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校车的价格相对其他座位数的更高?,

机动车的分类

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分类

机动车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汽车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以下由动力驱动、非轨道承载的三轮车辆: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

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1、载客汽车:1.1乘用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可以装置一定的专用设备或器具,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1.2旅居车: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汽车。

1.3客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根据是否设置有站立乘客区,分为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

1.3.1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设计和制造上无乘客站立区、不允许乘客站立、全体乘客均乘坐在座位上或卧睡的客车,包括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客车等。

1.3.1.1长途客车: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1.3.1.2旅游客车: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1.3.1.3: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1.3.1.4专用客车: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载运特定人员并完成特定功能的客车,如专用校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专用汽车。

1.3.2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公交营运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2、校车:用于有组织地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2.1幼儿校车:接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2.2小学生校车: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2.3中小学生校车: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2.4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专用客车。

3、载货汽车:3.1货车: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注: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3.2半挂牵引车: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3.3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3.3.1三轮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3.2低速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3.4专用作业车: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3.5气体燃料汽车: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6两用燃料汽车: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7双燃料汽车: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且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8纯电动汽车: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REESS)的汽车。

3.9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具有可外接充电功能,且有一定纯电驱动模式续驶里程的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式电动汽车。

3.10燃料电池汽车:以燃料电池作为主要动力电源的汽车。

3.11教练车: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3.12残疾人专用汽车: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4、挂车: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4.1牵引杆挂车全挂车: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4.2中置轴挂车: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4.3半挂车: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4.4旅居挂车:装备有睡具(可由桌椅转换而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行宿营的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5、汽车列车: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5.1乘用车列车: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5.2货车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5.2.1牵引杆挂车列车 、全挂拖斗车、全挂汽车列车: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5.2.2中置轴挂车列车: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5.3铰接列车 、半挂汽车列车: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也包括带有连接板的货车和旅居半挂车的组合。

6、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计和制造上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货车、挂车、汽车列车。

7、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

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

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

7.1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

7.1.1两轮普通摩托车: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普通摩托车。

7.1.2边三轮摩托车: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7.1.3正三轮摩托车: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包括:

a)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载运货物或超过2名乘员(含驾驶人),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 km/h;

b) 装有与后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前轮、设计和制造上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且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摩托车。

7.2轻便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不大于 4kW。

7.2.1两轮轻便摩托车: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装有两个车轮的轻便摩托车。

7.2.2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8、拖拉机运输机组: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注1: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km/h 、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 12 h 标定功率不大于 14.7 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9、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10、特型机动车:

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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