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受权国务院办公厅在经营环境自主创新示范点大城市临时调节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要求的决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受权国务院办公厅在经营环境自主创新示范点大城市临时调节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要求的决策 (授权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受权国务院办公厅在经营环境自主创新示范点大城市临时调节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要求的决策

北京市10月23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受权国务院办公厅在经营环境自主创新示范点大城市临时调节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要求的决策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大会根据)

为进一步变化行政体制,提升经营环境,激起市場魅力,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大会决策:受权国务院办公厅临时调节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要求(文件目录附后),于北京,上海市,重庆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等6个经营环境自主创新示范点大城市实施。临时调节可用的时限为三年,始行决策实施生效日算。国务院办公厅理应提升对试点方案的具体指导,融洽和监管,立即汇总试点工作经验,并就临时调节可用相关法律法规的状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汇报。对实践经验证明行得通的,改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实践经验证明不适合调节的,修复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本决策自发布生效日实施

2021-10-24

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