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买平行进口车需要注意什么?,天津港买平行进口车需要注意什么

天津拟出新规:规范平行进口车进口、销售!

区别于跨国汽车企业

在中国正式授权渠道销售的进口车

平行进口车经由贸易商

直接从海外市场购买

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由于渠道更扁平化

所以价格更加优惠

而且车型和配置丰富

近年来获得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行业管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近日,天津市商务局起草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

  • 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统称试点对象。

  •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 试点对象进口及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

  • 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在交付平行进口汽车前应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测,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电子信息单、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 严禁试点对象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

《办法》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平行进口,是指进口未经境外原厂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汽车产品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创新政府监管模式,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严格质量安全标准,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实现汽车平行进口全产业链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成立天津市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为市商务局,成员单位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成员由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东疆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第五条 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按照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模式,统称试点对象。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控各类风险。

第七条 依托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和管理平台),对试点对象每台平行进口汽车的车辆信息、通关、销售及售后情况实施信息化监管。

试点对象应向服务和管理平台录入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固定资产、注册地址等信息)、销售及售后服务信息、试点平台会员企业信息等。

第八条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掌握试点对象的信用情况,将其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发挥天津市平行进口汽车行业社会组织作用,在行业研究、行业自律、政策培训、信息咨询、展销宣传、海外采购渠道整合、行业规范制定、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行业服务和管理方面开展工作。

第三章  试点对象认定

第十条 试点对象应当依法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注册,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监管、海关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对试点对象的认定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联席会议确定试点对象的认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启动试点对象的认定工作。企业向注册地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属地初审、专家评审、实地核查、意见征询、社会公示、联席会议确定等流程后,由市商务局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认定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第十三条 试点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固定资产、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前,应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准予变更。

第四章  试点对象考核及退出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试点对象考核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定,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试点对象退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及时通报试点对象,试点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通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对试点对象提出撤销试点资质意见,报请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试点对象退出名单。

第十七条 经联席会议审定,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二)试点对象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认定标准的;

(三)试点对象在考核周期内没有进口及销售实绩的;

(四)经相关部门查实,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五)经相关部门查实,有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第五章 试点对象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试点对象应严格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和《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试点对象进口及销售的平行进口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禁止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

第二十条 试点对象应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鼓励试点对象作为委托人开展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鼓励试点对象自行开展环保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销售平行进口汽车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第二十二条 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平行进口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

鼓励试点对象采用行业组织制定的《平行进口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销售平行进口汽车。

第二十三条 试点对象(含试点平台会员企业)在交付平行进口汽车前应进行售前检查(PDI)检测,随车交付货物进口证明、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车辆电子信息单、家用汽车“三包”凭证等相关随车文件和凭证,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试点对象可采用自建、资源共享、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形成覆盖销售区域的售后服务网络。严禁试点对象诱导消费者签订“三包”免责协议。

鼓励以“三包”责任保险的方式落实平行进口汽车“三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对象应在销售车辆前对车辆左前右后整车照片、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车速表、座椅、外部灯具、信号装置、轮胎、号牌板、中文说明书、中文警示说明等重要部位进行影像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和车辆售前检验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


稿件来源:天津广播微信公众号

2023-11-27

20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