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冂凵(jiongkan)告诉你:无限额制罚金刑的数额确定

由人民法院掌握“并处罚金”“并以无限额制的方法计算罚金的认定即不规定罚金限度, 并确定罚金数额的一种裁量方式。它在刑法条文中表述为: 处或者单处罚金” “或者罚金”(实际也是单处)。适用方式主要有“单处罚 金”和“并处罚金”两种。这种规定虽然不定罚金限额,但绝不等于是无限 额,不能随意爱罚多少就判多少;再者,如果没有限额标准, 对同一犯罪人或单位可以各判各的数,而且两数相差甚远,影响执法的严肃 性。因此应由省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分别定岀“单处罚金” 或“并处罚金”两种不同上下限额,供下级法院办案时参照执行。

实践中,对于未规定罚金限额的犯罪,如何确定罚金刑数额,操作难度 相对较大。在此有两点应当明确:(1)无限额罚金的底限。根据规定,刑法 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但《财产刑规定》确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 少于1000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对此. 实践中必须遵守o (2)关于无限额罚金的上限。目前,对于刑法没有明确规 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犯罪,适用罚金的最高数额没有限制。本书认为,从法定 刑轻重的角度而言,无限额罚金的上限不能超过被告人个人全部财产。主要 考虑如下:其一,根据刑法规定和通行法理.罚金刑的严厉程度轻于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而如果对被告人判处超过其个人全部财产的罚金,则在强制缴 纳其个人全部财产后还需要随时缴纳未执行完毕的罚金,这明显不合理。其 二,此种不合理的数额的罚金判处,会进一步导致罚金刑的执行难和“空 判”。实际上,通过追缴被告人全部财产后,再执行剩余的罚金,基本上没有 可能,这样的判决陷入“空判”恐怕是必然的。法院在裁量罚金刑数额时应 当尽力避免这种结局。

需要说明的是,对无限额制罚金数额的确定,由司法解释明确一定的限 制,以增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的可操作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目前,由 司法解释对无限额制罚金刑进行一定限制的,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12条规定:犯生产、销售 假药罪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 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22条规定:关于共同走私 犯罪案件如何判处罚金刑问题审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 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4条规定:对于侵 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 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 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 确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19条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 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 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 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 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11条规定,对于以牟利 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 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由于众多无限额制罚金刑如何确定罚金数额,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为方便人民法院举一反三,我们选择了以下几个无限额制罚金刑的犯罪,就 如何确定罚金数额作说明:

1)赌博罪罚金数额的确定。《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 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刑法对于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规定了并处罚金,但没有规定具体的限额或者比例,即采用的是 无限额制罚金。该种罚金制度的优点是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灵活掌握,缺点 在于不同的案件之间判处罚金情况差别很大,导致量刑不一致。实践中罚金 数额往往取决于公安先期查获的情况和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到法院的钱款。 这种做法有利于罚金的执行,但是容易造成不同的案件之间判处罚金情况差 别过大的现象。因此,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文件,规 定依照赌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罚金的数额,如果罪犯是依照抽头渔利或违法所 得的比例确定罚金,则根据犯罪人实际取得的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的一 定比例罚金数额,如果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不清的,可以按照赌资的一 定比例判处罚金。当然,在判处罚金时,同时也要考虑主刑的刑期,与刑期 相适用。而刑期的确定如前文所述,主要也是根据赌资、抽头渔利、违法所 得数额等情况确定。

2)走私废物罪罚金数额的确定。《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刑法对于走私废物罪规定了并处罚金,但没有规定 具体的限额或者比例,即采用的是无限额制罚金。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走私 废物罪的罚金数额,主要考虑的因素有:①侵犯环境法益之严重程度。应当 考虑到走私废物罪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其既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 制度又侵犯了环境法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成为发达国家转移废 物的“垃圾场”,大量涌入的“洋垃圾”对于我国环境、公私财产以及人们的 生命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因此,应当充分考虑走私废物行为侵犯环境法益 之严重程度。一旦废物进入我国境内,对其中有用物质进行提炼时会造成大 气、土壤、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危害公众健康。②犯罪情节之严重性。依据 《刑法》第5条之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责任相适应。在对走私废物罪罚金数额进行裁量时,应当对犯罪情节的严重 性进行考量。③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纳入考量范畴,是 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体现。④罚金数额对犯罪人产生的惩戒作用。根据 《财产刑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同时,也应当认识到, 对于贫富不同的人,处于相同的罚金数额,产生的效果将是极为不同的。贫 者将为罚金数额巨大所苦,难以承受,富者则认为“无关痛痒”,难以起到惩 戒教育的效果。因而,在案件审理中,犯罪人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应当纳入 考察范围。

3)醉酒驾车的罚金数额确定。《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规定:“在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 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 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据此,刑法对醉酒 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犯罪的,在对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 处罚金刑。但是,刑法没有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幅度和计算标准,在实际执 行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有些案件判处的罚金数额偏高,罚金刑与主刑明显不匹配,如判处拘役四个月,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是一些法院以被告人 缴纳罚金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能否对其从轻适用自由刑或者宣告缓刑的条 件。以上做法均与罚金刑的适用原则不符,影响了罚金刑惩戒作用的有效发 挥及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财产刑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刑 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为进一 步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罚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4条中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 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罚金刑应当把 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罚金的数额确定应当以犯罪情节为基础和主要 依据,并与判处的主刑相匹配。第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 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为一千元。第三,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应当作为确定 罚金数额的考虑因素。

醉酒驾车刑事案件的罚金刑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以犯 罪情节为依据确定罚金数额。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评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 犯罪情节恶劣程度:一是驾驶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如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驾 驶路段、驾驶距离、车辆性质、载客情况、有无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或者

无证驾驶情节等;二是有无造成实际损害及损害大小,醉酒驾车造成实际损 害的,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社会危害更大,且从刑法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看, 罚金数额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通常存在一 定关系;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如有无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经历、有无逃避、阻碍公安交警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在确定罚 金数额时应酌情予以考虑。第二,罚金数额应当与主刑相匹配。鉴于危险驾 驶案件的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故不宜判处过高的罚金刑,否则很可能出现 主刑轻、罚金刑重的倒挂现象,违反了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此外,实践 中存在的以被告人缴纳罚金的数额来决定能否对其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 做法,陷入了 “以罚代刑”的误区,影响了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应当予以纠 正。第三,决定罚金数额时仍应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缴纳能力。危险驾驶 案件判处的罚金数额多为数千元,且被告人通常有一定经济能力,故因为无 力缴纳罚金、形成“空判”的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但对于缴纳能力较强的被 告人判处与缴纳能力较弱的被告人同样的罚金,不利于有效惩戒犯罪分子,

也不能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因此,宜在总的数额幅度内.根据被告人的实际缴纳能力,适当体现区别。不属于牟利性犯罪,被告人没有违法所得和犯罪收益,利用高额罚金从经济 上对其施以严厉打击,增加其犯罪的经济成本,剥夺其再犯的经济能力的作 用并不十分突岀。因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实际掌握危 险驾驶案件判处罚金数额的上

冂凵(bybgq.cn)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摘自《刑法条文理解适用与司法实务全书》 根据刑法修正案1-10编定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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