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汽车环保检测需要定期进行?,为什么汽车环保检测需要定期进行

最新丨9个危废和监测造假案例


1.北京市某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大庆市某燃料油公司擅自倾倒危废案

3.鸡西市某明胶企业擅自倾倒危废案

4.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伪造检验结果案

5.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伪造检验结果案

6.嫩江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7.怀化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8.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9.湘潭市某机动车检验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详情如下。


1. 北京市某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介绍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接生态环境部门线索,北京某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操作记录中存在大量修改二氧化硫斜率情况。

接到线索后,北京市公安局环食药旅总队会同通州分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工作专班,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大力协助下,迅速开展侦破工作。

通过侦查发现,该公司是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每年处置危险废物约4万吨,日处置最大能力140吨。

其中,4条回转窑危险废物处置系统在焚烧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为确保合标排放,配建了3套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传输在线监测数据。

该公司主管人员李某等人,在明知公司回转窑超负荷运转、二氧化硫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下,指使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管理员账户进入在线监测设备系统后台,篡改二氧化硫斜率,进行监测数据造假,以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涉嫌污染环境罪。


查处情况

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调取在线监控设备后台数据、现场监控录像、企业交班记录等关键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迅速组织集中收网。

7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该公司主管人员李某等8人已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2. 大庆市某燃料油公司擅自倾倒危废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9日,大庆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用含油污泥回填大坑。

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与举报人联系,确定举报的位置属于龙凤区、红岗区和萨尔图区交界处后,立刻赶赴现场实地勘察,到达现场后对涉案嫌疑人调查取证,控制作业车辆并利用无人机对倾倒污泥现场进行航拍取证。

由于案件重大、案情复杂,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按照《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成立专案组,联合大庆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大庆市萨尔图公安局会战分局、红岗生态环境局、龙凤生态环境局、萨尔图生态环境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前往现场进行联合调查取证。

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现场清理出的含油污泥称重并妥善贮存,对涉案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为避免污泥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对现场污油依法进行连续三天共计转运污泥16小车、14大车,经称重总计570.2吨。

大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及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倾倒的污泥进行检测和鉴定。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现场倾倒的污泥含油超过《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23/T3104-2022)中千分之三的规定标准,司法鉴定结果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通过专案组进一步侦查,确定涉案单位为大庆市龙凤区某燃料油有限公司。


△倾倒污油作业现场

查处情况

大庆市龙凤区某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刑法》,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大庆市萨尔图公安局会战分局处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依法对2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大庆市龙凤区某燃料油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案发现场进行采样,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启示意义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含有重金属等有毒物质。非法倾倒该类危险废物,不仅会对水土造成严重污染,还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针对此类案件,大庆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发挥行刑衔接部门协作优势,及时与公安机关协同锁定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司法实践污染环境案定罪的难点和关键,通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污油进行鉴定,确认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环境修复、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实现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的延伸。

3. 鸡西市某明胶企业擅自倾倒危废案

案情介绍

2023年5月10日,根据公安部门有关毒明胶的协查线索,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鸡西市公安局,对鸡东县兴农镇马场社区老空军煤矿院内一处疑似加工动物毛皮的明胶厂房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调查发现,该地址确有工业生产痕迹,但生产设备已拆除,且无人看管,现场遗留有部分原料、废弃物及无法拆除的蓄水池等设施。通过向周边居民了解,该处工厂已废弃两年。

5月11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鸡西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鸡西市鸡东县公安局召开了案情研讨会,同时对两个部门掌握的不同线索开展交流,组建了专案组,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5月14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疑似该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泥排放至外环境”线索,立即赴疑似填埋危险废物的2处地点进行现场勘察。

经调查,2处地点原为历史遗留的自然坑塘,现场已处于被填埋状态,人工已无法直接挖掘。

5月16日上午,鸡西市生态环境局责成鸡西市鸡东生态环境局雇佣挖掘机对其中一处填埋地点进行开掘。

在挖掘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坑塘内部分土壤呈黑褐色,且存有沉积固体物质,疑似有皮革切割工艺产生的皮革废碎料及动物毛皮明胶胶粒状物质、废水处理污泥,恶臭刺鼻。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21含铬废物”类别规定:“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193-001-21:使用铬鞣剂进行铬鞣、复鞣工艺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2、193-002-21:皮革切割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废碎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三)(四)项内容和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规定相关内容,专案组判定:线索中提到的2处地点内均应按照有毒有害危险废物进行初步管理,同时一方面由鸡西市公安机关及其属地派出部门立即对开掘现场和另一处疑似填埋地点进行证据布控;另一方面由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黑褐色的土壤(含沉积固体物质)进行取样,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经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送检黑褐色土壤(沉积固体物质)检测,坑塘内黑褐色沉积固体物质明确含有重金属六价铬,含量分别为:初见层上层土25.5mg/kg,中层土36.6mg/kg,底层土35.5mg/kg。结合公安部门掌握的线索认定,该疑似加工动物毛皮的明胶生产企业所填埋的含重金属皮革废碎及动物毛皮明胶胶粒状物质、废水处理污泥存量应大于3吨以上。


查处情况

鸡西市鸡东县某明胶生产企业将皮革切割工艺产生的皮革废碎料及动物毛皮明胶胶粒状物质、废水处理污泥私自填埋处置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刑法》,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鸡西市鸡东县公安局已于2023年5月23日对企业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因涉案人员较多,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程序。

启示意义

非法倾倒堆存含六价铬的危险废物将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吸入性极毒物,是很容易被人体吸收的,它可通过消化、呼吸道、皮肤及黏膜侵入人体。皮肤接触可能导致过敏;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吸入可能致癌,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在皮革处理工艺中,皮革中残留的六价铬,可以通过皮肤、呼吸道吸收,引起胃道及肝、肾功能损害,还可能伤及眼部,出现视网膜出血、视神经萎缩等。

本案中,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发挥行刑衔接部门协作优势,及时与公安机关协同锁定违法行为相关证据,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组建了大案要案专案组,统筹协调、判断违法证据、事实,为后续案件侦办提供了有力保障。

4. 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伪造检验结果案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10日,鸡西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鸡西市生态环境信息中心以及相关县(区)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市域内涉及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突击检查。

在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一台OBD检测设备上安装有不明设备,疑似存在利用技术手段篡改检测数据的行为。

该检测机构一名工作人员看到执法人员到场后表现极为慌乱,快速将正在使用的OBD检测设备拿走并欲离开现场。

执法人员立即制止其离场,并要求该工作人员配合询问调查。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对该检测机构机动车排放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进行了后台检查,开展了相关数据比对分析,并按照相关程序将OBD检测设备及其私接不明设备依法登记保存。

同日,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组织鸡冠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召开了案情分析会议,明确了案件侦办的方向。

执法人员向该检测站OBD检测设备厂家索要了原厂设备照片,经与现场实物比对,发现现场该机动车检测机构使用的设备确与原厂配件不符。

后经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承认存在私接机动车OBD检测干扰作弊设备对机动车检测结果造假的行为;同时,企业工作人员谷某承认通过网络购买了“OBD模拟器”,干扰正常车辆检测检验,存在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30元整。


启示意义

在本案中,企业未尽其环保主体责任,购买了汽车OBD作弊设备,存在只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环保工作的侥幸心理,是一起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和管理信息系统后台数据,第一时间扣押疑似违法设备,同时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办案,并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实行第三方辅助执法,对整个案件的快速定性与查办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5. 鸡西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伪造检测结果案

案情介绍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密山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气检测服务中违法操作,存在为被检机动车辆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车辆代检服务。

鸡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联合市环境信息中心,对举报反映的企业开展调查。通过仔细核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影像,调取鸡西市机动车排气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并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车辆引导员以及举报人进行调查询问,确定该企业曾于2023年1月11日,将一辆牌照为黑G·B66**的银色一汽丰田牌小轿车停放于检测车间入口,在牌照为黑G·9R6**的银色长城哈弗牌汽车进行尾气检测并启动检测设备后,同时在两台车辆尾部排气筒中放置尾气检测采样探头,存在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


△视频片段截取分析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330元整。


启示意义

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认为积累了很多“经验”,违法手段隐蔽,该案件侦破的关键环节是充分利用视频影像,并针对关键问题进行询问调查,准确地固定现场证据。这有赖于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视频监控平台摸排线索,锁定目标才能在现场一击而中,办成铁案。

6. 嫩江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1月14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在抽查机动车检测机构初复检报告等数据分析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黑河市嫩江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4台柴油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初检报告与复检报告标注的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同。

通过对其他柴油车检测报告进一步全方位数据比对,初步确定该公司涉嫌人为修改额定功率、降低检测限制标准的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1日,黑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会同黑河市嫩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进行车辆档案核实,进一步确认该公司存在通过修改相关柴油车额定功率进而生成虚假监测合格结果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项规定,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罚款11.48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800元整。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数字化应用,“线上+线下”相结合,通过线上监管和线下执法的有机结合,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提高了执法效能。此次违法案件查办,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对督促、倒逼黑河市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7. 怀化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根据怀化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移送的问题线索, 2023年3月23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场监管局、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对溆浦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检测公司为车牌号为湘N***09的机动车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该机动车驱动方式为前驱、燃料种类为汽油,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规定,应当使用简易工况法检测。

但该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发现该车防侧滑系统(ABS)失效,没有要求车主对车辆进行维修,为了确保该车能通过检验,故意违反规定采用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检测公司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故意违反检测规范,不按照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及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8. 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3年2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检测中采用已经扭断堵塞的取样探头对柴油车湘A***69进行检测,监控视频未记录取样管插入及拔取等过程,该公司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柴油车湘AK***2进行自由加速法检测时,因实际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平台预警,为了规避监控平台预警,公司员工故意改低额定转速,帮助该车通过排气检测,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采用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和篡改关键参数的手段,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持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2.5万元。

9. 湘潭市某机动车检验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介绍

2022年10月1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湘潭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中心环境案件移送书内容,发现湘潭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检测工作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疑似存在检测造假行为。根据移送线索,湘潭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环保尾气检测视频资料,发现该公司对车牌为湘CE***X的小货车进行汽车环保定期检验时,车辆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且检测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将检测探头全部伸入车辆排气筒。

该行为与《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要求不符,且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情况下,湘潭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仍为该车辆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报告。经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最终查证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湘潭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及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来源:北京日报、黑龙江生态环境、湖南生态环境

2023-10-31

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