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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机动车检测实名制管理办法

无锡市机动车检测实名验证管理办法

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

2020年6月1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秩序,提高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质量,提升检验检测客户满意度,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各类非法中介,特别是“沿路举牌招揽、胁迫强买强卖、忽悠车主非法获利”等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检测行业协会)在无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机排中心、无锡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等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实施“验车实名制”,特制定《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实名验证管理办法》。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导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小组在锡期间交办的关于整治机动车检验检测秩序的指示和精神要求,经管理部门同意,由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起草并发布,适用于无锡市(含江阴市、宜兴市)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现阶段“验车实名制”暂针对在用车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上线检测业务。

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对本办法的修订和实施提供建议和支持,一并表示感谢。


第一章宗旨和目的

第一条 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实行“检验检测实名验证”管理。

第二条 实行“检验检测实名验证”管理的的目的,是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秩

序,溯源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打击各类非法中介扰民,压缩“黄牛”生存空间,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实名验证”工作,遵循“科技先导,创新试点,

便利群众,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二章 机动车检验检测

第四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指的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三类检验活动的统称。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

(2)机动车排放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的排放检验活动。

(3)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汽车动力性、安全性、燃油经济性、使用可靠性、排气污染物和噪音,以及整车装备完整性与状态等多种综合性能的组合进行检验的活动。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主

第五条 机动车车主,即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车主可以是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个人、外国人等;也可以是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包括取得社会机构统一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四章 机动车送检人

第六条 机动车送检人指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把待检机动车送到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并委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该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验的人员或机构。

第七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送检人包括: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社会机构,

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从事的除外。

第八条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作为送检人,可以送检本人名下车辆,也可

以送检其他个人或单位车辆。

第九条 专业承揽并提供送检服务的机构,属于社会机构送检人。社会机构

送检人从事送检工作,须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许可。

社会机构作为送检人,须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包括但不仅限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管部门审定的资质许可、劳动用工合同、居住证、社保等手续(详见申请备案条件)。

第十条 社会机构送检人包括经无锡市(含区)交通运输管理处备案许可、取得相应资质、有代理年审检测服务经营范围的维修企业,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含“代理年检服务”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五章 代理人及代理人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送检非本人名下车辆的(如:帮亲戚朋友、领导、同事等送检),称为代办人。代办人每月办理送检业务限壹辆。

第十二条 社会机构送检人,委托该机构正式职工,办理机动车检验检测业务的,该职工为专业代理人。如:维修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

专业代理人,实行“备案/审核准入和违规/行业禁入”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的专业代理人,由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符合条件的再推送检测行业协会备案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实名验证系统代理人库。

第十四条 其他经营范围有“代理年检服务”的工商企业,以及指定单位职工送检本单位车辆的,可以到检测行业协会办理专业代理人备案申请。审核通过的,纳入实名验证系统代理人库。

第十五条 社会机构送检人的专业代理人备案申请条件及申报资料清单等样本,由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一旦发现社会机构送检人及其专业代理人,违背备案申请时的承诺、拒不服从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管理、参与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与非法中介勾结或帮助非法中介完成车辆送检、利用业务关系向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索取回扣或非法利益等,检测行业协会将立即把该机构及其专业代理人纳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 纳入黑名单的,如果是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备案确认后推送给检测行业协会的,检测行业协会报送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建议按维修行业的管理办法处理;如果是在检测行业协会备案的,由检测行业协会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纳入黑名单的社会机构送检人及其代理人,检测行业协会将取消其资格,移出代理人库;视情节轻重,处“3年内不受理该机构送检人或专业代理人的备案申请”的行业禁入惩戒。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或者指定社会机构送检人或专业代理人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送检。一旦发现社会机构送检人及其专业代理人或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上述嫌疑,且无正当理由可以解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即可单独或与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动,对上述行为主体予以“纳入黑名单、直至行业禁入”的惩戒。


第六章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其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必须在设施投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人员培训、导办服务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保证“检验检测实名验证”制度的全面、正确、顺利推进,增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活动的信息对称度和透明度,提高机动车所有人和送检人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机构内部明显位置,张贴机动车“检验检测实名验证”宣传内容和告示牌;在合适的地方,妥善设立专门的导办服务台,为车主及普通代理人提供免费导办服务。

第二十二条 倡导和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年审检测“交钥匙”服务工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积极主动管控好专业代理人,做到“易辨识,守规则,尽职责”。全体工作人员要主动甄别非法中介及其工作人员,并对在本机构辖区内的经营场所针对非特定客户进行”搭讪“、”邀约“的代理人,采取“主动劝离、不予登记、逐级报告协会及管理部门”等办法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检验检测收费价格,并严格执行公示价格;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取“价格歧视”、“商业贿赂”等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办法,在提供同样的检验检测服务时对不同送检人执行不同的收费服务价格。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切实履行行业自律承诺书内容。一旦发现包括违反机动车“检验检测实名验证”宗旨在内的自律承诺的行为,行业协会将要求管理部门参照《无锡市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给予暂停核发检验合格标志3-15天的惩戒。以维护和保障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其他合法竞争者(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利益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六条 检测行业协会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措施,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入会时的承诺和执行实名制管理办法情况的监督处理。


第七章 检验检测实名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车主送检本人名下私家车,验证本人身份证,不限次数。

第二十八条 代办人送检非本人名下车辆(如:帮亲戚朋友、领导、同事等送检),验证代办人身份证,每月限壹辆。

拥有10辆及以上车辆的单位,委托单位职工办理送检业务时,经行业协会备案后,该人送检该单位车辆不限次数和数量。

第二十九条 经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备案后推送检测行业协会,且通过检测行业协会审核的维修企业送检代理人,送检本单位维修的车辆时,验证代理人身份证,不限次数和数量。

第三十条 经检测行业协会备案并通过审核的社会机构送检代理人,送检车辆时,验证车主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暂不限次数和数量。

第三十一条 检测行业协会积极筹备车主网上预约系统,试点完善后尽快上线。

第三十二条 通过网上预约系统实名验证的,可以接受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送检。

网上预约的代理人资格确认和管理,按照本办法代理人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网上实名验证后预约成功后,本人办理的,受理时验证本人身份证;网上预约时注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填报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受理时验证委托人身份证,无需车主和委托代理人双身份证验证。网上预约系统开展初期,暂不限委托人代办人每月送检次数。

第三十四条 维修企业送检的,交通运输管理处(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修车网自动对接网上预约系统,受理时验证该维修企业送检代理人身份证,不限次数。维修企业送检代理人办理非维修企业维修的车辆,按照代办人处理,每月限壹辆。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制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及其授权单位。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修企业专业代理人送检的管理办法,由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制定后同步颁布。

第三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群众反馈和社会评价等,无锡市检测行业协会将及时修订和更新后重新颁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无锡市公安局车管所、无锡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物监测中心、无锡市交通局交通运输管理处备案。抄报无锡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

自2020年6月22日起执行。


2020年6月12日


无锡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协会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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