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司办理购车指标需要哪些手续?,

花费百万却未能提车?怎么办?

低于市场价购买高档汽车?

冲着诱人的优惠,

有消费者交足了购车款,

却始终等不来车子,

落入“车财两空”的困境......

怎么办?

一起来看今天的鹏法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获悉深圳市某汽车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供应链公司”)推广的“汽车新零售连锁企业拼车方案”,与该司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向某汽车供应链公司购买售价124万元的某品牌平行进口小汽车。王某先付1000元定金,定金在付余款时自动转为购车款。收到定金且备好车辆后,某汽车供应链公司通知王某,王某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日内支付剩余车款,款项转至某汽车供应链公司指定的周某个人收款账户内。


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王某向某汽车供应链公司指定的多个账户(包括周某账户等)陆续支付多笔购车款,某汽车供应链公司陆续向王某出具大部分款项的对应收据。王某亦按某汽车供应链公司的购车指引向银行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等,贷款发放至某汽车供应链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收款公司。某汽车供应链公司负责与包括案外人某车行在内的多方进行协调沟通,待进口车辆运抵某车行后,由某车行通知王某提车。后因某汽车供应链公司与某车行之间款项未结清,导致王某无法在某车行提车。



王某认为,其已按某汽车供应链公司要求支付购车款并进行车辆贷款,现某汽车供应链公司未能按约向其提供车辆,故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判令某汽车供应链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及要求某汽车供应链公司赔偿车贷利息等损失;此外,梁某系某汽车供应链公司唯一股东,判令梁某就某汽车供应链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某汽车供应链公司具有车辆销售资质,其与王某签订购车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前后,王某向某汽车供应链公司及该司指定的收款方陆续支付购车款(含提车服务费)共计118万余元,因某汽车供应链公司未向某车行足额支付购车款,导致王某无法在某车行提车,原告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某汽车供应链公司退还上述购车费用,并支付利息损失。




对于王某为履行购车合同所办理的车辆贷款,因涉案车辆买卖合同解除,王某购车目的没有实现,却要按约履行偿还银行本息的义务,王某依法有权向某汽车供应链公司主张该笔利息损失。此外,某汽车供应链公司系梁某一人持股100%的有限责任公司,梁某并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故王某有权要求梁某对某汽车供应链公司的上述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供应链公司向王某退还购车款118万余元及利息、支付车辆贷款利息损失8万余元;被告梁某就某汽车供应链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经一审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因车辆相比其他商品,金额较大,消费者在购买时,尤需谨慎。本案中,王某因轻信某汽车供应链公司的宣传及优惠价格,与该司订立购车合同。结果在王某将款项陆续交付至某汽车供应链公司指定的不同收款账户的过程中,隐含着某汽车供应链公司与某车行之间存在的钱款纠纷,导致王某足额支付购车款也无法提车。此外,消费者面对类似涉及多个相对方、多个支付环节的复杂情形时,举证难度较大,想要追回全部款项亦存在现实困难。




鹏法君提醒,在进行车辆交易时,消费者要加强对车辆推广平台、车辆宣传广告的深入了解,通过正规交易渠道审慎购车,购车前充分了解购车流程及手续,切勿贪图小利签订所谓的“优惠合同”,以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供稿:南山区法院

2023-11-26

202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