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
技 术 规 范 书
1 总则
1.1 概述
1) 本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下简称 GDS)技术规格书是为某某公司项目而编制的。
2) 本技术规格书对XX公司的GDS系统在配置规模、系统功能、技术性能等方面提出需要的技术规格;对供货商的供货范围、技术服务、工程项目实施、系统组态、系统集成、包装运输、安装和试验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3) 本技术规格书仅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并应根据其工程经验与所述设备的特点列出所能提供的必需的其它功能,在工程中实施。对规格书中未提及的,但为实现系统技术性能和系统完整性又是必须的系统配置和有关附件,供货商有责任向用户方提出建议,并提供完善的GDS系统配置。
4) 如果供应商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则意味着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完全符合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如有异议,不管是多么微小,都应在投标书中以“对技术规格书的意见和同技术规格书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加以详细描述。
5) 本技术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应商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6) 本技术规格书经买卖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7) 供应商应列出所有硬件与软件清单,对于硬件应列出其主要技术参数, 对于软件应列出其主要功能。
8) 供货商供货的产品须三证(计量器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防爆区内)、消防认证)齐全。
9) 供货商必须确保提供的气体检测系统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和适用性;
1.2 标准及规范
规范和标准如下,但不限于此,如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1) 计量单位采用 SI 单位制。
2) 控制系统与仪表的设计、制造应符合下列标准和规范:
-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ISO 国际标准组织
-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
- ISA 美国仪表学会
- 制造商标准
编 号
名称
GB 50493-2019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CCCF-
中国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
IEC61508
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系统及相应的系统的功能安全
94/9/EC
对气体检测系统功能测试的相应标准
(EN50054.EN50104,EN61779)
1.3 当地自然条件
年平均气温 3.9℃
月平均最高气温 35℃(7月份)
月平均最低气温 -15℃
年极端最高气温 37.4℃
年极端最低气温 -32.0℃
平均气压 98.76KPa
1.4 供货商资格及责任
供货商资格
承担此项目的供货商必须具有丰富的石油化工装置GDS系统方面的经验和业
绩,具有为本项目提供所需的产品或系统集成的能力。供货商应出具其提供的系统
3年来在国内连续使用两年以上的业绩,并列出用户名单、工程项目名称和基本配置情况等。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才能成为此项目的供货商,资格审查的内容有:
(1) 供货商为本项目委派的项目经理应具有类似石油化工工程GDS系统集成经验;
(2) 供货商为本项目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的类似石油化工工程GDS系统集成经验;并有2年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经验;
(3) 供货商为本项目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3年以上的类似石油化工工程 GDS系统集成和组态经验。
供货商为本项目委派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未经业主许可,不得更换。
供货商的责任
承担此项目的供货商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和其它相关的文件为业主成套提供所要求的GDS系统,并对所提供GDS系统的技术、质量、进度、服务负全部责任。
供货商应对所提供的硬件(除GDS系统,还包括所集成的其它设备)、软件、技术服务、工程服务、技术培训、软件组态、系统集成、包装运输、开箱检验、安装指导、现场测试、系统验收,前期试车和开车,直到GDS整套系统运行等负有完全责任。
本技术规格书指定了对GDS系统的最低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免除供货商合理选择
系统和相关设备的责任。
1.4.3 供货及服务范围
供货商的供货及服务范围包括:GDS的硬件、软件,技术服务、工程服务、技术培训、软件组态、系统集成、包装运输、开箱检验、安装指导、现场调试和测试、系统交付验收、开车服务等。
供货商提供的所有产品在中国境内应有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能力。
1.5 报价要求
1.5.1 系统配置要求
本技术规格书规定的系统配置规模、规格指标为基本要求。供货商应根据这些基
本要求配置制造厂商成熟、新型的主流设备和最新的软件版本,提供良好的项目技术服务,据此作出性能、价格最合适的报价。
供货商为本项目提供的的设备型号和版本应有在国内同类或相似规模的项目,使用同样系统,连续、成功运行两年以上的应用经验。报价技术文件中应列出用户名单、工程项目名称和基本配置情况、地点、投运时间等。供货商应保证该系统近期不会退出市场,一旦退出市场能保证提供维护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时间至少10年。
报价技术文件必须符合技术本规格书所列的供货范围、技术规格、技术指标和原则。供货商在报价技术文件中所提供的 GDS 的系统配置,无论是硬件、软件,都必须是完整的、无缺项的。无论何时发现缺项、漏项,供货商都必须无偿补足。
买方对技术文件的确认并不能免除或减轻供货商的责任。
1.5.2 报价技术文件中的歧义
如果最终报价技术文件中的条款、技术规格、数字等出现前后不一致或互相矛盾之处,原则上以对买方有利的条款、技术规格、数字等为准。
1.5.3 报价技术文件与技术规格书的差异
供货商在报价技术文件中所提供设备的技术规格中若有不满足本技术规格书的指标或有差别的地方,供货商必须在报价技术文件中明确说明。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不论报价技术文件是否被确认)均由供货商承担。报价技术文件必须对替代方案进行明确说明。
报价技术文件可根据对规格书的理解和系统的特点,提出更好的建议方案, 可作为备选方案单列报价。
1.5.4 分项报价
报价技术文件必须按装置以及设备分类分项报价。 报价中应分别列出每项内容的单价。可选项目单列报价,备品备件品种单列报价。
1.5.5 报价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
报价技术文件应参照本技术规格书的内容编写,并进行必要的说明。技术规格书中要求说明的条款应列项说明,不可用样本代替说明。报价技术文件应包括:
1) 供货商及制造厂简介;
2) 系统概述;
3) 系统配置总图;
4) 系统配置及功能说明;
5) 工作站及机柜配置图;
6) 硬件设备清单(要详细写明:名称、规格、型号、功能、制造厂、产品系列号、 样本编号、数量等);
7) 推荐的和可选择的硬件设备清单;
8) 系统配备的软件清单(要详细写明:名称、代号、版本、功能、产品系列号、 样本编号、数量等);
9) 推荐的和可选择的软件清单;
10) 开车备件和二年备品备件清单;
11) 技术服务项目及保证;
12) 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及保证;
13) 质量保证;
14) 系统集成设备配置及功能说明;
15) 与技术规格书偏离项说明;
16) 提供项目文件清单;
17) 提供系统负荷及计算方法;
18) 其它。
1.5.6 技术说明和选型样本
供货商必须提供报价技术文件中所涉及到的主要设备和部件、所有应用软件
的详细技术规格、功能说明等资料和选型样本,否则按无效报价对待。
1.5.7 报价技术文件文字
报价技术文件所用的文字必须是中国国家标准汉字(简化字)或英文。
1.5.8 报价技术文件有关资料
报价技术文件中还应当附加:
(1)报价技术文件中使用和引用的标准及规范;
(2)报价技术文件中使用的专用技术术语和缩写注释;
(3)系统工业安全、电磁安全及健康安全认证证书;
(4)其他有关参考资料。
对于买方不了解的标准及规范,必要时还应附加标准全文。
1.6 无效报价
如果报价文件不按技术规格书的要求编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1.7 关于招标及投标的修改
本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及报价技术文件内容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和修改,但不得改变重要的和实质性的内容,并且调整和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确认。调整和修改可通过技术协调会或工程协调会的方式进行,调整和修改的原因和内容必须提交补充文件,并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备案。
1.8 本技术规格书程度用词
本技术规格书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以及评标限度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一定要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报价技术文件中若有一项不符合“必须”或“严禁”的条款,即作废。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报价技术文件中若有五项(不含)以上不符合“应”或“不应或不得”的条款, 即作废。
报价技术文件中若有五项及以下不符合“应”或“不应或不得””的条款,每项不符合条款按投标总价的 1%增计投标总价,以此作为评标价。
C)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 装置简况
2.1 XX公司, 本项目现阶段共设集中式GDS系统7套。
设壁挂式气体报警控制器3套,壁挂式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入通道不大于16路,分别安装于各柜间。
在厂前区消防指挥中心中额外设置一套GDS上位机,用于各GDS系统、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数据集成及显示全厂气体检测器的报警状态等信息,并且能与消防控制系统进行通讯。
2.2在工艺装置区内有醋酸,氯化氢、二氯甲烷、甲苯等可燃有毒物质存在,因此本GDS系统在本装置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3 GDS 系统、壁挂式气体报警控制器将设置独立的控制系统,对装置内的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情况进行监视,系统的运行应不受DCS/SIS运行的影响,以最大限度地确保操作人员、生产装置、重要机组和关键生产设备的安全。另外由于整个项目为分批建设,后续还会新增气体检测测点,GDS系统需要保证有扩展功能。
GDS供货商有义务配合DCS供应商、消防报警系统供应商,完成通讯的全部事宜,直到最终现场调试完毕。
3 供货范围
供应商应该提供下列设备:
3.1 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或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及现场空气流动特点等综合确定现场报警器布置和数量,现场报警器优先选用带音响器的旋光报警器。GDS系统检测到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出现报警信号时,应能同时启动控制室内报警及报警信号所在区域的现场报警器进行声光报警(如果有)。
3.2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完整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 7套;壁挂式气体报警控制器(卡件式)3套,全厂GDS上位机一套。
3.3 电缆及连接配件
(1)现场检测器到GDS系统柜接线端子之间的信号电缆由买方提供,GDS系统柜内所需的电缆、配件均由供货商提供,远程机柜到GDS系统柜之间的光纤电缆及两端的光纤盒、连接件(尾纤)等配件也属于GDS供货商的范围。
(2)GDS内部电源电缆,由供货商负责供货及连接。
(3)通讯电缆及连接配件由供货商供货及连接。
(4)系统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电缆和所用接插件由供货商负责供货及连接。
4 技术要求
4.1 电源
4.1.1 系统电源规格
(1)GDS系统电源为220VAC,50Hz双路UPS供电。在1路电源供电的情况下,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
(2)供货商必须在报价技术文件中对系统机柜提出对电源的技术要求和建议的UPS容量,并提供GDS各种设备的电源规格、工作电流、最大启动电流、供电设备保护电流规格、耗电量及发热值等资料。
(3)如果系统设备需要其他等级的电源,如24VDC,由供货商自行解决。
(4)应可以在不影响运行的情况下隔离、断开、拆除和更换故障电源。
4.1.2 现场仪表的供电
(1)GDS系统对现场仪表的供电电压为24V。现场仪表的24VDC电源供电,由供货商提供 1:1 冗余的稳压电源,电源负荷不大于 50%。
(2)开关稳压电源冗余配置,具备抗反向冲击、负荷均衡、电源故障报警及双电源(220V AC)受电功能。
(3) 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24VDC供电由GDS系统供给,GDS提供的24V直流供电母排应装在系统机柜内部。供电端子排应具有每个检测器回路熔断隔离功能。
4.2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4.2.1 概述
(1) XX项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GDS)应以完整的仪表包形式供应,包括为完成所述功能而必须采用的各类附件及相互连接用材料等。
(2)GDS系统(含壁挂式气体报警控制器)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对工艺装置内可能出现的有毒和可燃气体泄漏进行检测并报警,其人机接口是GDS操作站。当现场发生气体泄漏时,通过安装于现场危险区域的有毒和可燃气体检测器探测到现场险情后,便可通过控制室的GDS操作站发出有针对性的报警信号,提醒操作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3) 可燃/有毒气体探测系统能够独立运行,当DCS/SIS产生故障或没有操作人员干预的情况下本系统也能正常工作。系统的软硬件以及辅助设备适合工业应用。系统的修改/升级尽量简便。
(4) GDS系统带自诊断功能,能通过RS485标准协议与DCS实现通讯,在DCS的操作站上能显示运行状态。
(5) GDS系统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6)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在下列情况下,GDS系统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 GDS系统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者短路
2) GDS系统主电源欠压
3) GDS系统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者短路
(7)GDS系统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 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 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8)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报警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集报警设定值信号。
(9) GDS系统应具有掉电保护功能,当电源突然断开时,其内部存储的数据不应丢失。当电源恢复后,应能显示相关的掉电及报警信息。
(10) GDS系统应提供高分辨率事件追忆功能,其分辨率要等于或优于GDS系统最小扫描时间。GDS系统的所有输入输出信号、报警信号(包括系统报警)、报警确认、复位等操作动作都将作为事件追忆记录器的输入信号。
(11) GDS系统采用的硬件、软件和网络应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
(12) GDS制造厂应具有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13) 供货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行业最新版本或国际上先进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规范。
(14)GDS应提供标准系统组态软件及全部所需的使用权(Licenses)和全部系统软件,必须保证系统软件的完整性。
4.2.2 系统结构
(1) GDS系统的构成包括:19″标准3U机架、主控卡、通道卡、电源卡、盲板、备电。
采用独立插卡设计,可根据需要选配所需通道卡、主控卡、电源卡等。
主控卡与通道卡具有分别设置、同步显示功能。其中主控卡为大屏幕液晶汉显,中文菜单操作,显示和操作更加方便快捷。通道卡能独立工作,独立菜单操作,可避免因主控卡失效或其他通道卡故障而影响本通道对现场气体的监测。通道卡的多类型输出,便于联动现场外控设备,便于集成到上位控制系统(如DCS、PLC等)。
GDS 供货商应推荐最适合的系统结构,提供系统结构图,并作说明。
4.2.3 人机接口(该部分功能在 GDS 操作站上完成)
4.2.3.1 本项目在在指挥中心内设置GDS上位机1 套,作为厂区调度人员监控的人机界面,7套GDS系统分别配置一台操作员站(壁挂式气体报警控制器不再单独设置操作员站)。对GDS系统的报警事件做一般性记录和显示,报警事件发生时,及时进行操作员提示和通知,更精确的事件辨识宜由GDS系统操作员站完成。GDS操作站至少应提供下列显示内容:
(1)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分布状态;
(2)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状态;
(3) GDS 系统故障;
(4) 24 小时内全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工作状态历史记录;
(5) 24 小时内全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报警状态历史记录;
(6) 全区平面图报警显示(根据设计提供的平面总图和各装置平面图绘制)
(7) 分区平面图报警显示(根据设计提供的各装置平面图绘制)
(8) 系统诊断显示
(9) 管理报表
(10)报警报表
(11)自定义快捷显示
4.2.4 消防认证
GDS系统的硬软件均应通过消防CCCF认证。
4.2.5 硬件配置
4.2.5.1 概述
(1)对GDS系统控制器、系统电源要求备电。
(2)每种类型的输入卡件应有20%的备用量,同时,机柜也应有20%的备用空间(以增加了20%点数余量后的卡件槽座(位)为基准),供货商应该提供余量计算以表明每种通道类型模块安装余量。控制器的负荷(包括用户内存使用)不应该超过50%。
(3)任何输入输出回路的短路都不能影响其它输入输出回路。
4.2.5.2 主处理器
GDS的处理器基于微处理器技术,是针对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应用的系统。主处理模块应具备所有的系统功能。处理器的功能包括:
(1)控制所有系统功能和参数。
(2)系统参数的存储,在电源故障时,GDS 系统控制器内存储器应能存储至少一个月时间的信息。
(3)历史记录功能,用于记录状态的变化、故障、系统温度以及标定信息。
(4)数据输出功能(LED/LCD 显示、4-20mA 输出、继电器驱动、打印机、RS232/485 接口等)。
(5)探头的标定。
(6)信号线性化。
(7)系统自检。
(8)发生故障时,触发系统故障继电器。
4.2.5.3 系统机柜
(1)GDS 的机柜应采用标准机柜(如:Rittal TS-8808),前后单开门,右 轴方式,尺寸统一为 2100mm(高)X800mm(宽)X800mm(深)(包括100mm底座),颜色色标为RAL7035。机柜门内带 A3 横向聚苯乙烯电路图盒(带自粘固定带)。门内带锁,带正反面标签,门内、外均带机柜编号。 机柜配置电源,风扇工作状态通讯至 GDS 系统实现监控。
(2) 报价技术文件应提供机柜等设备的外形尺寸、基础尺寸、材质、重量和颜色标志等技术规格。
(3) 机柜应有风扇故障警报触点、接线柜内高温警报开关、电源故障触点。
(4) 每个机柜应有隔离的保护接地排和工作接地排。接地电阻小于 1 欧姆。
(5) 提供必要的机柜接地系统图和接地电缆、接地电阻的要求。
4.2.5.4 卡件
(1) 主控卡:RS-485总线通讯信号(标准MODBUS协议)、2组继电器信号(故障及报警),触点容量:AC220V/5A或DC24V/5A。
(2) 通道卡:一张通道卡能输出:1、一组4~20mA电流信号;2、3组继电器信号(高限报警、低限报警、故障),触点容量:AC220V/5A或DC24V/5A。
通道卡抗干扰要求
全部通道应隔离,符合 IEC61000 标准规定或 SAMA PMC33.1 标准规定。
GDS应提供 通道卡及总控卡的抗干扰能力说明,并提供其接线的相关技术资料。
4.2.5.5 操作员站
(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信号通过I/O卡件进入GDS系统控制器进行信号处理、报警值设定、报警判断及相关逻辑运算。GDS系统通过冗余RS485通讯,将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模拟量数值信号、报警设定值及经逻辑判断的报警开关量信号传送至DCS,用于DCS操作站画面显示、报警。
(2)供货商应提供本系统报警策略(包括报警画面规划、分区分组划分、优先级分配、报警响应动作等),重要报警和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浓度报警应采用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
(3)当操作员站失效时,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逻辑处理功能不会受到影响。
(4)操作员站需能修改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编程软件兼做工程师站用。
操作员站为优质品牌主流工业用台式PC机,基本技术规格不低于:
CPU: 不低于Intel i7处理器
内存: ≥8GB;
硬盘: ≥1TB(镜像双硬盘、在线备份及快速恢复功能);
显示器: ≥24″TFT LCD显示器(分辨率1280x1024x256以上,支持多窗口显示);
显示卡: 显存不得低于1G的独立显卡
操作员站应配备软盘驱动器、光盘驱动/刻录器DVD-R/W、图形存储闪存盘(≥8GB)、备份硬盘(160GB)等外设。所有的外设及接口应是通用的,硬盘驱动器、软盘驱动器、显示器、标准键盘、光电鼠标或球标等应当是商业化可互换的。
操作员站必须配备一个USB2.0接口数据存储设备,存储容量不低于操作站硬盘的容量。操作站配备单显示器(LCD)24“宽屏,能支持多窗口显示。配备Ethernet(TCP/IP协议)接口及相应驱动软件。
操作站应能进行参数整定,并提供高级语言(VB或VC语言)开发环境和多任务执行环境,高级语言应可以对各个控制站进行数据读写。
操作系统采用Windows 7系统。
操作员站应具备打印组态数据和图形的能力, 配带激光打印机(HP A4黑白)。
投标书中应提供操作员站的详细技术资料和说明。
4.3.5.7 GDS系统具有时钟同步的性能,控制器的时钟在系统上电和更换时钟卡件后,能够自动进行同步。GDS系统时钟同步信号可来自于DCS系统硬接线信号。
4.3 软件配置的基本要求
4.3.1 软件配置
(1)供货商所提供的GDS系统必须配备全套的编程软件和操作系统软件,软件的容量应按设备的最大配置配备。
(2) 供货商应列出可选的其他可用的应用软件清单。
(3) 报价技术文件必须列出应配备的软件清单(包括已随硬件带的软件) 和可供选择的软件清单,并说明软件的版本。
(4) GDS系统及组态软件应支持离线组态和调试。
4.3.2 软件组态
编程语言应符合 IEC 61131-3工业标准。
(1) 软件组态的安全性:
采用PROM或EPROM存储器存储应用软件,提供防止未被授权人员 修改程序的功能。
软件应能在线修改及下装。
(2)编程软件
供货商必须提供标准编程软件及全部所需的 Licenses。
系统软件包括系统诊断,工程,监视和删除故障功能。
系统软件应提供最新版本,免费提供升级软件。
(3)组态
GDS 制造厂根据买方提供的 I/O 清单进行编程组态。
在工厂验收(FAT)之前 2 个星期,买方将审查最终组态文件。
4.3.3 软件的版本更新在合同保证期及以后一年内,供货商应免费提供最新版本的系统软件、 应用软件及升级服务。对于由于软件版本等引起的系统故障,供货商应及时处理,并应在合同保证期及以后五年内免费提供最新版本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升级服务。
4.4 通讯要求
4.4.1 总则
(1) GDS 系统应能与 DCS 系统进行通讯,支持标准的冗余容错串行通讯方式 MODBUS RTU, RS 485。
(2) 制造厂应提供可靠的与DCS实现通讯的硬件和软件。
(3) 通讯负荷不超过 50%。
(4) 供货商除负责GDS系统内部组态,出厂模拟调试等外,还应配合与分散控制系统(DCS)的通讯工作。
(5) GDS 需要考虑将样机运至 DCS 工厂,配合调试等整个过程的费用。
4.4.2 冗余
(1)GDS 与 DCS 通讯卡必须是冗余配置,且冗余的两个通讯接口不应在同一块卡件上。
(2) GDS 应明确所执行的通讯协议。
(3) 冗余数据通讯系统应能够自动切换,并可进行系统诊断报警。在切换时不允许有数据丢失。说明故障的检查方法和切换方法。
4.4.3 抗干扰能力
所有部件都应抗每米 10 毫伏场强的电磁及无线电干扰。
4.5 系统的冗余
GDS 系统中,采用冗余结构的包含以下部分:
l 中央逻辑控制器(独立硬件冗余);
l 输入/输出卡件;
l GDS 系统内部的安全网络;
l 供电单元;
l 与 DCS 系统通信的单元;
4.6 接地要求
(1) 接地工程应符合 SH/T3081-2003、IEC354-5-548、 ISA-RP12.6 等有关标准规范,采用等电位连接方式的共用接地系统,最终接到电气的接地系统。
(2) 为便于用户的施工准备,报价技术文件中必须提供详细的接地工程规范、资料和说明。
4.7 标注
所有主要系统部件,应清晰标识并采用位号加以识别。铭牌标注。所有设备应标识有牢固的供货商名称,序列号等信息以便将来查询。 现场电缆的标注由业主完成。
4.8 维护和安全、可靠性要求
4.8.1 维护
(1) 系统设计应使任何系统故障都可以尽快解除,并且可以带电更换卡件。系统的维护方针是用少量的备件更换损坏的电路板,然后尽快从制造厂商的备件库中换回新电路板。
(2) 为便于系统维护,应对每一组态回路绘出回路图,包括输入端子号、各类卡件、所有输入输出变量代号、各类常数、以及输出端子号。这些回路诊断可以在屏幕上显示或由打印机打出。
(3) 买方维护工程师能够完成整个系统的维护。GDS 系统供应商应提供满足 此要求的培训时间和费用。
(4) GDS 系统供应商应列出系统维护所需的所有硬件和软件,并在报价中列出备品备件分项单价及维护费用单价。
4.8.2 安全可靠性
(1) GDS 应提供所有设备的可靠性数据,并附有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和平均故障修复时间(MTTR) ,并说明计算的依据。GDS 应提供经过实际运行考验的数据。
(2) 所有提供的设备都应以经过考核验证后的硬件和软件为基础,不允许用正在开发中的硬件和软件。
(3) 系统硬件按模块化设计,并能做到在线进行更换和调整。
(4) 所有的风扇都应带有叶片开关,或者所有的机柜都带有温度开关,指示风扇故障或机柜超温,并向操作站发出系统诊断报警。
(5) 在操作过程中,所有的程序和检测设备与控制器的连接或是非连接, 都不会导致系统数据的丢失或是系统中断。
5 技术服务
5.1 供应商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和买方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系统设计和组态:
a) 提供最终的GDS组态框图、GDS逻辑图、供货清单、I/O清单;
b) LCD显示画面(内容详见4.3.3);
c) GDS梯形图;
d) 机柜内部接线图;
e) GDS文件、仪表样本;
f) 接地要求(提供详细的接地设计,包括接地电缆的规范);
g) 电源要求;
h) 机柜的安装要求及外形尺寸;
i) 系统操作说明(SOD)、系统设计说明(SDD);
5.2 技术培训
5.2.1 供应商应对买方提供技术培训,以顺利开展工作,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组织安排。
5.2.2 供应商提供培训教师、培训地点、培训安排、培训教材和培训设备(实验室模拟设备)。
5.2.3 培训时间一般为 7 天,人次由买卖双方协商。供应商应保证买方培训人员(包括运行人员)熟悉整个控制系统,熟练操作整个系统,利用编程器调出/修改程序,能看懂梯形图等。
5.3 培训资料
5.3.1 供应商应该提供买方安装、接线、调试、运行和维护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样 本。并至少提供下列培训教材:
a) GDS 用户手册
b) GDS 软件使用说明
c) GDS 维护指南(包括故障判断)
d) 寄存器入口板的用户指南
e) GDS 系统的安装指导
f) GDS 详细的自诊断说明
g) 编程器用户指导
h) GDS 编程指导
i) GDS 系统投运指导
5.4 技术资料交付
签订技术协议的技术文件应满足买方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需要,供应商在合同生效以后 7 天内提供给买方及设计院,该部分技术文件提供的份数为一式 6 份及电子版 2 份;设备发货前半个月内,供应商应提供满足安装、试验(调试)、 运行的技术文件,提供的份数为每台设备 6 套,电子版 2 套。
供货商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5.4.1 设计阶段(合同签定后 2 周内)
(1)系统设计和详细技术方案及功能说明;
(2) 详细的设备和材料清单;
(3) 详细的产品说明书;
(4) 机柜的结构设计、设备布置图;
(5)设备有关资料(外形尺寸、布置图、规格、自重、吊点、基础图、设备最大重量等、以及供货商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
(6)对公用工程的要求(供配电、供风等),及对外部配套要求的内容和详细技术参数;
(7) 现场调试方案和实施计划;
(8) 制造检测时间
(9) 与设计、制造、测试和验收相关的技术标准
5.4.2 发货时,供货商还应提供下列文件:
(1) 测试资料报告
a) 根据有关标准制造 GDS 系统的材料的化学分析和机械性能检验合格证。
b) 带有时间和压力记录的气密测试的测试合格证。
c) GDS 系统操作的测试报告。
d) 本技术规格书要求的所有其它测试报告和合格证书。
(2) 相关图纸和文件
a) 所有部件的详细图,包括参考牌号和材料规范。
b) GDS 系统接线图;
c) GDS 系统机柜的结构设计、设备布置和接线图;
d) 现场电缆与中间端子柜现场接线端子的呼号列表(或电缆连接表);
e) 供配电系统图;
f) GDS系统的制造过程及质量控制。
g) GDS 系统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
h) 配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i) 装箱清单
j)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
k) 其他业主需要的文件
文件软件至少采用 Microsoft Office2007,制图软件至少采用 AutoCAD 2004。
合同生效后,供货商应将设备的主要图纸、材料单、等必须的文件提供给业主审查和批准(以上文件的审查,仅表明业主或业主设计单位知道有该文件或了解设计接口,并不对供货商的设计内容负责;经审查确认的文件并不能解除供货商对其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应负的责任和义务),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开工生产。提交的时间、份数、方式及其它要求,按合同要求。
5.5 现场服务
5.5.1 供应商负责指导所供 GDS 的现场安装,负责所供 GDS 的检查、受电、功能恢复、调试直至投入运行。供应商所派现场服务人员应是懂技术和熟悉 设备性能的技术人员,能够在现场有效地工作,若因供应商技术人员原因未完成工地工作,应由供应商负责。GDS 调试时,应派 GDS 专家调试整个系统。
5.5.2 供应商技术人员在现场工作内容如下:
a) 指导现场安装人员安装设备和控制系统接线;
b) 若发现现场设备缺损(运输或装箱所致)、设备性能不满足控制要求,应该及时无条件更换;
c) 负责查线和控制系统调试,直至能够投运并经过七天七夜试运行,且买方验收合格为止。
6 买方工作
6.1 买方负责设计下列内容;
a) 可燃/有毒气体报警系统系统图和平面图
b) I/O 清单
6.2 买方负责确认供应商所有控制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经确认方可生效。
6.3 提供由仪表UPS电源柜引出两路电源。
7 工作安排
7.1 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并能顺利开展工作,买卖双方根据需要组织设计联络会解决技术接口问题。
7.2 在每次设计联络会前两周,供应商应向买方提交技术文件和 图纸,以便买方在会上讨论和确认这些技术文件和图纸。
7.3 每次设计联络会结束时,买卖双方应签署会议纪要。
7.4 具体安排应视各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进度要求确定。
8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8.1 供应商应保证备品备件长期稳定的供货。当供应商决定中断生产某些件或设备时,应预先告知买方,以使买方增加这些设备的备品备件。
8.2 供应商提供推荐的备品备件清单,并有详细的说明,以便买方了解这些备品备件用于哪些具体项目上。通道卡应按5%提供备件,各类卡件最少要求备1块;对消耗品的备用率不低于20%。
8.3 供应商应提供运行两年的备品备件和售后上门服务。
8.4 供应商应协助买方接受当地的环保和消防验收,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8.5 供应商应提供所有便于维修和安装的专用工具,包括专用测试设备,特殊工具和夹具等。此外,供应商还应提供一份推荐的维修测试人员必备的标准工具清单。
9 质量保证和试验
9.1 检查、试验、调试和验收
9.1.1 在合同执行期间,系统的试验、检查、调试和验收主要分为二部分:
— 工厂试验、检查、调试和验收(FAT);
— 现场试验、检查、调试和验收(SAT)。
每一步完成之后,均应由供需双方授权的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9.1.2 供应商应对全部仪表及装置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试验,并提供出厂试验报告 书,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买方。
9.1.3 对GDS系统的工厂试验,买方有权派代表参加,供应商应在进行试验前 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买方。有关买方参加的试验项目的人员、试验进度及相关事宜由买卖双方在签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列入合同。
9.1.4 由买方进行整套测量和控制系统的启动调试工作。供应商进行在调试过程中发现的所有技术问题的指导,包括设计和制造等问题均由供应商负责解决。
9.1.5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上述工作的详细内容、参照标准及执行计划。
10 包装运输及贮存
10.1 包装运输
10.1.1 每个设备箱至少应包括二份详细的装箱单和一份质量检验证明。
10.1.2 供应商应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并采用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锈和防震等保护措施进行运输、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现场。 如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遗失,供应商应自费对货物修理、更换或补供。
10.1.3 各件物品、板条箱或袋应有牢固而又清晰的标记,标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物品数量和项目号及其完整的采购单号。
10.1.4 供应商应在各包装物内放入装箱清单。清单用总装配图中部件标号、单独 部件标号或各箱、袋和运物架的项目编号列出其内容。清单中应说明其内 容是全部或部分的。
10.1.5 供应商在发运货物的同时,还应配齐全部说明书细则及其副本,装置的安 装或装配需要的全部图纸和全部资料和副本,这些文件最好在装运的最大 板箱中,此板箱应相应地作出标记。
10.2 贮存
10.2.1 设备贮存的位置要同安装位置的环境相类似,即室内安装设备贮存于室内(勿需加热及通风);室外装设备应存放在露天。
10.2.2 当设备需要防止结霜或需要防潮时,供应商应提供干燥手段(干燥器或干燥剂),并指明周期性更换或干燥的要求。
10.2.3 供应商应提供设备贮存说明书,包括定期检查和贮存维护的要求,以保证设备存贮期间不致损坏。这些说明书不应放置于运输设备的包装箱内部,而应单独提交给买方。
10.2.4 供应商应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设备长期贮存的推荐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