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购车协议书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车辆未解押期间,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封面新闻

(图片来自网络)

鲁法案例【2023】270

■蒙阴法院:车辆未解押期间,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王某以11.5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经营者李某处购买一辆抵押奥迪车,双方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合同》一份。王某购买车辆后,对车辆内部进行装饰,后该车被人抢走,经报警得知车辆因车主未能及时支付购车款被汽车销售方扣回。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经法庭调查核实,王某与李某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合同》后,王某将车款打入李某指定账户,并将车辆开走。王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车主未能及时支付购车款被汽车销售方扣回。该车辆系刘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后因刘某向周某借款,将车辆质押于周某处,周某又转押李某,李某转押于王某。法院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合同”,形式上是转押合同,但双方的交易仅限于该合同而并无其他债权,故转押协议实为买卖合同。王某与李某均明知该车辆系抵押财产,其双方主观恶意明显,该买卖行为直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故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11.5万元。对于原告王某请求的车辆装饰款22000,因原告明知该车辆系抵押财产,存在过错,且车辆装饰并非影响车辆使用的必须开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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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荣成法院:深化“法院+镇街”联动解纷路径 共绘诉源治理“同心圆”

”多亏了咱法院,帮我们把这起纠纷顺利化解了。”某街道工作人员发出了这样的感概。这是一起相邻排水权纠纷,经过村委多次调解均调解无果,后来在镇街调解时,荣成法院石岛法庭积极参与其中,从法律角度予以专业指导,在与镇街调解员共同努力下,双方成功达成和解。

该案的成功化解也成为“法院+镇街”联动解纷的又一生动实践。今年以来,荣成法院以“万家荣和”诉源治理品牌建设为契机,大力推进多元解纷触角向镇街延伸,从过去矛盾纠纷化解法院一家的“独角戏”,逐渐变成多方联动共奏的多元解纷“大合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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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开辟解纷新路径,中立评估来助力

近日,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作用,通过运用中立评估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刘某入住医院后,未能在最佳时间得到救助,医院方虽承认过错,但赔偿方面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本着“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为打开调解局面,法官果断启用中立评估机制,邀请卫健局中立评估员参与案件化解,双方多次就案件案情、矛盾症结等进行深入研讨交流。经过中立评估员的一番“问诊把脉”,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赔偿预期以及自己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主动请求法院再次组织调解。在法官和中立评估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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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法院:民生无小事 件件系民心——昌邑法院开展第13次集中执行行动

5月23日早上5点30分,昌邑法院集结干警,雷霆出击,开展今年第13次“邑执亮剑”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以劳动争议、侵权等涉民生案件为主。执行干警分头赶赴昌邑市区、部分镇街、潍坊其他县市区,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拘传。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涉及执行案件13件,实际拘传被执行人2人,拘留1人。执结案件8件,其中执行完毕4件,终结执行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3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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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法院:竞得房产难入住,跨市腾房解民忧

近日,周村区法院执行局干警赴青岛市黄岛区,依法强制腾空一套法拍房并向买受人顺利交付,以执行强制力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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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271

■聊城中院:连开三张“罚单” 对伪造证据者坚决说“不”

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马某、赵某、石某三人为获取更多赔偿,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近日,聊城中院对三人连续作出三份罚款决定书,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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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272

■莒南法院:卡丁车“脱轨”而受伤,赔偿责任怎么判?

2021年5月5日,史某乙与史某甲到A公司经营的卡丁车娱乐场所游玩,史某乙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游玩过程中,史某乙与史某甲在同一辆卡丁车上,并由史某乙驾驶车辆。史某乙驾驶卡丁车在娱乐场跑道上自西往东再往北拐弯行驶。史某乙驾驶的卡丁车行驶至距离拐弯处以北20米处时,卡丁车离开跑道,驶入跑道里侧的松散土地上,后卡丁车拐弯碰到跑道外侧的铁防护网上。卡丁车与铁防护网相碰撞时,卡丁车被反弹并侧翻,史某甲从卡丁车上摔到地面并受伤。史某甲的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2022年4月6日,史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史某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卡丁车游乐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A公司作为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A公司现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经履行以上法定义务,其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史某甲的损害后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史某甲、史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一卡丁车上一起游玩时应当预见该娱乐项目的风险,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史某甲、史某乙主观上未尽到审慎的注意安全义务,存在过失,史某乙对史某甲的损伤亦负有相应的责任,史某甲对自身的损伤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承担责任的程度,因A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史某甲发生损害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甲、史某乙未尽到安全审慎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承担本案百分之六十赔偿责任,史某甲、史某乙各承担百分之二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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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273

■寿光法院:劳动纠纷背后的伦理与亲情

刘某生前为某液化气站提供劳动,平时吃住在液化气站院内。2020年12月24日,刘某在装卸液化气时失联,后被发现在路边死亡。因刘某无直系亲属,遗体暂时存放于某殡仪馆,至起诉时产生了高昂的遗体冷藏费用。原告王某系刘某的堂侄,且为唯一亲属,愿意处理刘某丧葬事宜。王某认为刘某构成工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刘某与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亦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遂以王某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某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刘某生前独自在液化气站居住,生活拮据,无《民法典》列举的近亲属;王某系刘某堂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刘某生活上提供了持续性的照顾,情感上提供了持续性的关怀,不足以认定王某与刘某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王某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但是,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涉及法理与伦理的冲突,王某系刘某堂侄,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刘某的死亡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情感伤害,且王某愿意主动为刘某料理丧葬事宜,若仅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显失公平,还可能伤害伦理、亲情。同时,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失联,液化气站作为接受劳动方未尽到一般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平和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所在团队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随后,法官与仲裁员分头多次调解,最终王某与液化气站以10万元补偿金达成协议,王某自愿撤诉。


来源:山东高法

2023-09-30

202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