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定二手车交易价格较低?,

不正经律师调查——买二手车那个看不见、躲不过的坑

买卖二手车(包括二手以后的多手,下同)的过程中是不会出现《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因为新车注册登记时,车管所会收走《合格证》,正常情况下在日后汽车使用交易等任何过程中是不再需要该证了。


可这正是买卖二手车过程中无解的坑!


如果合格证存在造假,车管所会撤销《机动车登记证书》。而《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新车登记之日起伴随始终的,后面过几次户,也只是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一下“什么时间过户给谁”而已。


那么一旦《机动车登记证书》因为合格证造假被撤销,那么对二手车后面接手的车主,同样面临买了一堆废铁的可能性!



保定市的张女士从朋友朱先生处买到一辆开了两年的奥迪A6,但在办理完过户后某天被车管所撤销了《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登记证书》被撤销,车辆的行驶证也将被收回,这就意味着这辆车无法上路了。


了解之下,车管所撤销《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因是发现张女士的车辆和北京一辆同款车合格证的一样,经核查张女士车辆的合格证系伪造,按照相关规定张女士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撤销。


按规定合格证的真伪是谁提供谁负责。原车主朱先生,去找买车的车商了解情况,车商告知车辆是业务员从北京私自买回,车商不负责;业务员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当初卖给朱先生车也有五万以上优惠,车可以退回,但损失只能自己负责。


这个转圈似的责任推诿,到底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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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登记是什么东西?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条件,也就是说,交钥匙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车辆移交给买车人就完成了交付,从交付的时间开始,车辆的所有权就归买车人所有,《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买车人在获得车辆所有权后,需要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进行机动车登记才能上路行驶,所以机动车登记是车辆上路行驶的许可,并不是所有权证明



但车辆登记并非与车辆所有权毫无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需要办理转移登记,不登记不对抗第三人,这样机动车登记就有了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效力。


登记只是告诉公众这是公众已知和认可的最后一个所有权人公示人不一定是所有权人,但其他人可以认为他是所有权人,并和他进行车辆交易、追究责任等


很多人以为行车证是允许上路的许可证明,根据上述资料理解,行车证只是机动车完成登记的体现,用于随车备检。



二、合格证又是什么东西?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同时需要满足具有包括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内的其他条件。


所谓产品,根据该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说点闲话:这个关于产品的定义不完美,因为句式说“产品指产品”有病句的嫌疑,但这已经不错了,很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很多条文涉及的基本术语都没有定义,造成很多基础理解问题)



机动车毫无疑问是经过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必然是产品,所以必须具有合格证。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没有很明确规定什么是消费者,造成许多知假买假维权案件中,判决对此类人群是不是消费者都有南辕北辙的差距)


三、谁为车辆合格证真伪负责?


从产品生产和销售的角度,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对应的合格证负责。


从机动车登记的角度看,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5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车管所是不是对二手车主承担责任?


二手车的买车方,在整个车辆买卖过程中是不接触合格证的(合格证是被交管所在机动车最初登记时核验并收走的)。车辆所有权在车辆交付给买方时即发生转移,车辆办理所谓过户过程中是以初始登记资料为基础,进行转移登记的,也不涉及可以以任何形式审查合格证的机会。


如果涉及车辆合格证造假等情况,二手车买方必然觉得“冤死”!


五、合格证假的,必然也有别的是假的


根据目前工信部关于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的规定,合格证的信息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伪造合格证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合格证上造假的机会是复制别的车辆真实的合格证,如开头提及的新闻一样。


因为合格证上是记载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码(车架号)的,如果使用其他车辆的合格证,必然要对本车车辆的这两个号码进行篡改。从理论上,二手车买方是要非常仔细地辨别这两处,以确保购买车辆未来使用无被撤销登记风险的。



为什么说规避这个风险是理论上的?因为以我们制造业大国催生的技术工人之牛*,通过我们技术工人加工的“作品”,一般人应该是发现不了任何问题的。不然就不会有大量关于车辆登记被撤销的案例了。


根据目前已知的情况,在海量同类案件中只有一个案件中确认车辆登记撤销会影响公众利益,因而判决“撤销无效”,其余基本支持了撤销的效力。


虽然车辆的买方一定程度上是“冤”,但确认虚假登记有效也很有问题,负面影响更大(可能会有被走私、盗抢车辆的团伙利用的风险?!)


现有法律框架下,“冤枉”的二手车买车方只能向前手、销售方去主张损失(有机会讨论一下,二手买家对于车管所登记车辆有没有信赖利益,并以此提起行政诉讼呢?)


买二手车这个看不见的坑,真的躲不过么?



End

2023-10-29

2023-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