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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高精地图测绘活动合规经营要点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高精地图测绘活动合规经营要点

作者:杨阳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汽车法律事务部主任 内部合伙人

高精地图是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技术之一,具有高精度的道路场景、定位等信息,可以辅助自动驾驶过程中的感知、定位、路径规划、决策与控制,提高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1>传统的电子地图误差可达10m,一般不含三维信息;而高精度地图数据误差通常在0.2m以内且包含三维信息,不仅能够辅助智能车完成匹配定位,还为自动驾驶系统的规划层提供了车道级别的信息,进而帮助智能车实现厘米级的路径规划。<2>

高精度地图的逻辑数据结构包含两部分: 静态地图数据与动态地图数据。静态地图数据是高精度地图数据的基础,是对道路进行车道级的精细刻画,增加了对道路附属设施及车位等泊车辅助设施的描述;为了实现车辆完全自动驾驶,仅仅依靠高精度的静态地图数据还远不够,因为其缺乏对真实场景的描述,还需引入动态地图数据扩展传感器的视野,动态地图数据与实时道路环境密切相关。<3>

由于高精地图生产的数据量大,即时性要求高,因此地图数据生产一般采用由地图单位主导模式和数据众包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数据众包模式融合众多汽车用户数据,是确保高精度地图实时性的保障,也是业内公认的高精地图生产的未来形态;数据众包模式中,数据的使用者同时也是数据的提供者。每一辆搭载传感器的自动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将环境感知结果形成的矢量数据与高精地图进行对比,得出车辆在高精地图中的精确位置。当系统发现实时感知结果和地图不匹配时,将变化的信息上报给云平台。图商综合多个车辆传回云端的信息按一定规则进行数据处理,形成地图更新信息,下发到各个车辆,完成地图更新的完整闭环。<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称“《测绘法》”)规定,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可见,高精地图数据生产的地图单位主导模式和数据众包模式均属于处理测绘数据的活动,不仅需要符合我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我国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从测绘管理制度角度梳理相关合规要点如下。

一、测绘资质要求

(一)测绘单位的资质要求

我国对测绘活动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根据《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在资质使用方面,《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测绘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而测绘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批机关重新申请测绘资质。《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关于测绘持证单位的分支机构独立从事测绘活动请示的批复》规定测绘持证单位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不能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

在互联网地图方面,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包括二维地图以及影像地图、三维虚拟现实地图、实景(街景)地图等。根据《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同时,根据《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称“《互联网地图管理通知》”)规定,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景地图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实景地图的采集、编制和服务活动,应当由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导航电子地图方面,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称“《导航电子地图规定》”)规定,导航电子地图的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活动,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只能由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没有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上述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并且,除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过程中,不得携带其他带有空间定位系统(如GPS等)信号接收、定位功能的仪器开展显示、记录、存储、标注空间坐标、高程、地物属性信息,以及检测、校核、更改导航电子地图相关内容等测绘活动。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界定测绘活动及测量用GPS问题的复函》规定,凡是精度高于100米,并在测绘活动中使用的各种GPS接收设备,均为测量用GPS。在进行生态环境考察及考古、登山、探险、旅游等活动中,使用GPS接收设备采集地理坐标并对坐标所对应的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进行测定、采集、表述的,均属测绘活动范畴。在我国境内使用国外印制的我国地形图,并对地形图上的相关地理信息要素进行采集、标注或者更新的,属于测绘活动。

在自动驾驶地图方面,根据《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规定,自动驾驶地图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的新型种类和重要组成部分,其数据采集、编辑加工和生产制作必须由具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在与汽车企业合作开展自动驾驶地图的研发测试时,必须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单独从事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二)测绘人员的资质要求

我国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根据《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在执业资格方面,根据《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即注册测绘师,应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在测绘作业方面,根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核准。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

在互联网地图方面,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并强化内部安全审校核查工作。根据《互联网地图管理通知》规定,地图安全审校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在导航电子地图方面,根据《关于加强涉军测绘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称“《涉军测绘管理通知》”)规定,从事导航电子地图数据采集的人员要穿着标志明显的作业服装,作业车辆应当粘贴或喷涂明显的测绘作业标志。

然而,高精地图数据生产中的数据众包模式尚难以满足上述规定,因每辆自动驾驶汽车都是一辆带有实时测绘动态高精地图功能的“测绘工具”,但自动驾驶汽车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是专业的测绘人员,如何对这种模式的测绘行为进行管理亟待国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测绘活动行为规范

根据《测绘法》规定,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根据《基础测绘条例》规定,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相关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本文不再赘述,主要说明如下两点规范。

(一)涉军测绘活动

根据《涉军测绘管理通知》规定,测绘单位在项目施测前,必须提前踏勘熟悉测区情况,凡可能涉及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要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测绘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测绘人员进入军事管理区的,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的许可。这就需要自动驾驶汽车厂家提前踏勘熟悉测区情况,将测区可能涉及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提前在汽车测绘功能或范围中予以排除。

(二)测绘生产质量管理

根据《测绘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并且,合同评审制度也是测绘生产质量管理的一部分。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测绘单位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测绘单位承接测绘任务时,应当逐步实行合同评审(或计划任务评审),保证具有满足任务要求的实施能力,并将该项任务纳入质量管理网络。合同评审结果也作为技术设计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外国来华测绘活动特殊规定

(一)来华测绘应经批准,且应以合资、合作形式开展

根据《测绘法》《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来华测绘办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即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来华测绘的审批;同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合作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即依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测绘应当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内地从事测绘活动的,参照《来华测绘办法》进行管理。

(二)来华一次性测绘活动可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

根据《来华测绘办法》规定,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可以不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但是必须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人员共同进行。一次性测绘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三)禁止来华测绘从事的活动

合资、合作测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大地测量;(二)测绘航空摄影;(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四)海洋测绘;(五)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的编制;(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活动。

根据《导航电子地图规定》规定,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地图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因前文所述自动驾驶地图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的新型种类和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自动驾驶地图编制出版活动。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来华测绘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根据《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四)涉外测绘的人员管理

根据《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关于外籍华人到中资测绘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外籍华人到中资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的,或者由于中资测绘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外籍华人而使该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依照《来华测绘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涉军测绘管理通知》规定,导航电子地图资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雇用外籍员工。根据《来华测绘办法》规定,合资、合作测绘或者一次性测绘的,应当保证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五)来华测绘的成果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以下称“《测绘成果条例》”)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并由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根据《来华测绘办法》规定,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六)测绘的保密管理

根据《导航电子地图规定》规定,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要加强对地图数据的保密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未经依法审批,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用户在涉及加工、处理、集成等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必须委托给国内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委托给外国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承担涉密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行政审批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使用单位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另,根据《互联网地图管理通知》规定,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根据《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与应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单位、企业用于自动驾驶技术试验、道路测试的地图数据(包括在传统导航电子地图基础上增添内容、要素或精度提升的),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进行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共享地图数据,不得在相关技术试验或道路测试中允许超出范围的人员接触地图数据。

四、地图内容管理

我国实行地图审核制度。根据《地图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规定,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一)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二)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三)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一)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1.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属于国家秘密的;4.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5.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6.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7.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8.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9.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和机关、单位;10.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另,在《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中还规定了公开地图不得表示的内容、具体形状及属性多个方面的细则,并且明确规定公开地图位置精度不得高于50米,等高距不得小于50米,数字高程模型格网不得小于100米。但此处的规定显然无法满足自动驾驶汽车高精地图需达到厘米级精度的要求,亟待国家进行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

(二)互联网地图内容管理

根据《互联网地图管理通知》规定,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根据《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规定,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三)导航电子地图内容管理

根据《导航电子地图规定》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送国家测绘局审核。未依法经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经审核批准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地图审核批准的样图出版、展示和使用。

改变地图内容的(包括地图数据格式转换、地图覆盖范围变化、地图表示内容更新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送审。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地图审核批准书上载明的用途使用导航电子地图,严格实行“一图一审”,不得“一号多用”。公开出版、展示和使用的导航电子地图,应当在地图版权页或地图的显著位置上载明审图号。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人有权在地图上署名并显示著作权人的标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数据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未经保密技术处理的数据主要应用于导航电子地图的生产和制作工作,如需向其他的部门或单位提供使用,必须依法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提供。

上述审图程序无法满足高精地图要素内容众多、更新快的发展需求,随着众包车辆采集到的信息实时上传,地图内容也处于动态更新中,按照现行规定要求需不断重新送审;高精地图候审过程中,每时每刻都将产生大量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现有的以人工为主要手段的地图审核方式无法应对庞大的数据量及地图快速更新的挑战;此外,导航电子地图作为公开出版物,还需要通过出版审查,历经申请、审核、备案等过程,耗费大量时间,阻碍高精地图数据的实时应用。<5>

五、测绘成果管理

(一)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我国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根据《测绘成果条例》规定,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根据《测绘法》规定,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二)涉密测绘成果管理

根据《测绘法》规定,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比如,根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包括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秘密级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凡从事涉密测绘成果生产、加工、保管、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全面明确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工作岗位,包括负责统一保管涉密测绘成果、负责管理涉密测绘成果数据库、负责涉密计算机或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集中经管涉密单位涉密测绘成果的工作岗位。

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的通知》,我国实行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涉密单位任用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管理原则。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含)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后,持岗位培训证书从事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岗位工作。

根据《导航电子地图规定》规定,由导航电子地图、导航软件、导航设备构成的导航产品,不得设置以文本或数据库等任何形式显示、记录、存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坐标、高程等)的功能选项。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导航电子地图数据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切实加强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安全保管措施。未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保密技术处理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属机密级国家秘密资料。各导航电子地图测绘资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三)测绘成果使用

根据《测绘法》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测绘成果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规定,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只能用于被许可的范围。使用目的实现后不再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用户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并报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单位备案;也可请提供数据的单位核对、回收,统一销毁。如需超许可范围使用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互联网地图管理通知》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综上,我国目前的测绘管理制度是以静态地图为基础建立的,但随着高精地图需要动态地图持续实时“保鲜”,现有测绘严格的资质、审核、使用、保密等相关管理制度已无法满足高精地图快速发展的需求,我国还难以采用数据众包模式保持高精地图的“鲜度”,只能采用地图机构的集中收集模式,但由于目前还没有标准的数据格式,缺少统一的数据管理平台,因此,高精地图存在更新慢、采集成本高等问题。未来高精地图是以数字串的形式来表达相关信息,且有很高的更新频率和周期,我国测绘管理制度需要快速进一步优化。<6>



<1> 参见陈龙、刘坤华等:“多智能体协同高精地图构建关键技术研究”,载《测绘学报》2021年第11期。

<2> 参见杨振凯、华一新等:“浅析高精度地图发展现状及关键技术”,载《测绘通报》2021年第6期。

<3> 参见杨振凯、华一新等:“浅析高精度地图发展现状及关键技术”,载《测绘通报》2021年第6期。

<4> 参见秦志媛、黎宇科等:“高精度地图众包更新合规问题初探”,载《汽车与配件》2020年第16期。

<5> 参见秦志媛、黎宇科等:“高精度地图众包更新合规问题初探”,载《汽车与配件》2020年第16期。

<6> 参见梁宗正、童杨:“高精度地图国内外发展现状及对策”,载《科技中国》2021年第1期。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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