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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举报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有奖

为进一步扩大交通违法线索收集渠道,保障全市道路交通秩序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牡丹江市公安局制定《牡丹江市公安局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予以发布。

牡丹江市公安局

群众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促进文明交通出行,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范举报操作程序,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市区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二章 举报交通违法的范围

第三条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二)长途客运车辆违反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有关规定;

(三)交通肇事逃逸;

(四)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五)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驾驶证、行驶证;

(九)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载客车辆超员的奖励20元;

(二)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有关规定的奖励200元;

(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200元;

(四)举报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五)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5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500元;

(九)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驾驶证、行驶证的奖励500元。

第五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

(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 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原则。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453-6365927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向举报人予以说明。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应在发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缴纳罚款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并缴纳罚款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四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因未及时处理接到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牡丹江市公安局

2023年8月23日



发布:牡丹江市公安局融媒体中心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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