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赌钱为业仅本人参加是不是组成赌钱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疑

不因赌钱为业仅本人参加是不是组成赌钱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解疑 11月29日电 开设赌场是刑诉法打击的个人行为,那人仅参加赌钱是不是组成赌钱违法犯罪?对于此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局副局长张晓津29日给予了回复。

资料图: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材料图:最高检。 中国新闻社新闻记者 张静思 摄 最高人民检察院29日举办“依规执行检查职责,严格惩处开设赌场违法犯罪”记者招待会,通告相关状况,公布检察系统惩处开设赌场违法犯罪经典案例。

张晓津大会上强调,在我国针对赌钱一直坚持不懈“禁赌”的现行政策,于2021年3月1日起效执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三百零三条开展了改动,现阶段刑诉法要求的涉赌钱违法犯罪分别是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机构参加国(境)外赌博罪,与此同时治安处罚法也将以盈利为目地,为赌钱给予标准及其赌钱赌资金额较大的,要求为违纪行为,并给予相对应的治安处罚。“因而,要不是以棋牌为业,只是是本人参加赌钱,不组成赌钱违法犯罪,可是假如赌资金额较大,也是违纪行为。”

“运用这一机遇,大家传出敬告,赌钱是一种‘不良习惯’,妄图借助赌钱发财致富的全是臆想,从古至今因沉迷赌钱,造成负债累累、妻离子散、损人不利己的事例司空见惯。”张晓津称,例如福建省检察系统申请办理的被告刘某某某、曾某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犯罪案中,有的参赌工作人员短短的十几天内就输掉110余万元,造成生产制造经营范围资金短缺;有的自小赌输大赌,一天到晚沉溺于网上赌博,玩物丧志;有的父子俩参赌,累计输掉数十万元,因家中负债难题造成父子俩决裂。

“请众多广大群众一定要避开赌钱。”张晓津表明。

2021-11-29

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