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 车船税,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否可以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说和车船税?

纯电动乘用车属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 车船税。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所以不征车船税。

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

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扩展资料:

纯电动汽车保养注意事项:

1、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充电时间,参考平时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情况,把握充电频次。

2、正常行驶时,如果电量表指示红灯和黄灯亮,就应充电,如只剩下红灯亮,应停止运行,尽快充电,否则电瓶过度放电会严重缩短其寿命。

3、充满电后运行时间较短就充电,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否则会形成过度充电,使电瓶发热。过度充电、过度放电和充电不足都会缩短电瓶寿命。通常情况蓄电池平均充电时间在10小时左右。充电过程如电瓶温度超过65℃,应停止充电。

4、220伏电源插头或充电器输出插头松动、接触面氧化等现象都会导致插头发热,发热时间过长会导致插头短路或接触不良,损害充电器和电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清除氧化物或更换接插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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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电动汽车可以免交车般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规定:二、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一)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二)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下同),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附件3标准;3.使用除铅酸电池以外的动力电池;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计电能消耗)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3。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另行制定。三、符合上述标准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据财政部官网昨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布《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给予车船税优惠政策,其中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通知指出,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中,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应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相应标准。

通知同时明确,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其中,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等。

通知明确,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不定期联合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予以公告。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报告、新能源车型报告,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021-10-22

202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