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法通过代理购车的限制?,

代持买到二手事故车,车主无权起诉4S店?阴阳合同惹事端?

从去年发现买到的二手雷克萨斯是“事故车”开始,车主周女士便与4S店周旋至今。因赔偿方案久未谈妥,周女士一气之下以“欺诈销售”为名,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一赔三”。

令人意外的是,未等法院受理判决4S店是否欺诈销售,周女士的起诉就先被法院以“不是适格原告”为由驳回。原来,周女士的车由其弟周先生代持,周先生是涉事门店员工,为保住工作并未出庭,而现有材料不足以说明周女士与涉案车辆之间的关系。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这所有的波折都与两份阴阳合同有关。

日前,周先生疑似碰到恶意降薪,他还可能因阴阳合同问题摊上莫须有的债务。最近他同意于二审出庭作证。而周女士这边现也已在准备二审材料,包括能证明其为实际购买人的发票,以及证明4S店欺诈销售的重大事故发生节点证明等。此案二审预计将于三至五个月之后开庭。

前因

检查出“纵梁焊接”,系“重大事故车”

据南都·湾财社记者此前报道,2021年10月,周女士曾以17万元在深圳雷克萨斯授权经销商中升悦晟店(以下简称“4S店”)内购入一台二手雷克萨斯ES300h。然而不到一年,周女士就发现该车底盘严重腐蚀,后又检测发现该车存在水箱拆卸、翼子板焊接维修等情况,特别是原车纵梁焊接,属于“重大事故车”。

湾财社记者了解到,纵梁是汽车中最重要的承载部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任何因素引起纵梁损坏通过焊接修复,都无法达到原车损坏前强度,若再次碰撞无法保证安全性。因此通常来说,纵梁焊接过的车辆属于“事故车”的范畴。

而据周女士购车后的出险单据显示,该车只有两次出险记录,分别是小区高空坠物(墙体灰)导致车辆受损出险,及2022年8月被追尾后出险,均未出现纵梁损坏的情况。因此她认为纵梁焊接应发生在其购车以前。

周女士表示,中升悦晟店在出售这辆车的时候,并未告知她这些重大问题,她认为该店存在隐瞒欺诈消费者的嫌疑。

对此,4S店曾称,购车时他们就已经如实告知车况,不存在隐瞒车况的行为。但针对“纵梁焊接”,对方表示,周女士买车后也发生过几次事故,维修保养、出险都没有在他们店内进行。至于原车维修保养记录中有没有出现“纵梁焊接”记录,该店负责人称自己没仔细看过记录,不清楚。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培杰曾告诉湾财社记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即使经销商提供给车主的原车维修保养记录有涉及重大事故的更换配件项目,但如果没有在车辆交易时,明确告知消费者‘该车为重大事故车’,经销商仍然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据悉,彼时4S店曾给出维修和回收两个方案,但出于对安全隐患的担忧及回收价格不及预期,周女士并未接受。事件详情见:《在雷克萨斯4S店买到二手“重大事故车”?车主质疑欺诈销售》

起诉

疑4S店欺诈销售,车主诉求“退一赔三”

由于双方意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今年1月,周女士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法庭。

鉴于4S店有欺诈销售嫌疑,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了“退一赔三”的诉求,即4S店向其退还购车款17万元,并支付赔偿款51万元,此外诉求还包括被告支付车辆检测费998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对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戴小红律师团队接受南都·湾财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如被告4S店确未尽审慎义务,原告周女士‘退一赔三’的诉求合理。”

该团队律师指出,4S店在销售汽车过程中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重要信息的义务。而汽车存在“纵梁焊接”属于重大事故车,该情况对车辆的安全性、价格等有直接重大影响,属于商品重要信息,对于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披露的重要信息。如4S店没有证据显示,其向消费者明示车辆存在“纵梁焊接”、属于重大事故车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4S店未向周女士披露上述信息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戴小红团队律师提醒到,4S店属于专业汽车销售行业,在购买车辆进行二次出售的过程中,有能力、有义务对所购买的车辆进行全面的检查。4S店有能力排查车辆是否属于重大事故车,事后不能以“不知情”等理由免除自己的销售责任。

为与4S店确认本案更多细节信息,南都·湾财社记者分别于5月18日、19日致电4S店相关负责人。湾财社记者了解到,曾着手处理此事件的售后总监已从4S店离职,而另一名熟悉案件来龙去脉及庭审情况的负责人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南都·湾财社记者留意到,因买到二手事故车而要求“退一赔三”,此前已出现成功案例。与周女士的经历相似,特斯拉车主韩潮也在一次事故后发现其购买的二手Model S属于“重大事故车”,出现问题的部位为车辆后侧围板存在切割焊接痕迹。历经长达三年、三次审判后,在事故检验报告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3月28日,特斯拉被宣布在国内首例“退一赔三案”中败诉,车主韩潮将收到由特斯拉退还的车款37.97万元,以及赔偿款113.91万元,合计超150万元。

曲折

代持买车维权受阻,车主竟无权起诉

周女士的诉求看似合情合理,但今年4月初,该诉求却被龙岗区人民法院驳回。令她感到意外的是,驳回理由并非4S店欺诈销售的证据准备得不够充分,而是她根本无权起诉4S店。

南都·湾财社记者了解到,原来,该车虽为周女士出资所购,但因她已无蓝牌指标,于是将该车挂于其弟周先生名下。

据周女士提供的裁决书显示,2021年10月,她与弟弟周先生先后同4S店签订了《二手车销售合同》,后由周先生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并由其按月偿还贷款。同年11月,涉案车辆转移登记至周先生名下。“我签了合同之后,后续的事情都是我弟弟在处理。每个月我会定期给他打还款。”周女士说。

本次庭审,周先生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根据现有材料,龙岗区人民法院指出,周女士姐弟与被告4S店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且涉案车辆转移登记于周先生名下,也是由周先生就涉案车辆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故法院认为,周女士签订的《二手车销售合同》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因此,周女士不是案件的适格原告。换句话说,周女士与本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戴小红团队律师指出,因周女士的弟弟周先生也与4S店签订了内容几乎一致的购车合同,周先生显示为合同相对方。而最终车辆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并以周先生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在未能提供其他有利证据证明周女士代持的事实或周女士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周女士所签订的购车合同会被认定为未实际履行,合同的相对人为周先生而并非周小姐。

而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周女士弟弟周先生是否出庭,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审理结果。“周先生出庭能更好地说明车辆购买的过程及代持的情况,便于法院查清代持事实,更容易查清周女士是否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确认周女士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原告。否则周女士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的事实可能难以查清。”

该团队律师建议,周女士如想进一步证明自己为适格原告,除周先生出庭说明以外,还可以搜集支付车辆款项的流水,每月转账给周先生用以偿还车辆银行贷款的流水或其他记录,与周先生商量代持事宜的沟通记录,以及车辆在购买后一直由周小姐自己支配的其他证据等。

“车辆代持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该行为存在法律风险,且不能免除实际所有权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戴小红团队律师指出。

该团队律师建议,如选择他人代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法律风险:

1、与代持人签订书面代持协议,约定车辆代持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如在代持过程中需要转账给代持人偿还银行贷款,则注意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

3、实际所有权人保管好与车辆有关的所有原件,包括合同、发票、维修证明等。

背后

阴阳合同递上公堂,代持人倒欠4S店6万元?

“我知道不出庭的话,我姐姐有90%的概率会输这个官司。”5月19日晚,周先生告诉南都·湾财社记者,“但我不出庭是希望保住月薪5000元的工作。”

据了解,周先生正是案件被告雷克萨斯中升悦晟4S店的市场专员,负责车辆销售工作。他称,庭审前4S店行政经理曾告知,若他和周女士合伙“搞”公司(4S店),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不出庭不代表我站在公司这边,我问心无愧。但我需要这份工作,我不干的话怎么还房贷”,对于年过40岁的周先生来说,跳槽并非易事,而除了房贷,他还需要负担家里一老一小的开销。

但周先生中立的态度似乎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据周先生所述,自姐姐周女士与4S店有了纠纷,他的工资逐月递减。

而最让周先生焦虑的是,其或许将背负额外的债务。据了解,周先生与4S店签订的第二份《二手车销售合同》将购车金额由17万元变更为22.88万元,行驶里程由14.8万公里变更为11.2万公里。“原来只能贷10万元,用这份‘假’合同的话现在可以贷15万。”周先生表示。

周先生签署的这份合同本来仅用于贷款,“当时跟我说,因为是‘假’合同不能把原件给我,要上交到公司财务部,当场销毁掉。”却不料,4S店在庭审中将该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导致周女士诉求被驳回。

在此情况下,周先生决定二审出庭作证。“如今公司和我姐两头都得罪,法院还判决我和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合同上虚标的22.88万元减去实际价格17万元,我明明一分好处没捞,却还可能因此欠公司5.88万元的尾款。”

5月22日,湾财社记者致电涉事4S店行政经理,但对方表示,不太清楚情况,有什么想了解的直接找反映问题的人,她不方便回应。

同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逸聪告诉湾财社记者,本案并非涉及真假合同的问题,更多的是阴阳合同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涉阴阳合同案件中认定哪份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或者是两份合同中哪些条款对特定的主体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有非常具体的条件,当中亦包括了主审法官的理解及代理律师的诉讼策略。”

朱逸聪亦指出,本案中4S店递交给法院的合同是真实存在而非伪造,是为了配合客户贷款而出具的阳合同,不会因此受到法院的司法处罚。

至于含有虚假内容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朱逸聪表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同无效的情形是被严格限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亦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

谈到周先生是否会因阳合同内容背负数万债务,朱逸聪则表示,法院在合同主体确认中适用哪份合同以及合同的真实价款是两个问题,需要分开进行审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他留意到,法院在裁定书中记录的4S店答辩意见的第4点具体内容为:“销售价格17万元,可以印证周田、周然知悉案涉车辆存在事故。”因该表述为4S店自身所陈述且确认的,因此,4S店不太可能主张22.88万元的售车款,即便主张,法院大概率亦不会支持。所以不会出现周先生倒欠4S店数万元的情况。

进展

正在搜集相关证据,二审预计三至五个月后

湾财社记者了解到,最近周女士的证据准备工作也有突破。她在警察的协助下拿到了4S店曾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给的、能够证明其出资购车的银行发票。

另一案件关键信息,即“纵梁焊接”发生在购车前还是购车后,在一审过程中周女士未提交充分证据,该证据或能直接决定4S店是否“欺诈销售”。周女士告诉湾财社记者,该证据现也已由委托律师搜集,将于二审时提交。

朱逸聪指出,本案中,法院明确第三人周先生并未参与庭审,且在裁定书中并未论述开具给周女士的发票的证明力,这两个关键因素会影响判决的结果,因此本案才出现“驳回起诉”的裁定。“法院判决的结果有时并非代表主审法官相信这是事实,只是基于法律的规则而给出的法律处理结论而已。”

周女士告诉湾财社记者,目前二审时间还在等通知,估计将在三到五个月之后。

出品:南都汽车质量观察室

南都·湾财社记者 陈镜安 梁罗喆

2024-02-02

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