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事故车交易网站上进行安全交易?,

隐瞒实情出售事故车,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者维权

3.15消费者权益日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自从1991年央视播出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促进企业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不断改善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315晚会对于提高国人的生活水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网购那些糟心事儿


当你从某宝不留神买到了包“康帅傅”方便面,当你省吃俭用网购回来的鞋子其实是双假鞋,当你找代购盼天盼地等来的一支口红其实是高仿的......你会怎么办呢?



辛巴燕窝售假事件

3.15消费者权益日

2020年10月25日,辛巴团队的主播“时大漂亮”在直播时向粉丝推荐了一款燕窝产品,事后有消费者质疑辛巴徒弟售卖的是假货。该事件在网上掀起了热议,亦引起广州、厦门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事的调查。

随着网络直播带货在为我们提供便宜丰富的商品的同时也存在商家伙同主播蒙骗消费者的情况......



商家为赚差价长期不发货

3.15消费者权益日

生活中你在买知名品牌的相关物品时是否经常会遇到商家长期不发货,以时间差赚差价的情况呢?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面对长期不发货是商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消费者应该如何合理的维护自身权利呢?

上面提到的问题想必同学们在购物时也会碰到吧,接下来小编将向你好好说说购物遇到问题时该如何维权。


叮咚!叮咚!

请收下这份维权小贴士吧!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




1、与商家沟通:如果消费者买了有问题的商品,可以先与商家协商解决。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如果消费者与商家沟通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就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3、登录315投诉官网站反映情况。


4、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或者质检部门反应自己遇到的难题。


5、通过拨打315晚会热线电话的方式来维护权益。



维权小贴士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315特别提醒


1、必须有足够的投诉材料作为证据,包括购货发票或购货凭证,如有双方交涉的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更好;


2、保留现场,如若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导致人身、财产伤害,保护好事发现场,可采取拍照、录像或留下证人、证词等;


3、收集或索要经营者的姓名、电话号码、工作牌号、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保证能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


4、若与商家交涉不成,应马上向消委会或工商部门投诉,不要拖延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拖过了“三包”期限;


5、一些有争议的质量问题最好与商家一起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最后,索赔要求也要合理,投诉切不可夸大或隐瞒事实。


常见案例




案例1:餐馆就餐吃饭,自带酒水进门时被餐馆工作人员阻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案例2:在展销会上购买到假货,但展销会已经结束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3: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商品不满意,想退货卖家却拒绝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4:在超市购物,地板太滑意外摔伤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例中超市对其提供的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商场应承担责任。



案例5: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案例具体分析


二手车买卖纷争


2021年4月4日,原告刘某因生活消费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购买时贺州某二手车行向原告刘某承诺车辆来源合法、手续齐全,无交通事故等。


2021年7月,原告刘某到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养护,被相关人员告知涉案车辆为事故车、泡水车。为此,原告刘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检测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该网络平台检测公司检测涉案车辆为事故车、泡水车。原告刘某一怒之下,将二手车行诉至平桂区法院。经鉴定,该车符合事故车表现特征,存在切割、更换、修补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贺州某二手车行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其具有查验车况和查阅车辆维修记录以确认车辆真实情况的便利条件,其也负有向购买者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但其未向原告刘某如实告知车辆曾发生事故这一足以影响普通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车辆的重要情况,并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书》中承诺车辆“无交通事故”,且在交易过程中安排他人以原车主许某某名义与原告刘某签订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相关规定,认定该二手车行的行为构成欺诈,支持了原告刘某提出要求撤销合同,赔偿其3倍购车款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被告贺州某二手车行不服提起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该案中,贺州某二手车行向原告刘某隐瞒该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修缮的事实,并指派相关人员冒充原车主与原告签订涉案协议,存在欺诈行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渝北普法 平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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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202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