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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10起典型案例

2016年以来,陕西省法院共判处拒执罪案件133件,其中以公诉方式判处案件116件,以自诉方式判处案件17件,共计追究179名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多名被执行人迫于威慑自动履行了义务。

我们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列的目的:一是全面展现全省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执行联动、联手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成效;二是彰显陕西公检法机关强化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坚决打击拒执犯罪,深入开展反规避、反抗拒执行的决心;三是以通报典型案列的形式,再次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告诫被执行人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都将付出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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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就无从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明确了四个基本目标,首要目标就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法律赋予人民法院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坚决予以打击。可以说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是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终极武器。

案例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袁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陕01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袁某某偿还韩某借款本金1447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袁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实际查封了袁某某名下大切诺基越野车的车辆档案,但一直未能实际控制到位。其后,通过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协助,在富县将该车扣押到位。经调查获悉,2016年11月21日,袁某某将该车以392000元卖给延安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义务。袁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袁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清偿义务,其明知执行法院已查封了其名下车辆,不但不向执行法院交付车辆,反而将已查封车辆转让他人,袁某某的行为符合“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法定情形,法院依法对袁某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对隐藏、转移财产这种抗拒执行的犯罪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2:

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王某林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合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某欠王某林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15000元,王某某分五次结清欠款。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在支付王某林4万元后,再未支付欠款。王某林于2011年10月25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下欠款项。执行中,王某某履行了42000元后,逃避执行,下落不明。合阳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名下的别墅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396360元。2015年5月11日,合阳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家属发出公告,责令限期腾房。被执行人王某某指使家人多次滋事闹访,在互联网散布谣言,诋毁法院执行,致使拍卖房产无法交付买受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腾出房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住着别墅,欠钱不还,逃避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将其别墅拍卖后,不仅拒不腾房,反而指使家人滋事闹访,可以说是“教科书”式的“老赖”,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

STEP3: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1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西安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向彭某某支付货款、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608215元。执行中查明,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11年7月22日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的资产、车辆转让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张某某与李某甲约定,转让款中的人民币35万元由李某甲转至张某某个人银行卡中。李某甲于2011年12月18日、2012年2月6日向张某某个人银行卡转款人民币35万元,张某某携款长期居住在天津、大连等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院制作多份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均因无法查找到张某某,导致执行无果。2017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主动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刑法修正案(九)对拒执罪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增加了单位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本案中,西安市某餐饮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符合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因该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某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张某某将公司资产转让他人,约定将部分转让款转回自己控制的银行卡中,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本案对于在单位犯罪中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例4:

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南郑县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腾空租用房屋及其院场、清除房前屋后的杂物,并结清2015年上半年的房租。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南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9月19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月30日,执行法院张贴了腾迁公告,责令王某某履行法院判决,交还租用房屋及其院场。王某某仅交纳了拖欠房租,未履行腾空房屋及院场的义务,反而将占用的房屋出租他人收取租金。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对于行为执行类案件,被执行人拖延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样也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根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有退出其租赁土地的义务,在法院多次敦促下,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执行,符合“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法定情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于强制腾退类案件的执行,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案例5: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胡某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胡某在城固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拿出随身携带的5600多元现金,向执行人员声称自己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愿偿还。执行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收缴后,胡某情绪激动,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2017年5月8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城固县公安局,胡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规定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项下的个罪,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胡某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采用极端过激行为阻挠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是对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严重干扰,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此类抗拒执行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本案对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的被执行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案例6:

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1日,李某向白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3日,执行法院裁定扣押陈某所有的一辆起亚牌轿车。陈某将该车辆长期藏匿于安康市区,经法院多次催告,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车辆。2016年3月21日,陈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8月5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白河县公安局移送侦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非仅限于隐瞒、转移、变卖财产等积极对抗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逃避申报财产义务等消极行为,同样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行为。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拒绝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拘留后,仍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未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符合“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法定情形,本案对无视财产报告制度,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案例7: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4年,王某雇佣贺某等人运送石膏板,贺某在背运过程中,被滑落的石膏板砸伤。后贺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贺某各项损失715367.38元及承担鉴定费等费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亦不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2月22日,贺某向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系河北晋州人,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人下落不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将在延安市经营的建材门市部转让给他人,举家迁离延安。执行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具体住址进行了查询,均未有结果。2016年3月31日,执行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请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布控。5月26日,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8月初,王某在银川被公安机关抓获。宝塔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有赖于公检法机关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人民法院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实施司法拘留,被司法拘留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可以请求同级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公安机关应予协助。本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举家迁移,逃避执行,执行法院既查不到可供执行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执行工作陷入困境。但是,借助执行联动机制的威力,通过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优势,被执行人王某藏无所藏,最终还是落入法网。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案例8: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刘某某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赵某某支付刘某某847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赵某某在姚某某处有30000元债权,执行法院向姚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赵某某得知后采用多种手段威胁姚某某,姚某某将30000元给付赵某某。执行法院查明赵某某年收入约100000元,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本案移送大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大荔县公安局作出不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大荔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方式有公诉、自诉两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在接到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刑事自诉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有罪判决,为拒执罪追诉提供多一个途径,为拒执罪案件申请执行人多提供了一个救济选择,契合了执行工作的实践需求。

案例9: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崔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梁某依照生效判决偿还崔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查明,梁某在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套房屋。执行法院要求梁某履行判决义务,梁某同意将所建房屋西边一套评估拍卖,偿还崔某债务。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后,梁某却将该房屋转卖给案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梁某履行义务,梁某同意按评估价拍卖东边一套房屋偿还崔某借款,该房屋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后,梁某又拒绝腾交。2016年4月21日,执行法院将梁某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梁某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梁某与崔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梁某履行了判决义务101万元,二审法院遂对梁某进行了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并且屡次妨害执行,蔑视法律尊严。通过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了应有的震慑作用。鉴于梁某在二审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执行义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既运用刑罚制裁手段推动了案件执结,又在打击犯罪中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10:

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任某之子任某甲入赘至张某家。不久后,任某甲因车祸死亡,其家属获得抚恤金、未出生孩子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类赔偿款共计100万元。2013年3月30日,张某生下女儿任某乙后,向任某索要其及女儿二人应得的赔偿款,遭任某拒绝。2014年10月14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旬民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任某等给付张某、任某乙共计360983.33元死亡赔偿金。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旬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4日,执行法院向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任某限期履行义务。任某拒绝履行亦不报告赔偿款所在。执行法院将任某司法拘留15日,期限届满任某亦未履行且失去联系,执行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5月20日,任某在深圳市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5日,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任某亲属代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并担保剩余部分限期付清,任某取得了张某的谅解。2016年10月12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以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典型意义】家事纠纷,本应和睦协商解决。任某处理不当置亲情于不顾,对法院执行置若罔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逃避执行,隐匿于另地,但执行法院通过公安机关执行联动机制,将其抓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任某履行义务,张某表示谅解,家庭矛盾终得以解决。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任某亲属已代为履行义务,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任某宣告缓刑,既彰显了司法权威,又发挥了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

图文编辑:路云

2023-12-25

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