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常见的车祸图片,能否提供一些样本?,车祸分析图高清图

安全生产月丨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大曝光

为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秩序,杜绝行车事故隐患,全力做好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近期查处的酒驾、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曝光,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切勿心存侥幸。

案例一:

主要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简要违法情况:2022年06月14日23时许,孙某某驾驶驾驶黑色宁CMFXXX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龙海商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源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吹气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孙某祥血样进行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查出乙醇含量118.4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随后案件移交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主要违法行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

简要违法情况:2022年6月13日16时许,杨某某驾驶鲁H05XXX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核载31吨,实载63.22吨,超载率103.93%,在省道307与任三路交叉路口处被青铜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依法给予杨某某罚款2000元,记分6分,扣留机动车,移交市交通局。

事故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06月05日11时许,田某某驾驶宁AF5XXX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7线与青镇大道交叉路口东侧路段处时,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马某某驾驶“金艺”牌三轮电动车(乘坐海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海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田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手持电话、穿拖鞋、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当事人海某某系乘车人。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田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海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事故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06月06日12时35分许,乔某驾驶宁A6EXXX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马长滩检查站”内道路由南向北右转弯驶入省道307线时,遇李某驾驶宁B31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冀F1PX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逾期未检验、注销),沿省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相撞,宁B31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冀F1PXX挂号重型箱式半挂车驶入道路南侧路基下侧翻、宁A6EXXX号车失控后又与前方同车道黄某驾驶宁B79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K3S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造成三车及树木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乔某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黄某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乔某、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4-01-31

2024-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