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汽车租赁公司价格如何?,天津汽车租赁公司价格表

租赁豪车发生故障,巨额修车费谁来赔偿?

来源:宁河法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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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汽车租赁无需办理保险

无需年检维修

车型可随意更换等优点

越来越多的人

选择租车代替买车

把买车、养车的包袱丢给租赁公司

从而达到既方便出行

又节约成本的目的



但租赁来的车辆发生故障时

修理费用由谁来承担呢?

一起看看今天这则案例吧


案情简介





01

2021年7月15日

张某从租车公司处租赁保时捷卡曼小型轿车1辆,并自租赁公司处将案涉车辆提走。




02

2021年7月16日上午

案涉车辆在驾驶中出现第一次故障后送修,当日晚修好被提走。




03

2021年7月17日上午

案涉车辆再次发生故障,经张某与租车公司协商,该车辆被拖至租车公司指定汽车修理厂,目前处于维修中。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租车公司以张某操作不当

致使车辆涉水后二次打火

造成发动机报废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张某赔偿保时捷轿车

财产损失89,000元(依鉴定为准)

及停运损失24,000元

并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


诉讼中,张某以其与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租车、且车辆发生故障时非由其驾驶为由,申请追加甲、乙、丙、丁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追加。



庭审中

维修工魏某作为证人出庭



第一次故障是起动机问题,主要原因是电瓶不是原装,比原车小;第二次故障是发动机内部问题,主要是排气管改装造成;同时,也没有发现车辆存在涉水问题。



另查

案涉车辆有十多年的车龄

且更换过电瓶

此次出租系原告第一次向外出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是否有依据。本案中,案涉车辆有十多年车龄,且第一次向外出租,在租赁后第二天即发生故障,根据证人的描述,第一次故障是起动机问题,主要原因是电瓶不是原装;第二次故障系发动机内部问题,主要是排气管改装造成;案涉车辆未发现涉水问题。


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

及证人证言情况

能够确认车辆状况本身即不良好

而原告作为出租人

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承租人或者驾驶人

在承租车辆过程中存在使用不当

或者保管不善的情形

亦未申请以评估鉴定的方式

确定发生故障的原因

根据现有证据

不能确认车辆发生故障

与被告或者第三人有关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租车公司要求对案涉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的申请,经审查,其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法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租车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

汽车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应交付车况良好的车辆

并保证车辆可正常使用

车辆发生故障一般由出租人维修

但因承租人的过错

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

故承租人亦应对车辆

尽到操作得当和妥善管理的义务


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故障,应着重考虑发生故障原因,进而确定由谁担责。一般车辆故障原因主要有2种,一种是自身故障,一种是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


根据符合合同本意和法律公平原则,若承租人存在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情况,承租人应承担车辆的损失赔偿责任,若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故障,则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等相关损失。


本案中,案涉车辆车龄较高、是第一次对外出租,且出租方自身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车辆不良情况,而证人证言亦显示故障原因系存在改装等,故车辆自身存在故障具有高度可能性。出租人在无法举证证明车辆故障系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1.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3.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6.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11-26

202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