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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眼镜违法被罚 广告含诱导性及综合性评价内容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643号)显示,上海可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广告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0.5000万元,责令改正。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7日。

  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2021年10月28日起,在经营的“可得眼镜网”(域名:kede.com)之“GEMME彩色日抛10片装-托帕柔粉”及“ReVIA蕾美彩色日抛10片装-幽静森林”网页中发布“TA们和你一样喜欢PienAge、#明星达人们都在用”及“日本乐天隐形眼镜类别销量持续皇冠、日本歌坛天后安室奈美惠同款!日本潮流指标ROLA日常爱用美瞳”等含有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广告。上述“GEMME彩色日抛10片装-托帕柔粉”及“ReVIA蕾美彩色日抛10片装-幽静森林”为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属于重点商品类别,涉嫌违法情节、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一般。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网页修改,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中实施的发布含有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属于重点商品类别,涉嫌违法情节、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一般,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拟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官网显示,上海可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可得眼镜网)利用强大的眼镜行业集约采购价格优势、专业的电子商务管理服务经验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您提供国内外优质的眼镜及相关附件产品。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可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可得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松处〔2022〕272022000643号

  当事人:上海可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58081440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299号1幢402、408、419、424室

  法定代表人:谢尚义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30325**********38

  根据相关线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含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隐形眼镜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自2021年10月28日起,在经营的“可得眼镜网”(域名:kede.com)之“GEMME彩色日抛10片装-托帕柔粉”及“ReVIA蕾美彩色日抛10片装-幽静森林”网页中发布“TA们和你一样喜欢PienAge、#明星达人们都在用”及“日本乐天隐形眼镜类别销量持续皇冠、日本歌坛天后安室奈美惠同款!日本潮流指标ROLA日常爱用美瞳”等含有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广告。上述“GEMME彩色日抛10片装-托帕柔粉”及“ReVIA蕾美彩色日抛10片装-幽静森林”为隐形眼镜,属于医疗器械。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属于重点商品类别,涉嫌违法情节、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一般。

  案发后,当事人已将上述“GEMME彩色日抛10片装-托帕柔粉”及“ReVIA蕾美彩色日抛10片装-幽静森林”网页修改,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2年07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2〕272022000643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违法事实中实施的发布含有排序、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属于重点商品类别,涉嫌违法情节、危害社会程度和主观过错程度一般,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6日

2023-10-28

202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