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村民上访被判寻衅滋事罪,如何防该罪成“口袋罪”扩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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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46岁的湖南村民刘美志收到了投诉的答复。

刘美志曾在上访期间向政府官员人员收取5000元的路费。他被指控寻衅滋事,最终被判处七个月监禁。出狱后,他坚称自己“无罪”。 7月26日,法院工作人员人员打来电话,表示此案将在三个月后重新审理。

南都记者发现,“信访、上访”已成为引发争吵、寻衅滋事的常见原因。寻衅滋事罪在法律实践中的扩大适用,不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最高法院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实践中,对于非法上访是否可以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存在不同看法。容易因界限不清而有明显的寻衅滋事罪倾向。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报告建议,扩大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审理指引,以法庭文件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多位律师主义者也在南都告诉记者,解决寻衅滋事罪扩大化,通过法庭文件或典型事物来指导地方法院审理案件是有效的。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典型案例对于司法判决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上访期间,一名湖南村民因向政府收取5000元路费而被判寻衅滋事罪。

刘美志是湖南省祁阳市梅溪镇大坞村居民。 2020年7月以来,他和村民多次向省、市、省信访局和政府部门举报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老人一起去北京上访。在此期间,刘美志所在城市的政府官员前往北京劝说三人回国。

根据对刘美志寻衅滋事案的裁定书,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美志向政府官员人员索要三人当天往返的路费和费用。于元,刘美志收到付款后返回家乡。

让刘美志没想到的是,回国当天,他就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带到了祁阳市公安局。 2022年8月,祁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刘美志提起公诉,指控其利用威胁手段强行勒索他人财物。 10月21日,祁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刘美志犯寻衅滋事罪。鉴于其供述、自愿认罪、认罪认罚,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但据刘美志称,他并不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决也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刘美志表示,他在北京上访时,并没有强行向城管人员要财产,甚至还主动表示自己有钱上访。但工人人员主动表示,将尽力解决他举报的信访问题,并支付三人的信访费。

出狱后,刘美志开始为自己的案子辩护。 7月26日,祁阳市法院工作人员人员打来电话,称此案将在三个月后重审。

因寻衅滋事而入狱的刘美志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他表示,自己按照程序向国家信访局登记,没有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主动或以威胁的方式胁迫政府。

对于签署认罪协议和宽大处理协议,刘美志表示,签署这份文件后,刑期可以从10个月减至7个月。他想早点出狱,赚钱,但犯下这种罪行会给他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巨大,刘美志决定上诉。

为何寻衅滋事罪在信访案件中屡屡被延伸?

在刘美志等待重开法院消息的同时,寻衅滋事罪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适用,也引起了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注。

8月17日,最高法院正式下发《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

调查报告称,寻衅滋事是实践中常见的犯罪行为。近年来,该罪有普遍化、适用化的趋势。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四庭庭长滕伟在浙江省金华市、绍兴市和福州市对本罪的适用情况进行了调查。还有泉州。在福建省。

调查发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存在以下困难。首先,被告的主观动机难以理解,容易受到客观指责;其次,对于非法上访能否以犯罪论处,存在不同意见。第三,由于界限不明确,容易倾向于一概而论。显然;四是与其他相关犯罪难以区分;第五,处决之间的衔接不顺畅,容易确保行政违法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

“请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近期媒体报道中,“上访上访”成为寻衅滋事​​犯罪最常见的原因。这一犯罪行为也被质疑为处理“信访”的“袖珍犯罪”。 。

北京华谊律师办公室律师曲振红也告诉南都记者,在法律实践中,因上访、上访而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她办理的“黑龙江退休教师齐淑华上访案”中,齐淑华进京为愚公乡大兴村土地问题上访,后被宜兰县公安局在各县抓获。检察院称,齐树华曾在国家信访局登记过100余次,且没有留下联系地址。她以上访为借口,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涉嫌寻衅滋事。不过,据屈振红介绍,齐淑华去国家信访局时按照要求登记,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没有影响国家信访局的日常工作秩序,也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骚乱。齐树华在报名时没有留下电话号码。是因为害怕遭到报复。这些行为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

齐树华最初被判寻衅滋事罪。二审时,检察官认为“没有证据表明齐树华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因此主动撤诉。

“目前信访案件适用寻衅滋事罪。”北京京师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范陈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他代理的多起寻衅滋事罪辩护案件中,当事人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条件。起诉符合刑事定罪标准。

范晨介绍,在“孔祥菱上访被判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孔祥菱曾多次向当地和北京市信访部门上访,帮助在战斗中牺牲的弟弟。死后殉难以及平等专业头衔和待遇的要求。 2014年初,当地社保局按照孔祥玲的部分要求,向她支付了9万元,用于报销工资差额和信访路费。

然而,2018年,孔祥菱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审理此案的曲阜市法院裁定,孔祥玲以上访相威胁,并侵占了曲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律师·范辰认为,孔祥玲的请愿并不违法。当她有合理诉求时,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一步步提出申诉。她在北京上访期间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政府机构不能成为强制要求的目标。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孔祥菱犯寻衅滋事罪,但免予刑事指控。

谈及寻衅滋事罪规模扩大的原因,范辰表示,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以各种方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犯罪的客观表现尚不明确。容易在法律实践中造成了问题。广泛应用。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

最高法院报告建议完善法律指导并合理处理请愿

如何纠正寻衅滋事罪扩大适用的倾向?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报告建议,扩大寻衅滋事刑事案件审理指引,以法庭文件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

曲振红认为,解决日益增多的寻衅滋事犯罪,指导地方法院依据法庭文件或典型案例裁判案件是有效的。 “从法律实践来看,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录的典型案例,可以在辩护案件中引用判决意见,典型案例可以为司法判决提供一定的指导。”她说。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广泛运用在其他领域也很明显。几位律师人士告诉南都记者,除了上访,寻衅滋事犯罪涉及的领域还包括涉黑涉恶、涉及医患等犯罪。纠纷、讨薪拆迁、网上言论等领域。

北京财亮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小丁介绍了他因拆迁费纠纷被判寻衅滋事罪的案件。据朱小丁介绍,2012年,河南郑州城中村改造期间,朱双喜因自建1500平方米房屋被拆迁不满,只能拿到200平方米的补偿包。米安置房和拆迁款74万余元。经过谈判,开发商与朱双喜于2017年签订了价值超过1300万元的补偿协议。两年后,开发商突然报案,指控朱双喜敲诈勒索。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双喜有期徒刑四年。朱双喜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再审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朱双喜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证明朱双喜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行为,判决朱双喜无罪。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已从实体空间扩大到网络领域。

为有效规范网络散布谣言犯罪,“两高”于2013年5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传播谣言的适用法律标准。信息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公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侮辱、恐吓他人、公然情节、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的。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解释》对于规范网络言论、严厉惩治网络谣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寻衅滋事罪所捕获的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存在争议,并认为法律解释延伸了寻衅滋事罪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寻衅滋事罪的范围。

薛美琴,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学研究所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三庭法官在文章《网络造谣犯罪的类案解析及刑法适用研究》中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路径。文章提到,网络空间具有公共空间的核心特征。试点实践中,将网络空间认定为公共场所,符合信息时代特征和客观现实。从我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公共场所”已延伸至网络空间。例如,在网络上裸聊被定性为暴力性侵害妇女儿童罪,在网络上赌博也被定性为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这是一个例子。

法律实践中,也存在降低网络挑衅、挑衅行为证明标准的现象。在上述文章中,薛美琴分析了93份与寻衅滋事罪相关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绝大多数案件在证据中均未提及证据证明发生了寻衅滋事事件。部分。识别在线斗殴和挑衅案件中的行为变得极其容易。只需证明行为人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即可。这也是网络挑衅、挑衅应用范围扩大的重要原因。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凯在文章中也提到,虽然“口袋犯罪”的形成是刑法造成的,但最有可能的原因是法律实践的滥用。司法机构利用“小额犯罪”对肇事者处以更严厉的刑罚。对于许多司法人员来说,法治概念缺乏法律惩罚和温和的刑法。

撰文:南都记者 郭若梅 刘曼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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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8

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