游产业应用的生产型企业,以及防弹制品的终端使用方。

公司通过投标和商务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客户订单,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3、研发模式

公司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下设纤维研究所和复材研究所开展具体研发工作,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客户需求采用前瞻性研发和应用型研发相结合的模式。

一方面,跟踪行业的最新需求、技术方向和技术规范,并通过自身广泛的市场调研、数据分析、总结行业经验等手段,预判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在完成预判后实施前瞻性方向研发,以求占领市场先机。另一方面,为更好地服务于主要客户,在调研分析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和技术攻关,以便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4、生产模式

公司制定了《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手册》《库房管理办法》等制度,对生产过程所涉及的关键节点进行了规范。公司设立了纤维生产部、复材生产部负责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日常生产工作。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结合需求预测的模式,于年初制定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生产。公司设立的质量检测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控制,对生产流程全过程进行监测,并在入库前对最终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5、采购模式

公司采取订单驱动的采购模式,由公司采购部门根据生产材料的生产计划和库存情况制定并实施采购需求。

公司在与国内外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同时,通过建立供应商评价管理体系,形成了相对稳定、适当竞争、动态调整的合格供应商名录,确保持续稳定、质量优良及价格合理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供应。

(三) 所处行业情况

1. 行业的发展阶段、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

公司主营业务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在行业属于“C28化学纤维制造业”;根据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被列为发展重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目录中的“3.5.1高性能纤维及制品制造”。

我国UHMWPE纤维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进入新世纪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设立高技术纤维专项扶持计划,近年来,国家又制定了一系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支持政策,推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健康发展,持续引导并进一步提升与突破高性能纤维重点品种的关键生产和应用技术,促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开发,提升产业化的应用水平,进一步拓展高性能纤维的应用领域,目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处于成长阶段。

近年来,国内企业产能和产品性能有了显著提升,部分产品性能已达到国外先进水平,但是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相对较少,行业集中度有待提升。

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作为三大高性能纤维之一,前期需要企业进行大量的研发投入,生产工艺复杂,过程控制严格,工艺的设置等均需多年的技术经验积累;加之近年来纤维不断向高性能、差别化方向发展,技术和工艺壁垒不断提高,因此,新进入者短期内无法突破关键技术,难以形成竞争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的高技术壁垒把潜在企业拒之门外,行业面临新进入者的威胁较小。此外,受限于国内生态环保以及能源管控等政策收紧,未来行业的门槛会变高,行业集中度也将越来越高,使得行业的进入难度增大。

2. 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分析及其变化情况

同益中是国内一流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是国内首批掌握全套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技术和较早实现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化的企业之一,拥有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全产业链布局。公司主要产品的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量和出口量,均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

公司现有3个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通过产品研发与应用研发相结合的模式,持续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应用市场,不断优化现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的技术实力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公司主持制订了细分领域首个产品行业标准以及两项行业标准,参与制订了多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殊荣。公司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取得了多项研发成果。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包括65项国内外专利,其中49项为发明专利;主持、参与制订的技术标准共计10项。

3. 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从产业发展情况来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欧美等地区的开发应用较早,起初市场规模增长速度较慢,近年来,世界各国安全保护意识提升,安全防护等行业获得快速发展,增加了全球范围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的需求。随着军事装备水平的提高,部队换装所需的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刺服、轻质高性能防弹板材等军备物资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需求驱动力逐步增大。无论是全球还是国内,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供不应求,此外,疫情为中国的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业腾挪出更多机会,更多的海外客户将目光投向了中国市场,中国企业迎来好的发展契机。随着我国制造强国步伐的不断推进,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领先厂家不断攻破高性能纤维生产及应用技术壁垒,我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生产厂家面临极大的发展机会,将逐步确立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防弹材料面向全球供货的领先地位,其品质及国际市场认可度正逐渐得到提升。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国产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品生产技术的日益成熟,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及其制品成为现代国防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在安全防护、海洋产业等民用领域的应用范围也不断扩大。产品性能方面,提高产品断裂强度和抗蠕变性能成为研发重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成为行业发展重点。生产工艺方面,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创新生产路线、研发更高效的纺丝溶剂等成为发展趋势。军事装备和安全防护领域也对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品的柔软度和舒适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1)目前公司TYZ?、DOYENTRONTEX?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产品性能可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但在均匀性方面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一定的差异,进而影响了中高端市场的应用,因此,未来公司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工艺改进、装备改造提高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均匀性,为中高端市场应用领域的开发提供技术储备和支持;

(2)未来,公司防弹用纤维将继续朝着高强度、高模量方向发展,极大地提升UHMWPE纤维的能量传播效率和抗冲击能力,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防弹领域的应用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3)对于武器装备、航空航天、国际航运、远洋作业、海洋工程等应用领域,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和无纬布产品轻量化的意义重大。未来,公司将持续朝着轻量化、高性能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与应用,逐步实现产品迭代,能够大大拓展产品应用范围。更加轻量化的防护用品将降低穿戴的疲惫感,能够帮助士兵保持警觉,提升部队整体的作战能力和耐久性;

(4)随着民用领域的进一步开拓,未来公司将技术研究与行业前沿、市场需求进一步融合,持续推出新型高强高模纤维、新型高耐磨纤维、新型抗切割纤维等多项差异化纤维,丰富有色纤维品种,满足更加广阔的应用领域和市场需求;

(5)公司将以现有生产线为基础,发挥在本行业的技术优势,通过自动化技术研发及智能化升级改造,大幅提升产品稳定性及自动化水平,实现UHMWPE纤维及复合材料业务流程信息化、生产智能化,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打造公司高强高模聚乙烯纤维及其复合材料的智能制造示范样板。

在市场方面,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在各应用领域的发展趋势如下:

(1)随着国际局势的持续紧张,各个国家在安全领域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从而促进了军事装备的需求迅速增长,公司作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军事装备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将紧抓市场机遇,持续提升市场占有率和渗透率;

(2)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作为现代国防必不可少的战略物资,在“强国必先强军,军强方能国安”的强军梦下,随着军队装备工作的启动,将引领防弹装备“质”与“量”的需求持续快速提升;

(3)随着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行业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未来,在深海养殖网箱、消防软管、传送带增强、光缆电缆增强、短纤增强混凝土、风力发电等新应用领域,市场需求将得到进一步释放。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下转D156版)

2023-11-19

202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