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高尔夫球车上牌手续?,

陇南市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畅通的城市交通环境,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电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电动两(三)轮摩托车和四轮电动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小于55公斤,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5公里每小时,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是指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分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是指由电力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在25公里每小时至50公里每小时之间,或者整车装备质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电动普通摩托车是指不具备辅助骑行功能,整车质量大于55公斤,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公里每小时。电动三轮车是指纳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整车质量小于400公斤,设计时速每小时50公里以上,以电力驱动的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包括电动观光车、电动高尔夫球车、电动巡逻车、电动环卫车、电动运输车、电动牵引车、电动工程车以及特种改装电动车等。

二、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车辆按时办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方可上道路通行;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须持“F”“E”类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须持“D”类驾驶证,四轮电动车须持“C”类驾驶证,驾驶两(三)轮电动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三、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车辆属性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两(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含老年代步车),不能办理登记挂牌,鼓励引导生产、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为合标电动车。对该类车实行分类管理,凡属非标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摩托车一律淘汰报废,禁止上路行驶;2021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非标电动三轮车和四轮电动车,不能置换的,设定2年过渡期,到本辖区交警部门登记后,办理交通事故第三者及驾乘人员责任保险,核发过渡期牌证,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车辆予以淘汰,收缴牌证,禁止上路;2021年12月3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非标电动三轮车和四轮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生产、销售企业要无条件等价置换为合标电动车。过渡期内临时纳管的电动车禁止转让、从事营运和跨辖区行驶,使用至过渡期满淘汰报废。

四、对于已经按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2017>81号)要求,临时纳管(发放过渡期牌证)的非标电动车,5年过渡期满的,限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禁止上路行驶,过渡期未满5年的使用至5年,到期后自行报废。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在我市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强制性认证管理(3C认证)的电动车。违规生产、销售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工信等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销售商向消费者宣传电动车无须办理相应证照、无须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等诱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邮政、快递、外卖、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2023年5月1日前,要将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在用电动车全部更换成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并办理注册登记。

七、严禁驾驶未办理注册登记(含过渡期管理登记)手续的电动车违法上道路行驶,对违反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严禁电动车私自改装、拼装或加装遮阳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电动车从事经营性载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八、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驾驶电动车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酒驾、不闯红灯,文明驾驶、礼让行人。广大市民不购买、不乘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驶条件的电动车,鼓励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

十、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对电动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陇南市公安局

陇南市交通运输局

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陇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陇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陇南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

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7日

2023-12-28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