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策 (授权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策

北京市12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策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大会根据)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大会决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作如下所示改动: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科学安排种源,标准种类培育、种籽生产制造经营和管理个人行为,加强牧业科技进步科学研究,激励繁育自主创新,维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保养种籽企业经营者、使用人的合法权利,提升种籽品质,发展趋势当代牧业,确保我国粮食生产安全,推动农牧业和林果业的发展趋势,制订此方法。”

二、在第九条中的“国家有筹划地调查、搜集、梳理、评定、备案、储存、沟通交流和运用种源”后提升“关键搜集稀有、濒临灭绝、独有資源和特点地区种类”。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改动为:“我国对种源拥有领土主权。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海外给予种源,或是与海外组织、本人进行协作科学研究运用种源的,理应报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林果业大草原主管机构准许,并同时递交我国分享惠益的计划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林果业大草原主管机构可以授权委托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果业大草原主管机构接受申报材料。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林果业大草原部门理应将准许情况报告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保护主管机构。”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改动为:“我国适用科研单位及高校关键进行繁育的基本性、超前性和应用技术科学研究及其生物育种技术性科学研究,适用基本农作物、关键植树造林绿化植物繁育和无性繁殖原材料培育等服务性科学研究。

“我国激励种籽公司灵活运用服务性科研成果,培养具备独立IP的改良品种;激励种籽公司与科研单位及高校搭建技术研发服务平台,进行关键农作物、关键农作物繁育科技攻关,创建以市場为导向性、权益分享、风险性共担的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牧业技术创新体系。”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动为:“植物新品种权每个人对其受权种类拥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每个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批准别人执行,并根据合同约定扣除批准服务费;批准承包费可以采用固定不动工程款、从营销推广盈利中抽成等形式扣除。

“一切企业或本人没经植物新品种权每个人批准,不可生产制造、繁育和为繁殖而开展解决、许诺销售、市场销售、進口、出入口及其为执行以上个人行为存储该受权产品的繁育原材料,不可为商业服务目地将该受权产品的繁育材料多次重复使用于开发另一种类的繁育原材料。此方法、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要求的以外。

202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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