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铃电动车官网价格表没有折扣信息?,

买到超标电动自行车,消费者竟然可以这样维权 ?!

主持人:

姚博

本期嘉宾:

张金澎:交通管理和运输法律事务专业律师

韩澄宇:北京华夏沃伦传媒总编辑


作为消费者,买来的电动自行车,自己没有改装,在路上行驶时却被交警鉴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买的时候是电动车,开的时候却被告知是机动车!一个不小心很可能驾驶不当,罚款扣车,如若酒后骑车,很有可能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买到超标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如何不吃哑巴亏,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 房山男子网购“老年代步车” 起诉经销商后获赔11.9万!


2018年4月,北京市房山区的赵先生花费298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辆四轮“老年代步车”。店铺网页宣传称,公司所有车型均赠送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5万元。

该店铺向赵先生提供的合格证显示,车辆经过检验,符合《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的要求。

老年代步车客服聊天记录(图片来源于搜狐网)

买车时,赵先生曾与客服沟通了关于“上牌”“驾照”等问题,客服回复称,“这属于低速代步车,最高时速不超过50,不需要上牌也不需要驾照,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但赵先生收到的发票却载明“机动车电动四轮车价税合计29800元”。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赵先生所购电动车的生产企业(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也未搜索到《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

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图片来源与某网购网站截图

2018年7月,赵先生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刻意对车辆性质进行隐瞒,对其造成误导,致使其购买车辆,属于欺诈行为为由,将德州金多米车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多米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共计1192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多米公司销售车辆时未告知车辆真实属性,以及合格证上注明的生产厂家属于虚构,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同时认为,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这类电动车不办理牌照、不交纳保险、上路违章不受处罚”等情况,金多米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退货退款,不予支持三倍赔偿。

图片来自于搜狐网

不过赵先生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金多米公司销售涉案车辆时,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机动车属性,涉案车辆是否具有机动车的属性、是否需要上牌、驾驶涉案车辆是否需要驾照,以及涉案车辆的生产者是否具有相关生产资质等事实,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特性,不属于生活常识。金多米公司故意告知赵先生虚假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行为。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支持赵先生“退一赔三”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89400元,共计119200元。


二、 电动车变身机动车,通州的孙女士车祸身亡,家属诉生产厂家


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的案例,已经不在少数。那么,电动自行车厂商在销售电动车时,是否应该将这一情况告知购买者?

孙女士骑澳柯玛牌电动车外出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身亡。

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徐某未在慢车道行驶,违反相关法规,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另一方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和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分别对涉案的澳柯玛牌电动车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以该车质量超标、无脚踏骑行功能为由,认定该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应按摩托车进行管理。

图片来自同类案件电视节目报道截图

鉴定机构的理由是: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且整车质量不能超过40公斤。

而涉案车辆为电驱动,安装有一个驱动轮和一个从动轮,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车辆质量达48.4公斤,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

维修人员打开控制器后,将蓝色的线拔出进行调速

图片来源:新京报

据此,交管部门认定涉案的澳柯玛牌电动车属于摩托车范畴。由于孙女士驾驶“摩托车”却未戴安全头盔,且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证,不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交管部门最终认定孙女士和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电动自行车店维修人员擅自改控制器,进行人为提速

图片来源:新京报

孙女士家人认为,澳柯玛公司把应属于摩托车类管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卖给孙女士,致使责任认定发生变化,应承担责任。于是家属向电动自行车厂商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索赔74万余元。

被告方辩解 涉案车辆没问题

在一审法院——通州法院的庭审中,澳柯玛公司的代理人辩解称,涉案电动车是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交通事故不是由于产品质量造成的,与车辆本身没有因果关系,该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卖给孙女士的车不属于摩托车,已经在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岛分局做了备案,技术标准是不超过95公斤,而涉案车辆符合备案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厂家未就车辆性质对孙女士进行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且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孙女士不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之一,厂家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情况等,判决由厂家对孙女士家属除交强险外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孙某等人13万余元。

孙女士家属未到庭,由律师出庭应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宣判后,由于不满意赔偿比例,孙女士的家属提出了上诉,该案件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审开庭,最终法院没有公开宣判,双方调解结案。

这种诉讼对企业、对行业有什么影响?

韩澄宇:

这给行业内所有企业了一个教训:不要有任何投机取巧的想法,因为一旦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遇到了问题,企业一定会付出惨痛代价。此次澳柯玛案件,给其自身以及行业内的其他企业都敲响了警钟,划清了红线。

当你认为可以规避掉一些东西时,当你认为我们的监管部门是一张薄纸时,当你对产品质量无所谓时,那么你距离面对法律的制裁也不远了。

这个世界上可能很多事情未必是行政措施所能解决的,但是一旦市场倒逼,一旦消费者倒逼,受到利益损失的消费者,对你进行一种反控的话,那么你就麻烦大了。与其因质量不合格被查处,不如从根源上断绝这种畸形产品的生产。

消费者作为利益受损者,起诉厂家的行为就好像打蛇打到了7寸处,因为制造问题的就是厂家。厂家虽然都有备案, 但很多不良企业表面上拿着国家的合格标准,实际上却一味迎合消费者,不管相关标准,生产一些未达标的产品。

所以利益受损的消费者起诉的作用和影响远不止在于某一企业,而是对于整个行业甚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都会产生正面影响。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尽早淘汰


2018年11日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在今年10月31日正式走完一个关系着数百万电动自行车用户的“三年过渡期”

因为在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即橙色临牌),并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自2019年4月1日,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以后,新国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了最高不得超过25km/h的速度限值。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

我国是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第一大国,经过多年发展,电动自行车成了不少人短途出行的交通工具,全社会保有量约2亿多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外出,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除民事责任将加大、获赔减少外,还可能因酒驾等原因承担刑事责任。

张金澎:

生产方面,我国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标准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根据最新标准来进行更新设计、生产、清理库存,所以新规范的推行会对整个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以及流通的环节产生极大影响。如果速度是不可以调节,就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现在大家的需求是电动自行车要轻要快,且没有“上牌照”的复杂手续。另外想要提高电池的质量,生产技术就必须要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价格自然也会提高,这大概率会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管理方面,现在我们的市场管理、市场监督、交通管理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之前的标准不是强制的,但新的标准就不一样了,因为是全强制性的,所以只要有一项不合格,那就不可以投入市场。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监督现在是有法可依的。


四、北京:发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奖励举报人1万元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第十六批删除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录之内的车型不得在北京市销售。


2021年3月11日,为广泛发动社会共治,从根本上杜绝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市场上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同时为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占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市场80%以上份额的北京市11家电动自行车头部企业(涉及品牌包括雅迪、新日、爱玛、台铃、小牛、小刀、绿能、绿源、九号、五星钻豹、踏浪、绿佳、新本冈田等),在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共同推动下,决定建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举报奖励制度。

11家企业发起倡议(图片来源于新京报报道)

这11家知名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代理商,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和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的推动下,举行签约仪式,正式建立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的举报人,由相应品牌的企业奖励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

该举报制度自即日起正式实施,制度实施期限暂定为3年。

根据《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标识(橙色临牌)申领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满后,将不得上道路行驶,并对无牌上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做出罚款1000元,扣留车辆的处罚。

企业在现场签署协议(图片来源于新京报报道)

据统计,北京市临时标识电动自行车数量在200万辆以上。这也就意味着,今年11月1日过度期到期时,将有200多万辆橙色临牌电动车无法再上道路行驶,需要更换为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才能上路行驶。

为促进临牌车辆积极有序置换,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联合各大电动自行车品牌共同发起“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行动”,截止目前已有几百家电动自行车门店报名参与本次行动,共同推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临牌置换。

这也就意味着,今年11月1日,将有200多万辆橙色临牌电动车无法在上道路行驶,被“红牌罚下”。


自2020年12月底启动电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行动以来,市公安局会同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坚持源头治理销售环节与路面规范通行秩序同步推进,持续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截至目前,已查处非法销售门店29家及存储仓库1处、电动三四轮车路面重点违法7500余起,39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下一步,北京警方将继续以“平安行动”为依托,持续开展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查处销售非法电动三四轮车、强化路面交通秩序治理,切实维护首都良好社会环境。

2023-11-19

202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