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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条件

企业上市政策

(一)中国证监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西藏企业上市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西藏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

2.将注册地迁入西藏的企业,承诺不变更注册地、将募集资金的10%以上投资在西藏,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最近一年在西藏缴纳所得税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迁址到西藏后,企业新聘用当地户籍员工不少于100人;或者热心西藏扶贫公益事业,对西藏贫困地区捐款2000万元现金以上用于脱贫攻坚、改善民生。

--《关于支持西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的函》(证监办函<2021>233号)

(二)注册登记地在西藏自治区内并依法纳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分阶段奖励和一次性奖励相结合的奖补政策。

-- 《西藏自治区企业上市融资奖补办法》(注:该《办法》已按程序报审,届时另行印发)



西藏自治区“格桑花行动”计划

涉企优惠政策

一、企业上市政策

(一)中国证监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西藏企业上市实施“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

1.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均在西藏且开展生产经营满三年、缴纳所得税满三年的企业;

2.将注册地迁入西藏的企业,承诺不变更注册地、将募集资金的10%以上投资在西藏,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最近一年在西藏缴纳所得税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迁址到西藏后,企业新聘用当地户籍员工不少于100人;或者热心西藏扶贫公益事业,对西藏贫困地区捐款2000万元现金以上用于脱贫攻坚、改善民生。

--《关于支持西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的函》(证监办函<2021>233号)

(二)注册登记地在西藏自治区内并依法纳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给予分阶段奖励和一次性奖励相结合的奖补政策。

-- 《西藏自治区企业上市融资奖补办法》(注:该《办法》已按程序报审,届时另行印发)

二、金融政策

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亭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2.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街接相关金融政策确定的西藏优惠利率政策;

3.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4.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含本数,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5.单列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年度增长计划,原则上高于全区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坚持市场化、法制化、一企一策、精准施策,为符合条件的重点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周转。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三、税收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二) 西藏企业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五类人员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3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2)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70%以上(含本数)的企业。

转让财产收入或者股患、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占全部收入比重高于40%(含本数)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从业人数需达到15 人以上(含本数)。

2.我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下列产业和项目,不符合前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规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下列产业之一,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承担自治区各级乡村振兴局发布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的企业;

(2)特色农林畜渔业产品的养殖(种植)生产及加工;

(3)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新型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

(4)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6)天然饮用水(矿泉水)的生产、销售,电力、燃气的生产供应;

(7)边境地区村镇建设项目、边境旅游及乡村旅游开发经营管理、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8)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水、污染水体、生活垃圾、畜禽粪污治理,医废危废处置及厕所革命等城乡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9)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水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地热发电等清洁能源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

(11)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藏政发<2022>11号)

(三)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在我区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 <2021>9号)

(四)被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西藏自治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藏科发<2018>20号)

四、产业政策

(一)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推动“七大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以及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的中小企业,支持申报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企业进行农(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设计的,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3.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4.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5.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机构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基于资本或净资产约束机制,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对其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3)符合条件的对外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建设外贸平台、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可申请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4)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支持;

6、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7.在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责任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农牧业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等经营主体,可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8.积极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八类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奖代补。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对税收贡献突出、吸纳就业规模较大、产销量增长明显达到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2)对升规入统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本土资源加工特色产品出藏运费补贴。对农畜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生产类、天然饮用水类产品通过航空、铁路、汽车运输出藏,对实际产生运费300万元(含)以上的,结合区外销售情况,按不超过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贷款贴息。对重点用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提质增效等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等予以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贴息额度按企业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80%给予补贴,贴患不超过3年,年度贴息不超过100万元;

4.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每不超过两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藏财建(2022>57号)

(三)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自治区文化产业统计的文化企业和自治区内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及自治区主导推进实施的文化产业整体提升和示范创建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奖代补。对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事后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2.项目补助。对成熟度高、成长性好的文化资源研发项目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额的一半,并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为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性,提倡进行事中或事后补助,且事前其他项目渠道资金未予落实的,不予审核确定补助;

3.转制补助。对自治区确定的转企改制文化单位,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支持的项目发生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服务、财务咨询等中介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确定支持的项目,所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项目保费总额的一半,并补贴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5.贷款贴息。对经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因项目发生的利息,按规定享受西藏特殊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一个文产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已获得其他渠道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

文产专项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项目实施年限较长的,经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视其项目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产业发展效益和产业发展前景等确定后,按新项目重新申请资金安排继续支持。

--《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1>47号)

(四)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奖代补。对于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设备和厂房)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商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优先支持企业自筹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

2.政府补助。对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采取政府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认定投资额50%-10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通过政府补助方式对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仅限零售业、住宿、餐饮)给予奖励8万元;

3.政府购买服务。对商务部门公告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可按照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购买所需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西藏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建<2020>41号)

(五)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中的品牌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购买服务。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介和标准制定、 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评价体系建设. 知识产权保护等以及商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2.项目补助。对优选标准平台、营销及物流体系建设,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3.以奖代补。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年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销项税发票核定)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4.品牌奖励。对由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组审定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的品牌给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品牌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的5%。

--<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建(2021>4号)

(六)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我区科研任务的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我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单位;采用命题式研究方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内地省(市)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

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的承担单位;专项资金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民生科技等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认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奖代补。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项目,巳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

2.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

3.项目补助。对基础前沿科研项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

4.后补助

补助。对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果,通过验收审查考核后,给予一定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藏财教(2018>76号)

五、土地政策

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国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对企业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4.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并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5.对企业产业用地, 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6.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出租、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六、就业创业政策

在藏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自治区、地(市)、县(区)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介绍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到区内外中小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按每人1000元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企业吸纳我区生源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和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试行先缴后补,每缴纳1年即进行补贴:

(2)对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就职单位进行专业培训的,以1年为限,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党培训资料、劳动合同、为贫困人口交纳的社保凭证或工资发放银行流水,申领相应二种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1000元的就业吸纳奖励资金;对招用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4)企业吸纳农牧民转移就业劳动者、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以工代训补贴2000元/人月,林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5)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农牧民低收入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企业各500元的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3.鼓励企业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4.每年安排500万元科被创新券。向符合条件的“双创”主体发放,用于购买相关服务;

5.符合条件的小徽企业,可申请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岛治区据商引管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9号)

七、其他政策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自治区从中小品牌推广资金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立项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首次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数据库的企业给予10 万元配套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配套奖补;鼓励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获得批准的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可享受相关政策资金和项目支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21> 9号)

(三)经认定的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整合相关公共服务资源,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重点培育扶持。

--《西藏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藏经信发<2020> 58号)

(四)被认定为西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且同时具备其他要求的,从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里给予一次性奖励。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藏经信发<2021> 143号)

(五)西藏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西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暂行)》(藏科发<2020>80号)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以申领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藏科发<2019> 76号)

(七)企业科技项目获得“揭榜挂帅”榜单项目的,获得财政.补助,具体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技术需求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由企业提出技术需求的技术攻关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发榜方,财政补助最高按项目总经费25%给予支持,不超过50万元;成果转化类项目,财政补助对象为揭榜方,财政补助最高按项目总经费50%给予支持,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确实需要由科研院校转化的公益性科研成果,且直接服务于农牧民增产增收的,财政补助比例最高可提升至100%。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重大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任务不受经费上限限制。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前期拨付财政资金60%,其余40%资金在项目通过绩效综合评价后拨付。

--《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藏科发<2021> 123号)

西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2023年6月20日印发

两类IPO企业享受证监会“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近日,自治区推进企业上市领导小组汇总梳理国家和自治区企业上市及相关培育服务政策,统筹整理、形成印发《西藏自治区“格桑花行动”计划涉企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涉及企业上市、金融支持、税收优惠、产业扶持、土地让利、就业创业补贴和其他7方面71条优惠政策,旨在推动我区更多企业上市挂牌,为西藏高质量发展培育更多“领头雁”

《政策》指出,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八类产业”范围内的企业,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政府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改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税收贡献突出、吸纳就业规模较大、产销量增长明显达到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等。

《政策》印发后,相关部门将扩大政策宣传范围,为更多企业走好上市之路打好基础、畅通渠道、扫清障碍,使企业在西藏上市能够享受到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力的产业扶持以及优厚的财税奖补支持。

据了解,通过中央给予我区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今年,自治区启动推进企业上市的“格桑花行动”计划,这是西藏资本市场发展史上第一个高规格、系统性、专业性的行动计划。力争到2027年,全区上市公司达40家左右,实现上市企业数量翻一番,培育市值100亿元以上上市公司15家左右。(来源:西藏日报)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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