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使用四轮观光车图片?,

“老年代步车”怎么管理?曲靖公安交管部门给出最新解答!

近年来在道路上出现了

许多外观形如小型汽车

车尾却挂有“老年代步车”、

“旅游观光车”的三轮或四轮车辆

然而“老年代步车”因安全性差、

保障能力差

给道路交通带来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当前,市场上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及类似产品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从车速、搭载乘员数量、外形尺寸等方面都违反了相关规定,曲靖公安交管部门对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实行零容忍,保持高压管理态势,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处理涉及“老年代步车”的交通事故,凡是因交通事故与“老年代步车”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一律依法认定“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责任,要求其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让不守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全力杜绝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现象发生。


先来了解一下“老年代步车”有哪些

危害性?

▲ “老年代步车”设计不合理。为了迎合消费者的需要,车身往往设计得很窄,但底盘很轻,高度又比较高,所以不仅视觉上比例很不协调,而且重心也较高,稳定性极差,在行驶中很容易发飘、倾斜。

▲ 简陋的安全配置。现如今在市面上出售的老年代步车,普遍缺乏基本的安全配置,连最基础的安全带都没有,更不用提安全气囊和儿童座椅接口这些“高大上”配置了。

▲ 保障能力差。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就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所有人、驾驶人等信息无法输入交通管理系统,无法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如老年代步车一方负事故责任,将由驾驶人自己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 安全性能差。“老年代步车”刹车构件的设计多采用抱刹,要用很大力量踩到底才能刹住,这对反应慢、力道不足的老年人来说十分危险。另外,这些车辆出厂后一般不会进行碰撞测试,安全性能根本无法保证。

早在2016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并对三款老年代步车进行安全性碰撞试验。

结果显示,一辆代步车内模拟驾乘人员的假人头部受伤严重,前座发生位移,导致胸部受伤;一辆代步车前置电池盒电动机结构入侵乘员舱,假人头部撞击方向盘;一辆代步车不仅没有配备安全带,碰撞过程中座椅也与车身脱离,假人直接撞击方向盘和风挡,而且前排内饰破裂产生大量碎片,可能导致实际驾乘人员大量失血。

除此之外,不少居民对老年代步车的用电风险也有担忧。小区内的老年代步车车主从十几层家中接出很长的电线给车充电。代步车有时停在一楼窗户旁,有时停在机动车车位中。一旦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很容易引发火灾。


整治措施

● 对现场查获违法上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及类似产品(含三轮、四轮),经现场调查如果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实施先予扣留车辆;经现场调查如果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实施先予扣留车辆。

● 对于查扣的“老年代步车”及类似产品,仅对驾驶人进行罚款处罚、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车辆属性鉴定;对驾驶人处拘留处罚或者收缴车辆的,会对车辆进行属性鉴定。

● 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老年代步车”及类似产品的,一律将生产、销售企业名单及鉴定意见书发函通报工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企业进行处罚,从源头上强化管理、杜绝非法产品进入市场。

● 全市各交警大队在查获的“老年代步车”被鉴定机构鉴定为机动车后,为了能够充分保障购买者的权益,会及时告知购买者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投诉,还可以向销售企业或生产企业要求退换车辆并返还购车款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对能够提供正规发票及手续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会责令驾驶人写下承诺书,保证不再驾驶“老年代步车”及类似产品上道路行驶后返还车辆。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引导车辆所有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经销商销售不合格产品。

● 对无法提供正规发票及手续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 对驾驶人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所驾车辆鉴定为机动车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的规定,按照“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九项的规定,可以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150—200元罚款,并记12分。

● 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驾驶人处500—1000元罚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对驾驶人处15日以下拘留;

● 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所驾车辆鉴定为机动车的,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包括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驾驶人处650—1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老年代步车”由于缺乏质量安全标准,不能购买相关保险,驾驶员普遍未经培训就违法驾驶,这种车辆一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曲靖公安交管部门提示消费者: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老年代步车”。

2023-12-25

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