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预缴税款物业管理费不可以交房 检察系统坚持不懈抗诉摆脱“内幕”

不预缴税款物业管理费不可以交房 检察系统坚持不懈抗诉摆脱“内幕” 杭州市12月14日电(郭其钰)满怀期待去交房,却被物业管理告之务必预缴税款物业管理费,不然不交货房子锁匙。洪某遇此状况后,将房地产商告到法院。被法院判决书驳回申诉诉讼请求后,他又向检察系统申请办理监管,最后摆脱了这一房地产行业的“内幕”。

2018年6月,洪某根据竞拍向房地产商购买某房子。拿房标准造就后,房地产商授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申请办理拿房办理手续,因物业管理公司与洪某对交货房子锁匙前是不是应预缴税款物业管理费造成异议,致拿房未果。

2019年6月,洪某提起诉讼规定房地产商交货锁匙并付款贷款逾期拿房合同违约金。人民法院觉得房地产商已在合同约定的拿房時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拿房,洪某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先交纳物业管理费、后领到锁匙,宣判驳回申诉其所有诉讼请求。2020年5月,洪某向检察系统申请办理监管。

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经排查调查,发觉物业管理公司代办公司拿房事项时,为保证物业管理费而以拿房为“威胁”,捆缚缴纳物业管理费几乎变成“内幕”。对于这一“内幕”,大部分买房者尽管觉得不科学,但为了更好地尽早住进新房子,大多数会如数交纳。实际上这时房子是不是做到房屋验收标准尚不确定性,买房者的支配权非常容易遭受危害。

本案筹办检查官积极主动解决矛盾,劝导房地产商做出适度妥协,但其回绝协商并明晰表明不容易就房子锁匙交货方法作出变更。

“房地产商拿房和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是两种不一样的法律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以买房者拒缴物业管理费为由回绝拿房,违背了合同相对性标准。”检查官觉得,这侵害了买房者按照约定接受房子的支配权,相对应贷款逾期拿房的合同违约责任应由受托人房地产商担负。

2020年9月,杭州市人民法院报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多次沟通协调,一个月后,房地产商交货了房源锁匙。同一年12月,浙江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抗诉,浙江高级法院重审后亦适用检察系统抗诉建议,于2021年5月23日重判房地产商付款洪某推迟交付合同违约金8000元。

“‘先付物业管理费再拿房’是房地产商在房子交货方式的行驶作法或称国际惯例,但刚需的合法权利不可让坐落于说白了的‘广泛作法’。”以上检查官表明。(完)

2021-12-15

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