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

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 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策赔付顾雏军人身自由权赔偿费28.7余万元,精神损失赔偿金14.3万余元,退还罚款8万及贷款利息。

2008年1月,原任广东省科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格林柯尔冷媒(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老总、法人代表的顾雏军,被佛山初级法院以犯虚假注册资金罪、犯违反规定公布、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被判刑期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抗诉。2019年4月,最高法院审理顾雏军投诉后,撤消对顾雏军谎报注册资金罪,违反规定公布、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罪定罪量刑一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一部分。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规审理顾雏军明确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觉得,依据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条文要求,最高法院对顾雏军重审改判一部分没罪后,审判机关解决顾雏军超有期徒刑关押导致的人身自由权以及精神损失给与赔付;被撤消罪行的罚款被撤消后,解决已实行的罚款依规给予退还并付款贷款利息。依规审判顾雏军我国索赔案,展现了维护创业者合法权利,适用民企遵纪守法运营、身心健康發展的产业结构升级。

(总服务台小编 郑澍 赵菁)

2022-01-08

202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