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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知识点,这些问答你都需要了解~

扫黑除恶 重拳出击

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答: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2.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多长时间?

答:为期三年(2018年至2020年)。

3.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三年的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答: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①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③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④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⑤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答: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除黑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工作重点分别是哪些?

答: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答: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黑 除 恶

11.这次“扫黑”与过去“打黑”有什么区别?

答: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虽然只有“扫”和“打”的一字之差,却区别很大:

①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②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③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

这次扫黑除恶的着力点,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组织建设。“扫黑”就要有一把强大的“扫帚”,这就是调动多部门形成扫除的合力,党和国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将更加有效地扫除黑恶势力。

12.打击黑恶犯罪的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答: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1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四个重点突出”分别是什么?

答:突出重点地区、突出重点行业、突出重点领域和突出重点打击。

1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点打击对象包括哪些方面?

答:①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②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③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④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⑤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⑥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⑦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⑧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⑨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⑩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⑪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

滋扰的黑恶势力;

⑫城区、城乡结合部盘踞一方的黑恶势力。

⑬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同时,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牵引,着力解决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切实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

15.公检法三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时,应该对哪些人采取保护措施?

答: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17.涉黑类犯罪有哪些类型?

答: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8.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9.恶势力犯罪有哪些具体表现?

答: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①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

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

④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⑤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

⑥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0.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犯罪团伙有哪些区别?

答: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恶势力团伙不等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一般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以上),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实施3次及以上刑事犯罪活动。

黑 除 恶

21.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2.“软暴力”如何界定?

答: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这里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就是软暴力。

23.什么是“套路贷”?

答:“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账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2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什么?

答: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个特征:

①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②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③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④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5.怎样从源头上遏制消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答: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并会同公安机关健全和落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等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消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对涉黑涉恶人员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立违法活动记录;对涉黑涉恶人员开办的企业,依法严格资格审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建立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和相关案件及时报告制度。进一步健全重点人群帮教管控机制,对社区矫正对象中有黑恶势力犯罪前科的高危人员进行动态化、常态化管控。做好外来务工、无业人员和失学、辍学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为他们在就学、就业、务工等方面提供帮助。进一步健全重点地区滚动排查整治机制,统筹基层资源力量,发挥基层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重要作用、加快雪亮工程等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安机关和武警联勤武装巡逻等治安防控机制。对黑恶势力易于滋生和边打边发、屡打不绝的地区、行业、领城,加强跟踪督导,限期进行整改。

26.村“两委”换届建立的“负面清单”包括哪些内容?

答:具有这10个方面负面行为的人员不能进“两委”班子:

①被判处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

②欺压群众、横行霸道、群众反映强烈,涉及“村霸”村闹、宗族恶势力、黑恶势力的;

③参加邪教组织,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④受到党政纪处分尚未超过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

⑤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参选的;

⑥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⑦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⑧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⑨原村(社区)干部近3年内被责令辞职和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⑩患有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等其它不宜提名的。

27.什么是“村霸”?

答: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分子。

28.黑恶势力“保护伞”包括哪些方面?有哪些类型?

答: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或者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处罚。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①【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②【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③【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④【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⑤【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⑥【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⑦【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⑧【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⑨【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⑩【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⑪【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⑫【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⑬【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⑭【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⑮【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29.“保护伞”查处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①问题线索移交反馈制度是否落实;

②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是否相互协作;

③案件过问记录制度是否落实;

④摧毁经济基础情况。

30.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两个一律”是指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黑 除 恶

31.中纪委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强调重点查处哪三类问题?

答:①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

②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

③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的问题。

32.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的“一案三查”指什么?

答:是指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33.涉黑涉恶案件都有什么种类?

答:①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③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④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⑤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⑥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⑦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⑧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⑨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34.对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领域,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追责?

答:可以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纪对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决不姑息。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对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要实行倒查,严肃问责。

35.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可以采用哪些措施确保其案件质量?

答: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现场联合督导等措施。

36.涉黑涉恶线索举报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各扫黑除恶相关部门只受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对于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反映与扫黑除恶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①威胁政治安全:利用邪教组织干扰政治安全;利用网络散布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政治谣言;发布恐怖言论、图片、视频进行恐怖宣传;利用热点问题、敏感事件聚众冲击党政机关,影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工作秩序;未经批准成立非政府组织,强迫他人参加;假借宗教信仰煽动民族矛盾。

②把持基层政权:采取“霸选”“骗选”“贿选”等手段插手、破坏农村基层选举,采取“拳头政治”“黑客政治”染指、操纵基层政权;扶持代理人,搞“小山头主义”,拉拢腐蚀、操控要挟党政、乡村基层干部为其“保驾护航”,贪污、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强行入股分红。

③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封建帮派称王称霸,以大欺小,霸占他人山林、农田、水面,侵犯他人权属利益;挑起事端,干扰案件依法处理;无法无天,阻碍村民集体决议。

④煽动群众闹事:借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以及其他纠纷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策划集体非访、群体性(械斗)事件,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以维权为名组织非法上访、闹访、纠缠及上访“专业户”“代理人"恶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⑤强揽工程:借工程项目落在本地之机,强揽工程、强送材料、阻工扰工;工程建设领域阻碍投标、串标围标、项目垄断、哄抬房价。

⑥欺行霸市:实施区域、行业垄断,包括村霸、路霸、街霸、乡霸等行霸;地痞流氓称霸一方、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损坏财物、破坏安全生产;企业类养地痞流氓,非法处置经济纠纷、工商纠纷;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无证开采矿山,非法侵占国有资产和矿产资源;二手车市场欺诈、坑蒙拐骗、强迫交易、组建“执法队”扣车索债、非法改装、严重超载。

⑦操纵经营黄赌毒:操控娱乐场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利用势力非法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强迫卖淫或色情敲诈;利用势力开设赌场,赌场放贷,组织专门人员黑吃黑、恶吃恶;与境外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互勾结、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拘禁参赌人员;在宾馆、夜总会、旅社纵容贩毒吸毒。

⑧非法高利放贷:非法融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

⑨插手民间纠纷: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⑩跨国跨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非法组织出入国(境)务工,利用“越南新娘”等进行诈骗犯罪。

⑪涉枪、盗抢和传销、拐卖案件:非法持有、私藏、储存、携带、运输枪支弹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多发性犯罪,主要包括系列性、团伙性、跨区域盗窃团伙犯罪;入室盗窃,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和电瓶,砸汽车玻璃等犯罪;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诈骗犯罪,特别是网络诈骗、电信诈骗等职业化犯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案件;以拐骗、欺诈、绑架、贩卖、收买等手段拐卖人口。

⑫“食药环”领域:非法添加、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病死禽畜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小作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药品制假销劣、非法经营;环保违规建厂、排放,非法经营煤焦油、非法销售成品油。

⑬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违章建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⑭“保护伞”: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⑮其他涉黑涉恶情形。

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案件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行为等简要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

37.发现身边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应如何举报?

答:人民群众向政法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①拨打公安机关或当地扫黑办向社会公开的举报电话及邮箱进行举报;

②通过政法便民服务平台进行举报;

③通过信件或向政法机关及扫黑除恶办公室当面举报。

38.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涉黑涉恶线索核查办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及时核查、妥善办结的原则。

39.线索核查办理有哪三项制度?

答:宣传发动和举报奖励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处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40.《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方案》的“六个围绕、六个重点”分别是什么?

答:①围绕政治站位,重点督导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步骤情况,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扫黑除恶重大政治责任情况;

②围绕依法严惩,重点督导扫黑、除恶、治乱的成效,特别是发动群众情况,严守法律政策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情况;

③围绕综合治理,重点督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相关监管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形成强大合力、整治突出问题情况;

④围绕深挖彻查,重点督导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治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问题,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情况;

⑤围绕组织建设,重点督导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防黑恶势力侵蚀基层政权,为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情况;

⑥围绕组织领导,重点督导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统筹力度,层层压实责任,推动解决经费保障、技术装备、专业队伍建设等重要问题情况。

黑 除 恶

41.扫黑除恶举报、保护规定有哪些?

答: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斗争,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予以最高20万元奖励。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42.黑龙江省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1)黑龙江省扫黑办

举报电话:0

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131号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黑龙江省公安厅“扫黑办”

举报电话:0

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45号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43.双鸭山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举报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第一种方式:拨打举报电话。市委政法委扫黑办0469-8562119,市公安局0469-4233524。

第二种方式:通过信件方式举报。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时,一般应以实名方式举报,也可采用匿名方式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双鸭山市委政法委扫黑办,双鸭山市公安局扫黑办。

第三种方式: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第四种方式:通过举报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市扫黑办:syssshb@163.com;

市公安局:sysgajxz@163.com。

第五种方式:可以关注“双鸭山公安”公众微信号,在微公号上进行举报。

2023-11-19

202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