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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职务任职条件》(试行)

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20-0719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ZJSP13-2020-0016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20〕50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通告

发布日期

2020-10-29

法规正文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类职称改革,根据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现就我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汽车行业职业特点,坚持以用为本、业绩导向,加快形成导向清晰、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探索实现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推动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及工艺、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改革内容

(一)分设专业。在工程系列机械行业中,将汽车工程分设出来,独立设置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授权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承接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其他工程高评委不再受理汽车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涉及汽车零部件生产的跨行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可向其它相应高评委申报。高评委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吉利控股集团战略人才经营中心、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人力社保局、杭州湾新区人力社保局组成。

(二)制定评价标准。在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下,高评委办公室要遵循汽车行业人才成长规律,组织汽车行业和企业专家,研究制定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体系。以评价标准为基础,探索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根据汽车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高评委下设4个专业学科组,分别为整车及零部件开发、动力系统开发、电子电器及智能化开发、生产制造及工艺,实现汽车行业领域全覆盖。在评价内容上要打破学历、资历、论文门槛,突出汽车行业标志性业绩和成果,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在评价方式上建立科学、精准的量化赋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采用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实施流程

(一)工作部署

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指导高评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开评价标准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专家库

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知名专家、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术专家、高校或科研机构的行业知名学者等组成,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召开评审会议前,高评委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当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审议组,每个专业审议组不少于5名专家。

(三)申报评审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准备相应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高评委。

4.评前准备。高评委承接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当年度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审议组根据量化赋分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赋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会议专家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6.公示发文。评审结束后,高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高评委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高评委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评审结果由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文公布。

(四)其他要求

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由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监制,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用印的电子证书。证书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查询打印,全省范围内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履行程序。省人力社保厅要督促高评委办公室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高评委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对已参加评审且取得资格的对象,取消其资格并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二)加强指导监管。省经信厅要指导完善行业评价标准和量化评价体系。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经信厅建立健全复审复查机制,形成改革制度闭环。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有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改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认真总结完善。高评委办公室要针对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强化职称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对行业规范和队伍建设发挥引领作用。

各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汽车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价标准,探索推进汽车行业职称制度改革。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汽车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汽车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生产制造及工艺、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 浙江省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其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汽车行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国汽车制造产业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内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任期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八条 不具备第七条学历和资历规定,但按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由2名本行业高级工程师专家举荐。举荐专家应对举荐行为负责,每位专家每年最多可举荐5名申报人员,专家举荐申报人员3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未通过评审的,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作为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举荐专家。

第九条 取得下列标志性业绩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汽车行业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二)汽车行业相关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特等奖获得者,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三)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及以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的人员。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者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相应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系统地掌握汽车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汽车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水平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本行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为主完成企业项目的研发,在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有重大突破;

3.在工作岗位上有技术创新,或在攻克技术难关、技术改进,或在降本增效中做出重要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丰富的汽车企事业单位技术或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在项目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产品研发流程、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

5.具有汽车产品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测试方法更新及技术开发等某一方面业绩突出。

(三)专业科技成果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参与完成列入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评审;

2.参与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省部级以上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项;

3.参与汽车行业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4.作为前三发明人取得与本行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且应用较好(专利为公布或实质审查阶段或已授权阶段);

5.作为前三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与本行业相关的论文(论著)1篇以上,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6.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方面具有重大贡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与汽车行业相关,且为近5年或任现职期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作为相应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条件,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评分、面试答辩的结果,提出推荐意见。当年度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第一完成者,“为主”是指科研课题、工程项目或标准的排名前3位完成人,或课题项目中各专业的第一完成人(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标准以标准前言中列明的起草人或标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三)“年”均为周年。

(四)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人力社保厅和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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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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