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用网络用语开车?如何通过网络用语开车赚钱?,

卖淫新方式:多名外国人留学生开车,提供手机色情服务500次

特别提醒:本文以案例普法为目的,所选案例均为司法机关办理的真实案例,没有粗俗的。和其他错误的指示。

你听说过“流动卖淫”吗?

一名名叫留学生的女子开车去见一名妓女,并在提示音下停下来。一次500元的费用比其他方式便宜。这种卖淫形式一出现,就受到广泛追捧。

这种方法是如何产生的?它去哪里?



这是一个安静的清晨,街上行人寥寥无几,几辆汽车飞驰而过。一辆黑色汽车缓缓停在街角,车窗摇下,司机是个陌生人,女孩,旁边坐着一个男人。

“去你那里吗?”男人打开车门,上了车,车子又开始行驶。

“订个房间吧,我下周就要离开这里。”女孩能说一口流利的汉语。 “好的,去XX酒店吧。”



车上两人都无话可说。酒店就在前面不远的地方。

突然车子停了下来。 “请配合审核。”几名便衣警察围了上来,将车围住。

原来这辆车早就被针对了。警方掌握证据,证实车主对女学生来说是外国人,涉嫌提供卖淫。

女孩的脸色变得苍白,紧张地低下了头。现场检查时,在车内发现了大量安全套等物证。



“事实清楚,你涉嫌卖淫,现已被行政拘留。”女孩被护送回警察局。

这位金发碧眼的女子名叫李思思(化名),经查,他是某大学的留学生。侦查该案的民警在她的手提包内发现了多个安全套和一叠现金,共计3500元。

李思思被带回派出所后,声称自己只是帮别人开车。但在警方的严格审讯下,他终于崩溃哭泣,承认了所有事实。

据其交代,近期他通过网络广告以500元的价格提供性服务。

起初,李思思感到有些不舒服。但慢慢地金钱的刺激让他上瘾了。李思思很快就融入了这个圈子,他甚至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以提供更隐蔽的“移动服务”。



审讯中,女孩哭着说,几个月前,他通过假留学中介来到中国,用父母几年的积蓄在中国谋生。

没过多久,李思思就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代理人也消失得无影无踪。他独自一人在异国他乡,钱也快花光了。

于是,她只能通过同学的介绍才开始卖淫。

起初,他只在学校附近找到客户。后来他开始开车提供“上门服务”,以躲避学校管理。一般每笔交易500元,顾客多为出差的商人。



以《李思思忏悔录》线索为指引,课题组顺藤摸瓜,逐渐发现了这个错综复杂的地下色情服务网络。原来,在这座光鲜亮丽的城市深处,存在着一个由外国女学生组成的大规模卖淫团伙。

他们大多是贫穷的亚非女学生,被中国主谋张大鹏(化名)利用、胁迫,进而沦为卖淫者。

两年前,该团伙在某论坛上秘密招募“兼职工”,然后通过中间人林建华(化名)联系到外籍女学生,先给他们介绍打零工赚钱,后引诱他们卖淫。获胜。他们的信任。



在张大鹏的带领下,共有13名外籍女学生为他工作,业务遍布全市。

在警方抓捕行动中,警方一举抓获张大鹏、林建华等骨干人员。

两个账号称,他们通过在各大院校郊区张贴广告的方式招收学生,渗透到留学生境外经营区域主动搭讪,并通过虚构经纪公司在网上发布兼职招聘信息。

他们还雇佣网络巨魔在论坛上传播错误信息并煽动公众舆论。



在警方的协调下,有关部门对本市涉外留学生中介机构进行了彻底排查和改进工作,取缔了许多未经许可的非法中介机构;学校还加强了对留学生的思想指导和监督。

经过这次震惊整个地下色情界的打击行动,张大鹏及其团伙的犯罪团伙被摧毁,众多涉案的外国女学生也逃离了被逼的环境,迎来了解放的曙光。



<律师声明>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个案例呢?

一、如何更加准确地界定和惩治组织、引导外国女学生卖淫罪?

本案中,张大鹏等人组织、指挥外籍女学生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 《刑法》针对此类犯罪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有改进的空间。

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张大鹏等多名外籍女学生人,均被先引诱后胁迫,虚假招揽卖淫。阴谋。

根据现行法律,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类似案件屡禁不止,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法律制裁力度。

为了准确打击类似犯罪,可以明确其法律结构并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以考虑将相关犯罪的最高刑期提高至 15 年。

与此同时,那些散布虚假信息以吸引外国女学生的网络巨魔也应受到法律制裁。你可以参照第《网络安全法》条的相关规定,将其行为定性为“网络谣言、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对犯罪行为进行“扫网”,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国家治安和社会秩序。


2、如何平衡对外国人女学生本人的宽容和对其行为的严厉惩罚?

在处理本案中的外国女学生时,我们不仅要考虑他们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还要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根据《刑法》,卖淫可被判处刑事逮捕或有期徒刑。虽然本案中的外国人女学生是非法从事卖淫活动,但大多数都是在经济困难、被欺骗、被剥削的情况下走上这条东山再起之路的。

那么如何在惩罚其行为与人道主义关切之间取得法理上的平衡呢?



首先,可以看作是对外国女学生的相对温和的对待,他真诚悔罪,积极归还赃物。

对于表现良好的初犯,可以酌情减刑或者考虑回国接受社区矫正等替代措施,不予刑事拘留、监禁。

其次,应对屡次违法、同谋严重的女学生实施较为严厉的制裁。但考虑到他们的身心素质和外国人身份的特殊性,可适当由短改为长,刑期较轻,思想教育程度较高。

第三,对强迫卖淫的组织者和直接奸商必须依法严惩,不能因为女学生是外国公民而对其行为姑息。这也是维护法律正义的需要。



最后,建议完善相关司法政策,减少或释放有良好悔罪表现且没有合适的第二次犯罪记录的外籍女学生,并给他们回国重新开始的机会。对于预防类似犯罪也有积极的作用。

区分不同情况,适用宽严相济的法律处理,既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惩罚作用,又体现了法官的人道救助。

通过惩罚犯罪,也给犯罪分子悔罪的机会,实现了宽容与严厉的辩证统一,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你怎么看待这件事?不管你同意还是不同意,欢迎在下方评论区发表你的看法!

2023-11-10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