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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高令”坐飞机?江苏301人被罚款,6人被司法拘留

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自今年5月19日江苏三级法院联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各地法院与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协助查控、斩断违法购票渠道等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动机制,打击“黄牛”及背后产业链,最终确认1192人在限制消费期间违规乘机,共将477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301人进行罚款,对6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3名被执行人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下一步,江苏法院将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插翅难飞”,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江苏高院发布4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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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杀熟借款不还

玩失踪5年后现身澳门,被拘留!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蒋某生

被执行人:王某

执行法院: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某与蒋某生的侄子蒋某是发小,两人关系亲密、情谊深厚。王某因创业需要,向蒋某借款100余万元。后蒋某将对王某的债权转让给了蒋某生。蒋某生多次催要无果,将王某诉至金坛法院。2016年8月,蒋某生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蒋某生念及王某与侄子蒋某之间的关系并出于对晚辈的爱护,自愿与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某分期履行。然而,王某不仅从未按约履行,反而消失得无影无踪。金坛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5月,金坛法院在核查民航部门提供的乘机记录时,发现了王某的行踪线索,并立即展开调查。经过多方摸排,终于找到王某。王某承认其通过朋友购买机票到澳门游玩。因被执行人王某违反限高令情节恶劣且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债务,金坛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六)旅游、度假;……”。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不仅多次违反自己的履行承诺,而且在身负大量债务的情况下,违规购买机票外出旅游,将财产用于旅游、度假,情节恶劣。执行法院对其违法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惩治违反限高令行为的决心。

案例2

有钱不还,携女友出境旅游,被罚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田某

被执行人:李某

执行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民事调解书,李某应当偿还田某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因李某未履行义务,田某向惠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分期履行。然而,李某仅履行部分债务后就销声匿迹,玩起了“消失”。田某无奈只得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惠山法院审查后立即对李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由于未查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专项整治行动开展后,惠山法院根据无锡中院与无锡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签订的《关于建立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的备忘录》,将已被该院采取限消措施的被执行人信息向边检机关推送,经边检机关“大数据筛查”,发现李某近期即将从澳门飞抵无锡硕放机场。2023年6月13日,在无锡边防检查站的配合下,惠山法院成功将被执行人李某控制。经调查,李某为与女友赴泰国曼谷旅游,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机票,以规避法院的限制消费措施。当得知法院有可能采取拘留措施后,李某当即保证在三日内付清全部欠款。当日,双方经协商再次达成和解。面对可能遭遇的严厉处罚,李某如期全额履行了债务。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认真悔错,积极履行债务,惠山法院决定对其违反限高令的行为罚款5000元,罚款决定书作出后,李某已缴纳全部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协助下,执行法院实现了对被执行人的及时、有效控制。鉴于被执行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履行全部义务,法院酌情减轻处罚,既体现出人民法院对违反限高令乘机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的工作力度,又体现了区分情况“宽严相济”的处理原则。

案例3

违规乘机“情有可原”

不作申报罚不可免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工程公司

执行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江苏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工程公司一案,吴江法院于2023年3月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2023年4月,张某违反限高令规定,使用上海某工程公司财产通过违规途径购买机票,两次乘坐飞机往返昆明和上海。吴江法院查实上述行为后,立即约谈张某。张某表示,经过法院的批评教育,其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事出紧急,违规乘机系赴昆明处理农民工工资相关事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张某也写下具结悔过书。根据张某违反限高令的原因及情节,结合其认错态度,吴江法院依法对其罚款2000元。张某已全额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违反限高令的行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人民法院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有正当理由需要乘坐飞机,应当事先向法院提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才可以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否则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文明、能动司法的理念,一方面对被执行人作出一定处罚,另一方面积极敦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成效。

案例4

恐限消后寸步难行

公司老板主动清偿欠薪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汤某

被执行人:金湖某装饰公司

执行法院:金湖县人民法院

金湖某装饰公司因欠员工汤某6万余元工资未支付,汤某诉至金湖法院。经调解,双方约定从2021年6月起至2022年4月分期履行。因金湖某装饰公司未按期给付,汤某申请强制执行,后金湖某装饰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徐某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3年6月,根据民航部门提供的乘机记录,执行法官向徐某核实。经查,乘机人员系与徐某同名同姓,徐某本人并未乘机。执行法官告诫徐某,如其公司不还清欠款,其个人将继续被限制消费,期间一旦发生乘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高消费活动,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法院对违反限高令行为的强大打击力度让徐某心有余悸,考虑到自己今后做生意需要经常外出,乘机、坐高铁、住酒店等高消费活动较多,徐某主动筹措款项,结清了汤某的全部工资,法院依法解除对徐某的限制消费措施。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徐某因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金湖某装饰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而被限制消费,出行及其他高消费均受法律限制,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十分不便。迫于专项整治行动的威慑力,徐某决定主动履行义务,从而解除消费限制,充分说明限制消费措施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郭奉铭 吴刚

来源: 江苏新闻

2024-02-15

2024-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