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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解读三


第三章 三包责任


第十八条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新旧对比

除了简单的语序调整外,新《汽车三包法》新增了“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条文解读

与旧规相比,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明确规定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实践中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些车型的交车周期较长,存在着提前开具发票的现象。这样规定也符合《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规定和原则,机动车的交付是主合同义务的交付,而且与风险转移相联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明确规定,应当自交付之日计算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解决了实践中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消费者来说,三包期和保修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前提和时间起算点。


第十九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新旧对比

新《汽车三包法》增加了第二款“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19条新增规定,修理者能够通过查询相关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购买信息的,应当免除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的义务。即使消费者不小心遗失了三包凭证,也不会因此而失去三包的资格。这简化了享受三包的条件,体现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取向,同时有利于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有利于家用汽车消费者维权。


第二十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


新旧对比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纳入了修理者应当免费更换的汽车零部件范畴。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0条将电动汽车专用部件(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纳入了修理者免费更换的范畴,弥补了之前未对电动汽车进行明确规定的立法漏洞。随着我国鼓励电动汽车的政策不断推出,电动汽车的销量逐渐增多,市场保有量也不断升高。电动汽车的动力来源、驱动形式与燃油车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新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显而易见的进步性。本条规定所涉及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的免费更换规定,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加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新旧对比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增加了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的时间是“自第6日起”;此外,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还新增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规定,删除了“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修理时间问题在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40条进行细化。


条文解读

首先,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明确了应当自第6日起开始提供备用车,或者提供补偿。这解决了现实中部分经销商从第一天就提供备用车或补偿的高成本问题,是对经销商责任的明确。

其次,新《家用汽车三包法》新增了“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这体现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尊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意思自治,经营者并非一定要以“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提供补偿,只要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达成约定即可,三包法对此无需再加干涉。

最后,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1条删除了对于修理时间的规定,而在第40条予以统一规定。这使得法律结构整体更加清晰、简洁。



第二十二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新旧对比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增加了第22条的规定,新增了7日内因质量问题免费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这是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相较于旧规最大的变化之一。作为大宗耐用商品,汽车的7天退货有别于其他普通商品,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不是无理由的。这一规定也是针对之前一些新车刚出销售者门店便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引发的退换货纠纷案件作出的回应。本条规定所涉及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更换或退货的规定,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新旧对比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3条新增了一种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退货的情形,即“动力蓄电池起火”。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3条新增了动力蓄电池的有关内容,同第9条、第20条、第22条、第24条一并丰富了对于家用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新旧对比

首先,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二项新增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的情形;其次,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三项新增了“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污染控制装置”的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两次的情形;最后,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四项将旧规的“35日”、“5次”更改为了“30日”、“4次”。


条文解读

鉴于旧《家用汽车三包法》是2013年10月正式实施的,受到当时技术条件及市场占有率的影响,该规定对电动汽车并未有细化的明确规定。随着电动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法规也更重视对电动汽车产品问题的治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4条新增了新增了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的有关内容,将电动汽车的专用部件纳入了退换车条款。电动汽车与传统的内燃机汽车存在着重大结构差异,电动汽车蓄电池不仅相当于传统内燃机汽车的燃料箱,也扮演着发动机的角色。因此,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行使驱动电机与发动机、变速箱并列为家用汽车主要系统。

为了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还要求在三包有效期内,污染控制装置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退换车。这将污染控制装置纳入了实施三包的主要零部件的范围。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规定,“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比如,消费者更换了一次发动机,不能视为其中的所有主要零部件都更换了一次,也就是说,如果将来再单独更换一次发动机的某个主要零部件,不能将此次更换与发动机更换的次数进行累加,而算作一共更换了两次主要零部件。

此外,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规定了不计入修理时间的情形,即特殊零部件、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特殊零部件有着特定的范围。一般来讲,特殊零部件指的是汽车中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零部件。根据服务标准化研究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部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GB/T 29632-20XX)第六条,作为特殊零部件的“防盗系统”应当不超出点火锁芯、钥匙、防盗控制单元。特殊零部件的技术含量较高,可能需要进口,订购特殊零部件耗费的时间较长,因此,新《汽车三包法》将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排除在修理时间之外。

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同样也不算作修理时间,这是因为,动力蓄电池出现故障后,消费者将其送到经销商处,经销商一般会将蓄电池包送到电池修理中心进行维修,这会增加修理时间。

消费者如果只是订购通用类零部件,累计等待时间超过了30日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更换车辆或者退货。

最后,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旧规的“35日”、“5次”减少为“30日”、“4次”,这降低了退换车的条件,体现了新《家用汽车三包法》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取向。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旧对比

本条为新增内容。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增加了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的项目。根据该条规定,凡是满足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4条的规定,销售者进行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相应的损失。在一些诉讼中,由于销售者赔偿范围不明确,导致在争议解决和司法实践中标准不统一,新《汽车三包法》扩大销售者在更换和退货时赔偿范围,有利于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和争议解决标准统一。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新旧对比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在0.5%至0.8%之间确定”修改为“不得高于0.5%”,且删除了旧规“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条文解读

消费者因质量问题退换车的,由于其对退换车辆使用了一段时间,造成车辆价值的降低,因此,消费者需向销售者支付合理的使用补偿费用,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新《家用汽车三包法》降低了使用补偿系数的计算比率,补偿系数n从原规定的0.5%至0.8%调整至不高于0.5%,这进一步降低了三包的条件,减少了消费者退换车时的费用支出,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当着重关注三包凭证上销售者明示的使用补偿系数n,若n高于0.5%,那么这一规定是无效的。

举例来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的汽车,车辆行驶了5000公里,厂家在三包凭证上明示使用补偿系数n为0.4%,那么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100000✖️5000/1000*0.004=2000(元)。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新旧对比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将销售者退换货的时间从15个工作日增加到20个工作日,并新增了“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条文解读

新《汽车三包法》将退换货程序的15个工作日延长到20个工作日,这看似是给予了销售者更大的时间弹性,但同时该条又新增了2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的情形。因此,一方面,这一规定可以给予销售者更充足的时间进行退换货,另一方面,也规定了销售者延迟换货的后果,可以有效地解决经营者拖延更换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新旧对比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较之旧规,删除了“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的规定。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29条删除了旧规第27条规定的补办的内容,在第14条规定了补办问题,但也删除了补办的时限要求。根据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14条,消费者遗失三包凭证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销售者应当及时免费补办。

更换过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规定比较合理,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经营者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购买时已经被书面告知家用汽车产品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

(二)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或者三包凭证要求,使用、维护、保养家用汽车产品而造成的损坏;

(三)使用说明书明示不得对家用汽车产品进行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仍然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的损坏;

(四)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损坏;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新旧对比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删除了“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二项中的“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第一项对瑕疵的规定新增“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增“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条文解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删除了易损耗零部件超出质量保证期不承担三包责任的内容,简化了用语,另一方面也限缩了瑕疵汽车产品的范围,将其限定在“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范围内。如果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瑕疵,即使经营者销售时告知了消费者,也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新《家用汽车三包法》也删除了“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免除三包责任的情形。根据新《家用汽车三包法》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不再是免责的条件。三包责任面向所有的家用汽车产品,即使消费者将汽车用于经营网约车,也不免除经营者的三包责任。

此外,新《家用汽车三包法》也增加了“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的内容。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禁止了经营者强制保养,这符合《消法》对消费者选择权的规定。

总体而言,新《家用汽车三包法》第32更好地明确了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条件,减少了对消费者的限制。新增的“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后,不必到经营者或生产者指定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维护和保养,这无疑可以降低消费者汽车维护和保养的成本。但是,我们也建议消费者应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或机构进行维护和保养,以免由此产生汽车三包责任的争议。

2023-11-27

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