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法院一审移诉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法院一审移诉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南昌市11月10日电 (新闻记者 李韵涵)新闻记者10日从江西省萍乡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获知,前不久医院一审移诉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首犯获死罪。

江西省萍乡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被判被告康某死罪,夺走民事权利终生,处以收走本人所有资产;被判被告付某刑期十一年,并罚款RMB十万元;被判被告黎某刑期七年,并罚款RMB五万元。

2020年7月初,康某与在孟加拉的陈某(侦察行政机关称在逃)商谈,由陈某承担将四提(每提一公斤上下)冰毒和四提麻果送至萍乡市来,康某先付款毒资60万余元。7月14日早上,陈某通告康某冰毒已运到上栗县城,要康某到上栗去提货。康某分配付某,黎某向陈某特定的账户存进毒资款。15日中午2时30分许,连接头男人在上栗某酒店六楼屋子里将存有冰毒的旅行箱交到康某,康某挎着旅行箱在六楼电梯轿厢口提前准备离去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随身带的旅行箱内破获4包乳白色结晶净重量3884.85克,7包鲜红色颗粒物净重量3606.96克,总共7491.81克。经评定,4包乳白色结晶均验出甲基苯丙胺,7包鲜红色颗粒物均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碱。

萍乡市中级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被告康某以售卖为目地,不法选购甲基苯丙胺3884.85克和带有甲基苯丙胺,咖啡碱的片状3606.96克,累计7491.81克;被告付某,黎某明知道被告康某以售卖为目地不法选购冰毒,仍为其给予协助,三被告的个人行为均组成贩卖毒品罪。

在共犯中,被告康某机构,指引,执行了全部违法犯罪,起关键功效,是首犯,被告付某,黎某起主次和輔助功效,系从犯。被告付某系从犯,理应从重处罚。被告付某,黎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可免予惩罚。被告康某有违法犯罪案底,涉案人员冰毒总数极大,尽管认罪认罚,但不能对其从轻处理惩罚。被告康某罪刑极为比较严重,依规应当判处死刑。综合性考虑到犯罪行为,剧情等要素,遂做出以上裁定。

此案判决后被告康某提到起诉,并未起效。(完)

2021-11-10

2021-11-10