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执行!事关烟台电动车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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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通知
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
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截图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支持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居民住宅小区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充电费用
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自行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02
用电价格
在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
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的,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的结算价格执行接网电压等级对应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03
申请分时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自愿申请分时电价政策。具体时段划分、电价标准参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 号)“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居民家庭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
(二)时段划分。
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
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02
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电桩。
(二)时段划分。
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
(三)电价标准。
在现行电价标准(每千瓦时0.555元)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7元;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峰段电价0.725元,谷段电价0.385元。
03
其他事项
(一)居民家庭、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分时电能表,调整后的电价政策自申请次月起执行。执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二)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居民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地宝综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