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遵守二手车交易市场规章制度?,

专题 | 规范摩托车管理检察建议制发实践及要点


规范摩托车管理检察建议制发实践及要点


陈卫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徐 旭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


何彦林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分院检察二部副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检察机关在案件评查等常规工作中,发现摩托车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背后的行政监管问题线索,通过将类案分析与社会调查相结合、规范性文件梳理与会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相结合,厘清生产销售各环节监管执法薄弱点,明确相应责任主体,针对性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整改周期长、规模大、涉及部门多的治理事项,检察机关收到采纳检察建议的回复后还应协同被建议单位推进整治工作、同步了解整改实效,监督检察建议落实。

关键词:共治共享 多部门 摩托车管理 检察建议


全文


一、检察建议制发及落实情况


2020年11月,检察长听取对近三年摩托车路面违法案件开展专项评查的报告,并就深入推动社会综合调查工作组织论证分析

2020年12月,检察建议发出前,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前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听取意见

2021年5月,办案检察官参与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销售最集中的沛鑫汽配城开展的现场整治活动

2021年5月,办案检察官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的整治工作现场会上进行法治宣讲

2022年3月分管副检察长带队前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检察建议回访工作


2020年6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在评查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一案时,发现存在经销商将涉案摩托车虚假宣传为“助力车”无需上牌办证的情况。继而对近3年辖区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进行专项分析,发现因“机动车、非机动车混淆”难以认定主观明知导致存疑不起诉的案件19件,部分地区相关案件中,挂假牌、未登记办证等违法情况占比超过50%,监管部门对摩托车生产销售存在一定监管问题。五分院深入开展社会综合调查和论证,梳理分析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表象背后存在的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部分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违标车、部分销售商虚假宣传、部分二手车销售市场管理混乱等具体问题,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主管职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和商务部门分别对摩托车生产及二手车交易负监管职责。2020年12月21日,五分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并将检察建议抄送经信部门和商务部门。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三家行政机关及时书面回复,采纳全部建议内容。五分院采用现场监督、随机走访、定期回访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三家行政机关采取多项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落实整改内容。一是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编制轻便摩托车专项治理执法参考,商务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二是全面推进专项整治。三家行政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现场检查,多家摩托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资质不达标被立案查处或罚款。三是强化执法及法治联动宣传。五分院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法治宣传,通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部分不规范经营行为。经综合治理,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挂假牌、无证上路等情况基本杜绝,虚假宣传得到基本整治。


二、检察建议书文本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建议书

渝检五分院建〔2020〕Z11号


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院对辖区人民检察院近3年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分析发现,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技术性指标为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使用内燃机的排量大于50ml,使用电驱动的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kw。当前,我市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仍将达到上述技术指标的普通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扰乱了摩托车行业市场秩序和交通秩序,驾驶人无证驾驶、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等违法现象非常突出,造成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对司法办案造成困扰,反映出当前我市在摩托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一)普通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问题突出


一些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违规在普通摩托车身上喷涂或悬挂“助力车”标识标牌,故意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产生错误认识,不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要求驾驶,使本应纳入机动车管理的摩托车脱管,且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并且,上述将摩托车混淆为非机动车的行为还导致因证据问题难以进行司法处理。


(二)部分企业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前,一些摩托车生产企业不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生产车辆,存在生产违超标车辆、出厂合格证书错误记载车辆的属性和参数、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摩托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扰乱了交通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车辆行驶安全隐患。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涉案车辆尾部挂号牌处悬挂“精品助力车”标牌,车辆合格证上记载车辆型号为“48CC两轮助力车”,排量和功率(ml/kw)为49.5ml/3.0kw,整备质量94kg,额定载质量100kg。经司法鉴定,涉案车辆实际排量为112.49ml,不符合生产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属于明显超标车辆,应归属于普通摩托车。


(三)部分销售企业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较为严重


当前,一些摩托车销售企业为片面提升销量,存在向消费者虚假宣传车辆性能和属性,假借“燃油助力车”的名义销售摩托车,甚至错误诱导消费者不用上牌办证等现象,有的摩托车驾驶员没有认真核实便当做非机动车使用,不按照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规定行驶,严重妨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如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称摩托车销售商向其介绍涉案车辆属于助力车,不需要办理行驶证和牌照,故一直当成非机动车使用,经司法鉴定后才知道是机动车。


(四)二手摩托车销售市场不规范的问题突出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当前,我市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范围不够全面,特别是对一些分散的摩托车销售、维修门店监管不够到位,有的门店登记手续不齐备、不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经销活动,甚至违法收购、销售无出厂合格证件、不能上牌的二手车,上述问题成为大量无牌摩托车上路行驶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30件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中,12件系无证、无牌驾驶或车辆在被注销的情况下上路行驶。


上述问题既有部分生产、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和法治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较低等原因,也有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行政监管不够有力、相关部门之间监管职能不够清晰、没有形成合力等原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你单位承担市场综合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等法定职责。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切实解决摩托车治理难题,促进摩托车行业规范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1条第(二)项之规定,特向你单位提出工作建议。


(一)加强摩托车生产监管


配合经济信息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摩托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督促摩托车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生产。强化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常态化开展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依法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国家标准生产、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摩托车等行为。严格摩托车出厂证书和外观标识管理,依法处理车辆证书记载参数与实际不符、车身外观喷涂或悬挂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图案、标牌等行为,促进摩托车产业规范发展。


(二)严格摩托车销售监管


建议加强摩托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受理、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销售摩托车质量监督抽查,严格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摩托车的行为。督促摩托车销售企业强化责任意识,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助力车标识标牌、虚假宣传等行为。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进一步加大摩托车带牌销售的工作力度。建议与商务、税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大对二手摩托车市场监管力度,联合开展二手摩托车市场整治工作,规范二手摩托车的收购、销售市场秩序,整治二手摩托车交易乱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制定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完善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在质量抽查、销售监管、消费者投诉等工作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及时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将违法违规的生产、销售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公示,并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加大震慑力度。对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摩托车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必要时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四)强化法治宣传引导


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摩托车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摩托车的危害及后果,引导摩托车生产、销售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杜绝生产、销售违标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识等现象。在工作中注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已经废止,引导人民群众认识到已经不存在汽油或电驱动的助力车概念,防止消费者将摩托车误认为“燃油助力车”。引导人民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摩托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相关争议纠纷,提高公民的守法用法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及时研究,如有异议,请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无异议,请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本院。


2020年12月21日


三、规范摩托车生产销售管理检察建议制发要点


(一)在常规性工作流程中发现摩托车治理问题


直辖市检察分院一般办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案件。对于普通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监督线索,可注重运用案件评查、备案备查、听取下级院请示汇报、检委会和检察官联席会学习研讨、列席其他司法机关案件评议等不同途径拓展发现渠道。


本案中,检察官在对辖区基层检察院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常规性评查时,不局限于对定罪量刑、流程规范等一般性案件质量指标进行检查,还抓住嫌疑人供述中提及购车时经销商将摩托车宣传为无需上牌办证的“助力车”,误导其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这一特殊情节进行专门分析,就其中涉及的虚假宣传问题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讨论。经综合评议认为,该案反映的情况并非个例,背后可能涉及摩托车市场监管类型化问题,应当及时启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调查核实工作。


(二)论证摩托车生产销售管理薄弱点


因摩托车专业性概念不清晰、市场经营涉及环节较多,行政监管薄弱点不宜把握。对此,五分院从两个方面予以重点论证:


1.锁定治理对象。将摩托车混淆为“助力车”在于利用了“助力车”定义不明以及各地监管政策不一的信息差。检察机关要全面掌握相关国家标准。首先,现行摩托车国家技术指标是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判断依据。其次,已废止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规定可以帮助把握使用汽油驱动“助力车”概念的客观违法性。再次,通过问询车辆检测研究机构了解到没有电驱动“助力车”国家标准,确定电动自行车不属于需治理的对象。同时,针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GB17284-1998)废止后各地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的情况,分别走访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了解重庆本地规定。通过以上工作,确定将汽油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作为治理对象。


2.厘清摩托车管理具体风险点。五分院组织类案专项分析,分别从生产、销售、二手车交易环节中整理出市场主体违法问题,将查找的问题与召开行业座谈会、走访当事人、查访经营场所、问访群众所掌握的情况比对后,将上述问题与监管部门交换意见,达成车辆合格证记载造假、生产超标车、违规悬挂标牌标识、虚假宣传、违法收购二手车等经营问题存在监管执法薄弱点,有进一步完善空间的共识。


(三)明确摩托车管理责任主体范围


“多部门治理一事”往往存在监管职责交叉、部门协同不够充分的情况。为使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实现社会治理目标,检察机关应找准相关执法堵点的责任主体和主责部门。摩托车管理涉及生产、销售、二手车交易等多个环节,对行政监管部门职责权限的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五分院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主管摩托车生产、销售工作,经信部门对摩托车合格证载明信息与车辆技术参数一致性负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二手车流通负监管职责。在此基础上,通过会商的形式实现三家行政监管部门对各自监管职责的认领,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为被建议单位,负责牵头专项整治,同时经信部门和商务部门作为检察建议抄送单位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整改工作。


(四)协同整治提升摩托车治理效能


规范摩托车生产销售管理检察建议制发后,得到市场监管、经信和商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三家行政机关及时书面回复并采纳全部建议内容。但大型城市的摩托车专项治理工作涉及头绪多、整改周期长、整治规模大。收到检察建议回复时,全市层面的专项整治工作正处于启动阶段。为推动检察建议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落实、形成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五分院积极融入整改落实工作,推动源头治理。一是与被建议单位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核查摩托车产品合格证和车辆参数一致性、向消费者现场了解商业宣传情况、监督商家签订摩托车产品质量责任书。二是加强法治宣传联动,注重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废止国家标准的宣传解读,通过以案说法开展释法说理,增进市场经营和消费主体的支持与理解。三是持续跟进调查,通过梳理检察建议制发后办理的摩托车驾驶路面违法案件、暗访摩托车销售门店、随机走访快递配送等摩托车驾乘人员的方式实地了解整治效果。四是构建长效协作机制,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定期回访和情况通报机制,有效推动双向、多向信息共享,完善线索移送、协查配合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践行检察工作新理念 促成“多部门治理一事”


缪树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摘 要:涉多部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与落实是实践中的难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牢固树立“依法能动履职”“双赢多赢共赢”“过得硬、求极致”等检察工作新理念,通过扎实细致的综合调研分析、制发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跟进督促落实等有力举措,很好推动了该市摩托车生产销售监督管理问题的解决,是检察机关通过诉源治理,促成“多部门治理一事”的成功实践。

关键词:多部门共治 检察建议 诉源治理 检察工作新理念


全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社会治理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恰是新时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参与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更好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


近年来,在最高检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更新理念、主动作为,在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作为创新发展的新探索,各地检察机关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检察建议所要推动解决的问题,往往事出多因、攸关多方,检察机关如何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多部门协调配合、合力推进问题整改,真正实现以“我管”促“都管”,共同推动社会治理水平有效提升,这是一个难题,更是一个考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就规范摩托车生产销售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即渝检五分院建〔2020〕Z11号检察建议,以下简称“五分院检察建议”),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多部门治理一事”中精准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实践范本。该建议入选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其成功经验和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依笔者看来,其成功之处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在思想上自觉用检察工作新理念武装头脑、真正入脑入心;在行动上主动将检察工作新理念融入履职办案、确保落实到位。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理解、切实树立检察工作新理念


(一)“依法能动履职”理念是做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首要内心驱动力


“依法能动履职”是2022年最高检工作报告的主线,是检察工作的新理念,也是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它体现了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政治担当和“国之大者”的胸怀。“依法能动履职”要求办案人员不能就案办案、就事论事,而应着力树立和培养善于发现线索的敏锐洞察力,对案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矛盾,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制发检察建议,促进防患未然、抓源治本。


五分院在评查中,通过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行人这一“小案”,见微知著,发现了案件背后的全市摩托车监管存在的“大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成了针对性强的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了一系列行业长效机制。能取得如此显著的成效着实不易,五分院为之付出的艰苦努力完全可以想见。“依法能动履职”理念在该案的办理中得到了生动鲜活地体现。


(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是做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金钥匙”


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往的法律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回避监督、抵触监督的情况,而不少被监督单位常有不理解、不配合、敷衍了事等表现。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理念陈旧、认识局限。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检提出“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新理念,强调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同损。理念一新天地宽,“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为正确处理新时代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提供了全新视野,也是大局意识和政治智慧的体现。从五分院检察建议的实践经验看,在推动多部门共治的检察建议的办理中,用足用好“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尤为重要,对于消除部门隔阂、化解抵触情绪、形成共识合力、确保落地生效具有重大意义。


践行“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重在构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良性、积极关系。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警惕“监督就是高人一等”的错误想法,不以监督者自居,更不能居高临下。践行“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重在主动作为,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努力让相关部门也能够理解新理念,明白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只是分工不同、职能不同,有着共同价值追求,从而使相关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形成合力、共同进步。践行“双赢多赢共赢”新理念,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敢于监督就是要迎难而上、敢于碰硬,不能逡巡畏缩、恇怯不前,敢于监督的勇气来自于对理想信念的坚守和对专业能力素养的自信。善于监督就是要审时度势、讲究方式方法,体现的是政治智慧和更高的履职水平。特别是在办理“多部门共治一事”检察建议过程中,只有“敢”的精神、没有“善”的智慧恐怕很难平衡各方矛盾、形成合力共识。勤于监督就是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如果想一蹴而就或者避烦斗捷往往适得其反。要想解决多部门共治问题,就要发扬钉钉子精神,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从五分院检察建议的实践看,他们通过学思践悟,准确理解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摆正了监督者的位置;通过细致扎实的工作,争取到被监督者的理解和配合,营造了有利的法律监督环境;通过坚定的信念和持之以恒的精神,推动检察建议各项措施落实落地,在该市摩托车生产销售问题治理中取得明显成效,在践行“双赢多赢共赢”实践中的表现可圈可点。


(三)“过得硬”“求极致”是做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标准与要求


在新发展阶段,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其本身也需要以“过得硬”“求极致”的理念不断改进和提升。质量是检察建议的生命线。检察机关只有以“过得硬”“求极致”的精神,下大力气制作出高质量的检察建议,才能赢得各方理解和尊重、顺利推进各项措施落地生效、实现诉源治理的价值追求。从五分院检察建议的实践看,五分院始终把制作出一个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作为工作的核心内容,并为此做了广泛的调研、大量的沟通、深入的分析和反复的论证,这份检察建议依据充分、分析到位、问题精准、措施可行,可谓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一篇“范文”。


二、践行检察工作新理念,加强调研、沟通与跟进落实


(一)广泛、深入、细致的综合调研分析论证是有效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前提


线索的发现有赖于调研分析。有价值的检察建议线索发现难是常见难题之一。五分院办案人员通过一个不起眼的“小案”,敏锐感觉到其背后可能存在的交通工具治理难题,并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实地调研走访,验证了他们的推测,为启动五分院检察建议工作提供了重要线索,这也为其他院解决检察建议线索难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问题的梳理有赖于调研分析。要想把检察建议所要推动解决的问题梳理清楚、准确,离不开对事实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和专业分析。五分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他们通过召开摩托车行业专业人员座谈会、听取相关监管部门意见、走访交通事故受害人、查访摩托车经销网点、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举行检察官联席会、调取辖区基层检察院案件材料等方式,梳理分析将机动车混淆为非机动车、普通摩托车违规使用“助力车”标牌标识、部分摩托车生产企业生产违标车辆、部分销售商虚假宣传、部分二手车销售市场管理混乱等问题。由此,五分院检察建议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


科学的建议有赖于调研分析。针对性强、能够操作、依法合规、公正合理的意见建议无不来源于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和分析。这也是五分院检察建议能被三部门及时、全面采纳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制发规范、精准的检察建议书是有效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主要抓手


涉多部门的检察建议工作往往千头万绪、错综复杂,但只要抓住制发检察建议书这个关键环节,往往能够纲举目张。检察建议书既是前期综合调研分析论证的成果,也是检察机关主导下各方沟通协调的共识,更是下一步各方建章立制、改进工作的依据。从五分院检察建议的实践看,一份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重在规范、贵在精准。


检察建议书不仅要文书格式规范,内容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等各项要求,制发流程也要严格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严谨规范、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书,能很好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和检察办案的专业性,进而增加检察建议书在相关方心中的分量。


检察建议书的精准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问题找的准,这样才能有的放矢,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正确的方向。要注意选择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有共性、有典型性的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解决一个方面、一个领域、一个时期监管执法、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和导向问题,既促进被建议单位堵漏建制、提高治理能力,又达到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良好效果。其次是建议措施提的准,要分工明确、方法具体、有可操作性,最好还能复制、能推广,实现价值最大化。


(三)跟进督促落实是确保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质效的重要方式


一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办案人员应主动作为,通过实地走访、召开联席会议、不定期会商等形式,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协助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地生效。二要营造建议落实的外部环境。在涉多部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践中,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的支持,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格局,有效消除隔阂、化解矛盾、建章立制,为推动检察建议落地生效提供有利外部环境。三要“做到刚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创新提出了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方式,增强了检察建议的公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通过宣告送达的仪式感和庄重感,以及引入第三方的见证和监督,促进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视和采纳。此外,《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关于检察建议回复期限、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和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也为检察建议的落地生效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五分院下足功夫做好检察建议“后半篇文章”,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后,通过现场监督、当面沟通、定期回访、抽查、“回头看”等多种形式跟踪督促检察建议落实,并推动形成若干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取得显著的成效。


三、总结


涉多部门共治检察建议的难点就在于涉事部门多,这也意味着与其他类型检察建议相比,检察机关往往面临更复杂的局面、需要付出更艰苦的努力。五分院的实践启示我们,只要树立坚定的信念、做到久久为功,切忌半途而废;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创新举措,不机械履职;分清责任,抓住主要矛盾;既能动履职,也要注意“到位不越位”,困难都会克服、矛盾都会化解、共治终将实现。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2月(经典案例版)

2024-01-03

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