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利车在湖底沉默五年对汽车产业有何影响?消费者会因此改变购车观念吗?,

2004年,北京渔民打捞沉在湖底5年的小车,打开后车内竟坐着个人

文|以案辩法

编辑|以案辩法


2004年5月24日,北京延庆县的几位渔民和往常一样来到县旁边的水库处捕鱼。

最开始几人碰头之后还有说有笑地进行交谈,随后便开起了自己的小船,去湖中撒网捕鱼。

然而没过多久,湖中某样物品碰触到了李长贵的船底,并顺利地引起了李长贵的注意,感觉水下有什么金属物品的李长贵立刻向湖水中看去。

在阳光的照射下李长贵终于看清了水下物品的全貌是一辆红色的汽车。

再三确认水下物体确实是一辆汽车之后,李长贵毫不犹豫地作出了将汽车捞上来的决定,毕竟就算是沉在湖中的汽车当废品卖掉也值不少的钱。

就这样李长贵开始着手打捞汽车的事情,然而到了水中一看,打捞者就被车中的场景给吓了一跳。

原来在这辆汽车的后座上,隐隐约约地有个人影,意识到事态不对的渔民们立刻联系了警方。

警方得知此消息之后也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于是便立刻增派人手将湖中的汽车给打捞了出来。

等到汽车被拖到岸上之后,车内的情况才得以勘察清楚,原来后座上确实坐着个无头尸体。但是由于尸体已经白骨化,警方无法确认尸体本身的信息,于是便从汽车上寻找一些线索。

好在汽车中的驾驶证以及汽车的车牌还存在,根据驾驶证的线索警方又发现了蹊跷。因为驾驶证上的名字是个女的,而汽车的车主是个男性,且是某国企内的高层领导。

究竟驾驶证上的女性与车主跟这个无头尸体有什么联系?无头尸体为何又出现在这个车中呢?

目标锁定二人,调查发现蹊跷

为了弄清楚国企高层领导张利明及驾驶证上的女性王佳丽和这具尸体有什么联系,警方立刻对二人进行了调查。

其中更是对张利明产生了深深的怀疑,因为根据民警所调查出来的信息,张利明从来没有过一次车辆丢失报警的记录。

但这辆红色的夏利车车主确实是他本人,一辆价值不菲的汽车丢失,车主却迟迟不肯报警,车上又出现了尸体,这几个信息连在一起怎么看呢都有猫儿腻。

但是警方却没有贸然行动,而是继续对王佳丽开启了调查,经过调查发现,王佳丽早在1999年就下落不明了。

王佳丽的哥哥发现妹妹不见之后,还曾报案,但是由于找了许久,都没找到王佳丽的踪迹,警方便将这个案件给搁置了起来。

得知这一消息之后,警方便初步认定死者身份可能是王佳丽,为了弄清楚死者的死因以及真实的身份。

警方派出了专业的法医进行鉴定,经过法医的查看,发现无头女尸的头部属于自然脱落的。

也就是说在生前,其头部与身体是连在一起的,只是泡在水里时间久了因此才会出现脱落的现象。

随后根据法医的鉴定来看,死者的身份确实如警察判定的那样,是驾驶证上的王佳丽。

得知这些消息之后,警察便对死者的死因进行猜测,其中“自杀”的假设,却直接被王佳丽的哥哥给否定了。

毕竟王佳丽生前性格属于活泼开朗的那一类,而且心态也乐观向上,在失踪的前一天,还曾表示要参加家庭聚餐,根本没有理由去自杀。

除此之外,也有警方人员表示,王佳丽的样子并不像自杀,毕竟在发现其尸体时,是坐在汽车后座上的。

如果当时开车的不是她,那么开车的司机是凶手的概率较大。

但也有人猜测,王佳丽可能是将汽车开到水里之后,心里后悔便挣脱安全带跑到后座上打算逃脱。

但是这一推测又被推翻,毕竟在发现王佳丽的尸体时,是坐在汽车后座上的完全没有过度挣扎的痕迹,因此想逃离汽车的推测根本不成立。

在确定王佳丽并非自杀死亡后,民警们便对与其有关系的相关人员做了更详细的调查,第一个怀疑对象便是车主张利明。

但是经过一番仔细地调查之后,警方发现王佳丽和张利明之间的关系很一般。

但是如果只是普通同事的关系,为何张利明会将这样贵重的汽车,借给王佳丽开呢?

面对警方的询问,张利明表示自己的妻子和王佳丽之间的关系十分要好,因此会在王佳丽需要的时候将这辆车借给王佳丽。

在被问到为何汽车丢失不进行报警时,张利明则表示自己当时正处于即将升职的关键时期,在警察局留下档案可能会不利于自己的升职。

而张利明的妻子则表示,自己以为王佳丽只是心情不好,想要出去放松一段时间因此才没有进行报备。

这么一来二去,警方也确认了车主张利明和其妻子跟整个案件并没有太大的联系,因此便转头去调查其他嫌疑人。

继张利明之后,警方便调查了王佳丽的前夫,毕竟当初和前夫在一起时,两个人的关系并不是很和睦。

虽然两个人最终选择了离婚,但由于感情破裂会不会是其前夫挽回不成起了杀心呢?

可随后一些知情人的描述,却将警察的猜测再次打翻,因为当初王佳丽和前夫属于和平分手,离婚之后二人基本上没有什么联系,因此不存在什么仇杀动机。

再加上根据王佳丽失踪时间进行推测,当时王佳丽的前夫正在外地谈生意,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因此王佳丽前夫的嫌疑也被摘除干净。

一连两个方向都不正确,警方有些失望,但是根据王佳丽的个人物品中的情书来看,其暧昧者文鹏也有可能是凶手。

因此警方又对爱慕王佳丽的文鹏进行了调查,可是面对警方的询问,文鹏表示自己根本不爱慕王佳丽,只是看她长得漂亮单纯地想占便宜。

并且表示自己当时根本没有在这个城市中,而是回到了老家和家人们在一起,经过核实之后,警方发现文鹏确实有不在场证明。

峰回路转现实情,情人犯罪被判刑

那么问题来了,案发当天王佳丽究竟和谁在一起呢?就在警方一筹莫展之时,王佳丽的一位同事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

那就是当初王佳丽曾给自己的儿子报过一段时间的游泳课,当时教王佳丽儿子的游泳教练从欣好像和王佳丽在交往,他曾经看到过两个人极为亲密地黏在一起。

得到这个信息之后,警方立刻对从欣展开了调查。

发现早在1995年时,王佳丽就与前夫的关系降到了冰点,虽然二人还未离婚,但是相互交谈的时间可谓是少之又少。

也就是在这个时间点,王佳丽遇到了能与自己相谈甚欢的从欣,再加上从欣又是自己儿子的游泳教练,一来二去两个人之间的关系便变得暧昧不清。

虽然王佳丽已经是一个孩子的母亲,但由于其本身长得漂亮,因此游泳教练从欣也对她心动不已。

时间长了二人便从语言上的交流上升到肢体上的交流,等到王佳丽和其前夫离婚之后,二人更是明目张胆地待在了一起。

从欣也会经常约王佳丽一起出去游玩散心,节假日时期也会买一些小礼物来讨王佳丽的欢心。

从二人平时相处甚欢的情况来看,二人的感情还处于稳固阶段,那么从欣究竟与王佳丽的案件有没有关系呢?如果没有的话,自己的爱人丢失这么长的一段时间,为何这位游泳教练一点儿动静都没有呢?

带着这些疑问,警方的人联系上了王佳丽生前联系最为紧密的情人—从欣。

等到警方找到从欣之后,得知警方来意的从欣开始变得有些慌张了起来,见到从欣的表现,警方立刻察觉到了一丝不对劲。

于是便打算运用心理测试的方法,将从欣内心中所隐藏的事情给调查出来,最开始从欣的表现还算正常。

但是当警察不断重复湖水、王佳丽以及红色夏利汽车的信息后,从欣的脸色开始变得不自然,观察到这一点的警察,开始对从欣加强心理测试的强度。

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从欣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将案件发生的整个经过全盘托出。

原来在案发当天,从欣和王佳丽二人约定好了一起去湖边游玩,当时正值寒冬腊月,湖面上结了一层厚厚的冰。

就在这个时候王佳丽和从欣二人听到了不远处传来野鸭的叫声,为了看清楚这些野鸭的样子,从欣和王佳丽二人决定将车开到冰面上。

在开向冰面上之前从欣还特意地下车对冰面的厚度进行了勘测,发现在湖水周边也有其他车行过的痕迹,因此便大胆地将车开到了冰面上。

然而就在从欣开着车向湖中心行驶的路程中,意外突然发生,因为承载不了汽车的重量,冰面突然发生了破裂。

感觉到不对劲的从欣立刻做出了反应,他直接打开了夏利车左后方的车窗,并将王佳丽使劲地推向那个地方。

随后自己也凭借良好的水性爬到了冰面上,来到冰面上的从欣见到湖水中闪过一道红色的影子,便以为是穿着红色羽绒服的王佳丽也逃了出来。

然而没过多久,他发现王佳丽的身影一直没有出现在冰面上,这时从欣有些慌了,他想下水去救王佳丽。

但这时他的体力已经严重透支了,根本没有办法继续潜水,于是便跑到附近的农户家进行求救。然而农户的主人却表示自己也无能为力,并提议让从欣报警寻求救援。

可是在思索一番之后,从欣又害怕自己担上杀人的责任,于是便选择了将整个事件进行隐瞒。

为了确定从欣所说的是否属实,警方还找到了当初从欣求助的那户农家,虽然事情过去了5年之久。但由于当初这个事件留下的印象太过于深刻,于是农户也出面为从欣作证,至此案件的来龙去脉也理了个差不多。

可是面对从欣的说辞,王佳丽的家人却十分地抗拒。

他们提出质疑,表示按照从欣的说辞,当初一起出游时王佳丽是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为何被打捞上来之后她的尸体却在后座上呢?

面对王佳丽家人质疑,警方对此进行了解释,原来在车沉入湖水中时,由于惯性的原因,车头会率先沉入湖水。

那么坐在副驾驶上的王佳丽会在水浮力的作用下直接被拖到车后座上也是极有可能的。就这样经过警方一系列的调查,这个无头女尸沉湖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从欣也得到了来自法律的审判。

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中从欣不仅要面临着3年的牢狱之灾,还得付给王佳丽家人25万元的赔偿。

不知道在得知自己判刑的结果之后,从欣会不会后悔当初所做出的隐瞒决定,会不会恨当初那个懦弱的自己。

以案释法

1、本文中隐瞒女友死亡真相的从欣,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于在案件发生时,这辆红色的夏利车是由从欣本人开到湖水中央。

虽然在从欣本人口中是王佳丽当时一定要去看野鸭,但王佳丽去世的原因,却与其行为有着直接的联系。再加上当时从欣本人,也是有意识地向湖面行去。

所以,虽然从欣不是有意致王佳丽死亡的,但总的来说,惨案的发生,是由于其开车驶向湖面的行为所引起的。

再加上车子沉湖之后,从欣并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援。

因此从欣也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从整体案件进行分析来讲,从欣所犯的罪行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何判断嫌疑人是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名字可以看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过失犯罪,指的是因为犯罪人的疏忽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

另一种是犯罪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最终造成了他人死亡。

如果犯罪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因为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属于意外事件,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在危险发生后,行为人因疏忽而未能履行紧急抢救义务,即使在及时抢救的情况下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如果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却故意放任其死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都发生了改变。

因此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和处罚。

结语:

根据这些条例可以看出,从欣所犯下的罪责已经不单单是所谓的过失杀人了,光是见死不救就能和间接故意杀人罪来进行处罚。

由此可见,从欣最后所获得的判决十分公正,只是对于王佳丽的哥哥来讲,无论结果如何,自己的妹妹失去宝贵的生命已成事实。

斯人已逝,希望在未来的时光中,王佳丽的家人能尽早走出失去亲人的悲伤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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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11-25

202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